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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保障科学立法

2018年08月15日 10:26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德法并举是中国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一项最基本的经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鲜明的特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近日,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要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2月25日印发并实施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在立法上的进一步深化拓展,也是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办发[2013]24号)在法治建设上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坚持科学立法,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新时代立法中体现和尊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科学立法的题中之义。科学立法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科学立法的保障。

良法才能善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法律之魂,良好的法律是道德和规范的结合。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在一个利益日趋多元、结构深刻变动的社会中,对道德的认同和坚守更加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撑和保障。法律是推广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保障。人民对于得到广泛认同、较为成熟的道德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有迫切需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兴国之魂”,是全国各族人民在价值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是最为广大人民认同和信服的道德准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文化,是民族精神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圆心,画出全国人民道德上的“最大同心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任务。法律法规体现鲜明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通过科学立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

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道德沦丧、诚信缺失、没有底线,会严重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当前,党和国家面临着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的艰巨任务。这“三大攻坚战”的产生从根源上看并非全是制度疏漏导致,违法者道德滑坡、底线失守也是导致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强化道德谴责和法律强制相结合。不管是市场行为的主体,还是国家法律政策的执法者,都必须服膺于社会之主流价值观,这种社会主流价值观在新时代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手抓两手硬的两个重要抓手。要用法律的实效和权威来引导、增强公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见效,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化为自觉行动的强有力办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本身就是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特别注重立法引领,强化科学立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制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上已经取得了重大成就。新修改的《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使得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国家的基本任务,从根本法上确立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是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和融入法律制度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民法总则》第一条就开宗明义: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原则确立上,把平等、公正、诚信、和谐等植入立法,在第三条至第九条的原则规定中,不仅规定平等(第二条)、自愿(第五条)等传统价值原则,还突出强调合乎社会正义价值的公平原则(第六条)和社会信赖价值的诚信原则(第七条),以及尊重社会公德原则(第八条)和绿色原则(第九条),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民法总则》中不仅有原则性的条文,有一些具体的细则也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专门对作假、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等行为作出否定性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至一百五十一条),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第一百八十一、一百八十二条),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利(第一百八十五条);等等。《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一条规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三条规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以法律的权威性,增强人们尊崇英雄、树立正气的自觉性,正是用入法入规的方式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各种立法,更多法律制度中将被注入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与中国力量。

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我国法律体系,应该着力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立法工作。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维护合法契约的效力。加快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针对“重人身权财产权保护、轻人格权保护”的问题,要从法律、技术、管理上采取措施,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特别是姓名、肖像、隐私、名誉等人格权。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根据《宪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定,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体制,从源头上确保鲜明的价值导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确立法治信仰的根本途径。三是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业法律体系。建立健全有利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法律制度,完善互联网信息领域立法,完善节假日立法。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保障探亲探视权利。研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推动中华文化更好地走出去的内容。四是加快完善民生法律制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的制度建设。适时制定和修订就业、劳动合同方面法律法规。修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完善社会组织立法。研究制定社会救助方面的法律,健全慈善法配套法规,完善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安置对象权益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研究完善校园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五是建立严格严密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粮食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生态损害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六是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适时修订国旗法和国徽法。加快推动见义勇为专项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立法工作,健全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立法工作。探索制定公民文明行为促进方面法律制度。研究推动将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8/0815/101336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