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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利民之事” 去“厉民之病”

2018年10月30日 14:48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厉民之事,毫末必去”圣人治理天下所用之道,凡是于民有利的事情,再小也要推行;于民有害的事情,再小也必须革除。意在于告诫党员干部,不要放过与群众有关的任何细节。每一分错误,在群众那里都会加倍负担;每一分改进,也都会具备乘数效应。我们每名党员干部都要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利民之事”、去“厉民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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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情为民所系。人是情感动物,炽热的情感,会使人表现出极大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促使人全身心地投入某种活动、某项事业。列宁说:“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于真理的追求。”邓小平同志说:“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情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只有具有对人民群众真挚的爱,满怀真情,才有可能牢固地确立起为民的立场和采取为民的行动。我们要自觉从思想和情深处真正把人民群众当主人、当先生,要设身处地、换位思考,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以群众的忧乐为忧乐,以百姓的疾苦为疾苦。

二要权为民所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无论官当多大、权有多重,都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现在的确有些党员干部在如何对待和使用权力问题上存在着糊涂观念:有的认为权力是上级给的,想问题、办事情不怕群众不满意;有的认为权力来源于个人努力、个人奋斗,滥用权力甚至以权谋私。这些思想和行为是同马克思主义权力观背道而驰的。如果奉行这样的权力观,不出问题、不犯错误是不可能的。

三要利为民所谋。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奋斗的目标,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是为民的落脚点。任何工作要不要做、能不能做,都要从人民的需要、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能从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出发。我们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我们要正确处理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切实把人民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历史是人民书写的,一切成就归功于人民。只要我们深深扎根人民,紧紧依靠人民,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就可以获得无穷的力量,更好地做“利民之事”、去“厉民之病”,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风雨无阻,奋勇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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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大庙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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