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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固本”中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

2018年07月12日 10:50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敬畏法律是党纪国法的根本保证。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法治”二字重若千钧。报告55 次提及“法治”,奏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依法治理的嘹亮号角,绘制了亿万人民向往公平正义的幸福指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群众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见到新成效。特别是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将法治素养作为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强调要从其踏入干部队伍的那一天起就要开始抓,教育引导他们把法治的“第一粒扣子”扣好。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强化以下四种观念:

一、要强化“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本质的观念官德人品是做官最硬的底线思维。为谁掌权,掌权做什么?“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恪尽职责,为民谋利,公平公正,清正廉洁,既是权力之源、做官之本,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行动宗旨和终极指向,自觉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我们党的本质特色和根本性要求。因此,领导干部应自觉强化“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本质的观念。

首先要处理好加强法治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由于党的“一元化领导”观念的影响,在一些人的潜意识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纠结。事实上,加强法治、坚持依法办事同坚持党的领导完全是一致的。这个问题宪法和党章都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党章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党大还是法律大”?这个问题本来很清楚,习近平总书记用三句话作了概括,这就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在我国,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相辅相成的。我们党是执政党,执政党如果不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就谈不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也就无法促进各项工作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其次要处理好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有些人认为,“坚持依法办事就不必再强调讲政治了”,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法律与政治都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同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并由经济基础决定,且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律与政治相互关系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这种作用概括起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政治制约法律,是法律存在的依据;另一方面法律服务于政治,是政治实现的工具。尤其是在当今社会,现代政治的完善发展有待于权力结构的合理处置和权力运行的规范化、秩序化,而能否以法律作为权力运行的依据,则是政治完善发展与否的基本条件和根本标志。因此,离开政治的存在、发展和变化,法律必将无从产生也无从实现。甚至可以这么说,任何国家的法律从根本上说都是政治的产物。法律与政治并行不悖,相互促进,相辅相成,讲政治是依法办事的前提和基础。

再次要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还有的同志提出,“按照法律办事党的政策就无足轻重了”,这涉及到如何认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过去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由于我们党尚未夺取全国政权,法制也不健全,那时主要是按照党的政策办事,政策就是基本遵循,因而在党内形成了一种习惯,认为只要执行党的政策就行了,执行法律那是执法部门的事。应当承认,法律和政策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但是这两者并不完全是一回事。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它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主要是通过宣传教育和党的纪律来保证实现的,要求党员与党的干部要严格遵守。

 

法律是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并由国家司法机关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是经过实践证明成熟了的政策的定型化、法律化,是政策的“升级版”。因此,我们决不能只讲政策不讲法律,更不能用政策代替法律。

二、要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本位的观念。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这里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司法实践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其核心是平等地处罚与平等地保护。努力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笼子思维”,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本位的观念,这是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重要内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曾经提出过,但作为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1776年7月4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8月26日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提及了这一原则。资产阶级确立这一法治原则,是对封建阶级特权的否定,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是巨大的进步。但是,资产阶级的法律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它的所谓的法律上的平等,掩盖着实际存在的人们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重要的原则,是由清末民初的进步思想家从西方传入中国的。这一原则在中国第一次被规定在宪法中,是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临时约法》。这是中华民国以孙中山为首,取得辛亥革命胜利后而立的法律。我们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也一直肯定这一原则。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就将这一原则规定下来:“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954年,法律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年制定的 《人民法院组织法》又重申了这一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这三个方面合起来,就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完整理解。显而易见,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面前,没有任何特殊的党派、组织、阶层和公民,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任何形式的以人代法、以言代法、以权代法,都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关键是要防止和消除“官本位”的封建特权思想。特权是平等权利的对立物,平等是特权的天敌,是克服特权的原则和手段。不消除特权,就不能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就不能养成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习惯。党内一些腐败分子将自己置于法律监管之外,这实际上就是“礼遇君子,法治小人”的封建特权思想的反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反腐败不是看人下菜的“势利店”,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他指出:“我们坚决查处了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向世人证明中国共产党敢于直面问题、纠正错误,勇于从严治党、捍卫党纪,善于自我净化、自我革新。”仅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里,全国共立案审查省军级以上党员干部及其他中管干部440人,其中十八届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43人,中央纪委委员9人;厅局级干部8900余人,县处级干部6.3万人。处分基层党员干部27.8万人;追回外逃人员3453名,“百名红通人员”48人落网。随着一大批“老虎”“苍蝇”被绳之以党纪国法,消除了党内重大政治隐患,厚植了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坚定了人民群众跟党走的信心和信任。党的十九大之后,人们发现反腐力度更大,又有一些省部级高官相继落马。党的十八大以来惩治腐败的事实说明,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也不论其有何背景,只要是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这决不是一句空话,深受党内外、国内国外的广泛好评和称赞。

三、要强化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本分的观念我国的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干部职工是具体贯彻落实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也都是在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下行使职权的,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负有领导和监督的责任。能否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正确的领导,也是检验每个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强不强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把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视为本分,努力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规则和程序行使权力,尊重司法权威,杜绝违规干预司法,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一是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含义有三个方面:

其一,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其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其三,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要求权力行使主体必须亲历案件审理过程,了解和掌握案件事实,进而依法作出判决。而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体现在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政治决策的领导上,从来都不是以党委决定改变、代替司法裁判,更不能包办、代替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作出处理。此外,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就是党对司法机关领导的体现。二是决不允许任何人干预过问司法活动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制定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更加明确提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这些规定要求,建立了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到实践,严禁以各种名义干预司法机关案,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给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运行环境。三是坚定支持和保护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遵照执行,注重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支持司法人员敢于担当、不徇私情、忠于法律、公正司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的防线。四是注重处理好人民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的关系。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存在着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关系,即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贯彻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离不开公检法三机关的“配合”与“制约”,这也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之一。同时,也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要强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各种事务”是本领的观念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各项事务,是履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使命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本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这是因为,要确保法治在治国理政上发挥重要作用,其中的关键之一,便是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发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在法治发展进程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法治发展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进行。因此,领导干部要自觉强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各种事务”是本领的观念,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强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各种事务”的观念,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大致是由三部分构成的,也可以是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了解和掌握各种法律知识,这是启迪法律意识的基础。掌握了法律知识,遇事就知道法律规定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第二个层次是法律心理状态,实际就是法律感。主要是依靠法治方式的落实与规范,不断强化法治原则、法治规范和法治程序等法治方式的运用与刚性权威,自觉增强法治敬畏感。第三个层次就是熟悉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范,这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对于大多数领导干部而言,重要的任务还是着力解决好第一、二个层次的问题,努力在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上防止和克服重长官意志轻法治规范、重上级指示轻法治原则、重行政效率轻法治程序、重个人威望轻法律权威、重政绩外显轻群众权益、重命令服从轻法律约束、重文件圈阅轻法律学习、重权力行使轻法律尊严等现象。做到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宣传法律、执行法律,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艰巨,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各种矛盾日益凸显。面对各种社会矛盾多发频发的现实,迫切需要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尤其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领导干部应更加注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协调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特别是在应对人民群众各种诉求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时,既要注意运用经济、政策、行政等手段,更要注重运用法治规范和手段,确保解决办法和处理结果经得起实践检验、经得起历史检验,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每一名领导干部都是党的政策的执行者、实践者,如果都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就可以在自己所管辖的工作范围内提出立法要求和立法建议,还可以在执行法律和政策中,为修改法律、调整政策建言献策,这才是现代领导干部应具备的素质。

“治人者,法也;守法者,人也。人法相维,上安下顺”(《元史·许衡传》)。领导干部带头增强法治素养,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各种事务,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的重要内容,必将提升国家的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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