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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栗战书委员长讲地方立法‘三同’”

2018年10月10日 13:21

 

2018年9月15日,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在浙江杭州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出席会议并在讲话中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立法工作特别是地方立法工作的成就和经验,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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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深入学习栗战书委员长的讲话,并结合自己在县、市两级人大常委会机关践行、探索人大制度三十余年和在省、市两级人大代表十五年任期中多次参与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实际体会,感到栗委员长关于“‘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三同’”(即“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的讲话,既是对“改革开放40年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中央和地方党委领导下,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紧密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探索和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的一个充分肯定,又是面对“继续探索创新、开拓进取,推动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这一新形势而提出的新要求和作出的新部署。

为何这样说呢?笔者认为,通过深入探析栗战书委员长关于“‘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三同’”的重要讲话之真谛,即可获得满意答案。

“一同”:即“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代同步伐”。其真谛则在于:只有“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地方立法工作才有可能全面实现“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亦才可能真正推动“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

栗战书委员长在讲话中特别强调: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是立法工作的重大政治原则,也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可以说,这一“特别强调”,既是通过总结我国长期艰辛的立法践行和探索之经验而得出的,又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践行和探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中所形成的立法工作重大政治原则的一个深刻阐释。

事实上亦如此。多年来,我国具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把自觉坚持保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作为其立法工作中的重大政治原则,为做到将立法工作放到党的全局工作中来思考、谋划,无论是拟定立法计划、拟提交表决的法律法规草案,还是面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范围、重大事项程序和法律法规草案修改中的重大问题,具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党组,都要及时向同级党的领导机关请示报告,并按照中共中央和同级党委的要求抓好落实。与此同时,同级党的领导机关也为保证和改善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作出了积极努力。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早在福建、浙江、上海等地主持工作时,就为此作出了富有成效的践行和探索。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主持全面工作期间,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全方位思考和开创性实践,即是形成其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尤为可贵的前期践行和探索。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而这样的“践行和探索”,即构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思考和实践部署的内在连贯性和一致性的一个有机整体。

可以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党的十八大以来进一步对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全面践行和探索”,对于进入新时代的今天更好地“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确实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和积极的主导作用!而作为从事地方立法工作的同志,有必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期间坚持法治、尊重和把握立法规律、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自觉向习近平总书记看齐、向党中央看齐,善于运用立法手段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难点问题,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各项工作。

 

“二同”:即“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改革同频率”。其真谛则在于,只有“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适应,突出地方特色,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地方立法工作才有可能真正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才可能“形成工作合力,凝聚各方智慧”。

栗战书委员长在讲话中特别指出:地方立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特征鲜明的制度规范,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独特的作用。可以说,这一“特别指出”,既是在提示我们从事地方立法工作的同志只有通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加强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才能在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立法为民、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好新时代的地方立法工作,又是在指示我们从事地方立法工作的同志只有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适应,突出地方特色,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才能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并形成在立法工作上“凝聚各方智慧”之合力。

事实的确如此。改革开放40年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中央和地方党委领导下,通过“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紧密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探索和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的实践,不仅制定出了一大批“促进地方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而且“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形成和完善发展”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为“地方立法体制不断完善,立法经验不断丰富,立法水平不断提高”和“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和地方人大工作夯实了基础”。

在“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的今天,当我们地方立法机构及其立法工作者“站在历史新起点上”,深入思考“地方立法如何顺应新时代新要求,履行什么新使命新任务”等一系列新问题时,确有必要按栗战书委员长“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改革同频率”的指示要求,通过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适应,突出地方特色,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以期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真正“形成工作合力,凝聚各方智慧”,从而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能够得以充分发挥。

“三同”:即“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实践同发展”。其真谛则在于:只有在地方立法工作的实践中立足于地方发展“加强生态环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地方立法”,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从法治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栗战书委员长在讲话中着重指出:要加强生态环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努力从法治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可以说,这一“着重指出”,即是在提示我们从事地方立法工作的同志,只有通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始终坚持把惠民作为其价值取向,做到地方立法工作紧紧围绕中共中央的有关重大决策,以及紧紧围绕同级党委决策部署的重点、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展开,才能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让最广大范畴的地方人民群众享受到最充分的地方立法之红利,以期“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实践同发展”之愿景,能够得以尽快实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不少具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说在这方面已取得了不菲的实绩。如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遵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提出建设美丽天津的要求,紧紧围绕中共天津市委决定“实施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建设”这个中心,不仅先后提请市人代会制定了绿化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而且还先后作出了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实施湿地保护条例等与实施“一号工程”有关的重大决定。又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近几年来通过制定和修改省华侨权益保障、法律援助、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市场监管条例等法规,既将“恪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较好地体现到了本地立法工作中,又通过相关领域的立法,从而使中共中央关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的要求在省域范畴内得到了较为全面的落实。再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认真遵循2014年和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市的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尤为注重以治理“交通堵、停车乱、养老难”等社会民生的重点领域,不仅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做出了积极努力,而且使本市最大范畴内的地方人民群众享受到了较为充分的地方立法红利。

作者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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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8/1010/10200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