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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法治反腐新征程

2018年06月13日 10:26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永远在路上”的反腐败斗争迈向全面法治反腐新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形成的重大法治成果,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反腐败工作站在了新的起点上。反腐败国家立法从无到有,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石已经奠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永远在路上”的反腐败斗争迈向全面法治反腐新征程。

法治反腐新征程的显著标志是依宪依法反腐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规范性和法律制度的严谨性不断强化,一些地方客观存在的选择性执法、象征性执法、宽容性执法等问题得到纠正,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成为常态;党纪与国法一体建设,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开天窗、不留暗门。反腐败斗争迈向了法治反腐模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在宪法中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监察法,使反腐败斗争的性质任务、专门力量、职责权限等具有鲜明的宪法意义。反腐败职能机构入宪和反腐败组织体系、职权配置和程序规范立法,使依宪依法成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显著的标志。

依宪依法反腐就是要依照宪法法律明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要求,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反腐败职权活动中。就是要恪守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且为了人民的宪法原则,树起人民至上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自觉做到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坚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反腐败工作职能的根本标准,始终把认真对待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重要任务持续推动,切实增强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的精准性实效性。

依宪依法反腐就是依据宪法和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就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就是要坚持把国家监察同党内监督结合起来,依规依法检查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中的问题;依规依法受理和查处涉腐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举报信息;依规依法受理查办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案件,通过监督、执法、问责,实现对国家机关及所有公务人员是否勤政廉政监督的全覆盖。就是要积极探索监察职能向基层、村居延伸的有效途径,强化对基层组织中履行公职人员的监督,消除监督空白和死角,确保所有公权力的行使都在严密监督之下。从而形成党纪与国法紧密衔接、强制性手段与非强制性手段双管齐下、依规治党和依法治权有机结合的法治链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法治反腐新征程的核心要义是党对反腐败集中统一领导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对坚持党对监察工作领导作出了明确规定,把党对反腐败集中统一领导和领导反腐败的政治成果转化为国家法律,以根本法的形式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旗帜鲜明地昭示党对反腐败斗争领导的法定性,有利于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更加理直气壮、名正言顺地依法领导开展反腐败工作,扛起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理政的政治责任。

坚持党对反腐败集中统一领导,最根本的是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反腐败监督体系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是由党统一领导的,并根据时代任务赋予新的要求。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党的领导,就要把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首要职责,把党的意志和主张落实到反腐败斗争的职能活动中,坚决清除政治上的两面人、两面派,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战略部署,结合实际落实落地,立足职责积极作为。在体制机制上,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地方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的要求,认真履行宪法规定的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要求,同时合署办公的纪委监委共同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确保党中央始终牢牢掌握反腐败工作的绝对领导权。

坚持党对反腐败集中统一领导,就是要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内涵丰富、体系完整、意境高远,其中所蕴含的反腐败战略思想尤为瞩目。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正确判断,蕴含着唯物论的基本观点;运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思维方式,科学认识各种腐败本质与社会经济政治间的有机联系,蕴含着辩证法的基本观点;科学总结建党以来我们党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经验教训,并进行规律性概括,蕴含着认识论的基本观点;高度聚焦我们党建设廉洁政治、真挚为民的执政思想和理念,蕴含着价值论的基本观点,正是这些充满马克思主义思想光辉的科学内核,回答了新时代反腐败斗争为什么、是什么、怎么为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法治反腐新征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动能和思想指南。

法治反腐的必然要求是以良法保障善治

“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重要论断,既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客观要求,又是法治反腐新征程的必然要求。宪法修正案从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上为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保障。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取代了《行政监察法》,通过将监察对象扩大到所有公共权力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实现监察对象全覆盖。扩大监察范围,明确监察职责,赋予监察机关更加有效的监督方式,从而汇集和表达人民群众的反腐意志和期待,形成与惩治、预防腐败相适应的强有力的法律利器。以良法保障善治,就是要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形成完备的反腐败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高效的法治反腐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反腐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反腐保障体系。监察法作为我国反腐败基本法出台后,涉及原有法律中对有关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改革后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已并入监察委员会,监察法通过后同时废止行政监察法,目前还有若干法律中涉及行政监察机关名称、职能等内容,需要作出一揽子修改。通过立、改、废,形成科学有效、健全完备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有力法治保证。

在“善治”的意义上,就是要根据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实践要求,做到维护党中央权威主题不变,建设廉洁政治的目标不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战略不变,减存量、遏增量的任务不变,严字当头、高压反腐的尺度不变。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要针对监察法实施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的实际情况,着眼于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统筹安排、精准施策,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强化对各类监察对象的日常监督,用好各项监察调查措施,坚决查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确保监察权依法高效顺畅运行,把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和净化社会政治生态有机结合起来。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又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法治反腐的基本特征是纪法合力、法法贯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党纪国法的共同之治。党纪是防腐的戒尺,国法是惩腐的利器,法治反腐必须把党内执纪与国家执法有机贯通起来,形成党纪与国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可以说是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最大限度的发挥党纪国法的腐败治理效能。

法治反腐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强化监督、保障人权。反腐败斗争的严峻现实告诉我们,权力的腐败是对法治的最大破坏,是对人权的最大侵害,是对执政党权威的最大损害,所以,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强化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强化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监察监督是国家监察机关运用监督、调查、处置等方式确保公职人员廉洁履职的监督职能,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制度创新。它通过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来实现依法治吏,确保公共权力运行的廉洁性。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监督公共权力运行是否依法规范的司法监督机制,它通过诉讼监督即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来实现依法治权,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既有力的惩治腐败,又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

监察委员会成立以后,我国将形成一个新的、更全面的权力制约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监察委员会和检察机关各司其职,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以不同的方式实现对公权力的制约。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机构,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自然人行使监察监督权,通过约束权力行使者来实现制约公权力的目的。检察机关则通过检察权的行使,一方面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进行制衡,另一方面直接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和决策进行监督。这正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权和依法治吏的核心要义所在。

法法贯通,就是为建立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保障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办案工作衔接顺畅,保障监察法律与刑事等法律无缝衔接。要从党和国家反腐败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在立法目的、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行使权力等方面作出的制度安排。要切实处理好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留置调查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等关系。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上来,完善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机制,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依法惩治腐败犯罪中继续发挥重要职能作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提前介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等环节的工作;落实证据收集、审查基本要求与案件材料移送规定,实现监察执法与检察司法的有序、有效衔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法治反腐的巨大动能,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贡献力量。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8/0613/100435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