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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监察法感悟:法治反腐迈入新时代

2018年05月28日 10:27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

3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用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全面从严治党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协调推进,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中国特色。

旗帜鲜明宣示党对监察工作全面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监察法》提出的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首次用国家立法的形式对监察工作和监察体制改革必须在党的全面领导下进行予以明确。同时,又指出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从而与党章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呼应。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起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国家监督体系和格局。

有效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取得了卓著成效,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依然存在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行政监察覆盖范围相对较窄,相当一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于监督盲区的现象。《监察法》明确规定对六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有效解决了监察范围过窄的问题,填补了过去纪律与法律中间的空白地带,完成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委员会在党的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实现了国家监察全覆盖。

全面整合优化国家监察资源。回应现实问题,彰显法治精神,是《监察法》的鲜明特色。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也是国家监察立法的不变初心。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明确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将之前分散在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工作力量予以优化整合,重新分配。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体系,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实现执纪和执法相贯通,打通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为根治腐败成立专门机构,实现“1+1>2”的效果,进一步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腐败坚如磐石的决心和信心。

有机衔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监察委员会监察权,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高度互补,充分体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监察法》明确规定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充分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尤其是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和谈话、讯问、搜查、留置等12项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留置程序,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工作的法治难题,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实现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机衔接。

充分彰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监察法》着眼于防微杜渐的监察工作方针,提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同时把“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也作为监察工作原则写进《监察法》。把纪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立长效机制等行之有效的方法融入监察工作之中,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既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同时又实现了纪委监督与监委监督的有机贯通。

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监察法》的全面贯彻落实,反腐败工作必将开创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8/0528/100213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