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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中华:“一带一路”倡议中的知识产权

2019年08月23日 10:43

 

蔡中华

蔡中华 北京化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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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六年的发展,在“一带一路”倡议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背景下,“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作出了巨大贡献。我们将从解读高质量发展阶段以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事业的环境现状、成就、挑战与未来展望五个方面出发,回顾并展望“一带一路”倡议中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一、“一带一路”倡议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

2013年9月7日,习近平主席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重要演讲,首次提出了“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同年10月,习近平主席在访问印尼时,提出与东盟国家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的伟大倡议便如此形成了。

通常,我们讲的“一带一路”的主要内容为“五通”: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一带一路”共建的目的是聚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互联互通,深化务实合作,携手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风险挑战,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经过近六年的建设,“一带一路”倡议进行了两次重大升级:一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重申“一带一路”,将“倡议”升级为“国际合作”,表明了中国政府持续推进“一带一路”的决心与耐心;二是“一带一路”首次写入党章,国家意志再次拓展至党的意志,更表明了“一带一路”的执行度与战略性。

(一)“一带一路”的成就

近六年来,“一带一路”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可以将之归纳为五个方面:政策沟通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设施联通搭建经济“主动脉”、贸易合作开辟广阔新空间、国际金融合作促进资金融通、人文交流构建民心相通桥梁。

1.政策沟通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第一,双边合作机制。中国积极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合同规划,截至2019年4月,已经有15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同我国共同签署合作协议。

第二,多边合作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多边合作机制,如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中东欧16+1合作机制、中国-东盟“10+1”、博鳌亚洲论坛等机制。继续发挥沿线各国的区域、次区域相关国际论坛和展会的建设性作用。

第三,载入国际组织文件。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及其核心理念已写入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有关文件中,并在2017年3月通过2344号决议,首次载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2.设施联通搭建经济“主动脉”

在铁路领域,中欧班列已经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一张名片,联通亚欧大陆16个国家的108个城市,累计开行1.6万列,运送货物超过110万标箱,中国开出的班列重箱率达94%,抵达中国的班列重箱率达71%。与沿线国家开展口岸通关协调合作、提升通关便利,平均查验率和通关时间下降了50%。

在航空领域,五年多来,中国与沿线国家新增国际航线1239条,占新开通国际航线总量的69.1%与俄罗斯、亚美尼亚、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孟加拉国、以色列、蒙古、马来西亚、埃及等沿线国家扩大了航权安排。

在港口领域,巴基斯坦瓜达尔港已经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旗舰项目,开通了集装箱定期班轮航线,起步区配套设施已完工,吸引了几十家企业入园。斯里兰卡汉班托塔港经济特区也已经完成了园区的产业定位和概念规划等前期工作。希腊比雷埃夫斯港建成重要中转枢纽,三期港口建设即将完工。阿联酋哈利法港二期集装箱码头已于2018年年底正式开港。中国与47个沿线国家签署了38个双边和区域海运协定。中国宁波航交所不断完善“海上丝绸之路航运指数”,发布了16+1贸易指数和宁波港口指数。

在通讯设施建设方面,中缅、中巴、中吉、中俄跨境光缆信息通道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中国与国际电信联盟签署《关于加强“一带一路”框架下电信和信息网络领域合作的意向书》。与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签署丝路光缆合作协议,实质性启动了丝路光缆项目。

3.贸易合作开辟广阔新空间

2018年,中国与沿线国家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1.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6.4%。同时,中国与沿线国家服务贸易由小到大、稳步发展。2017年,中国与沿线国家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达977.6亿美元,同比增长18.4%,占中国服务贸易总额的14.1%,比2016年提高1.6个百分点。世界银行研究组分析了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对71个参与国的贸易影响,发现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将使参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增加4.1%。

我国与沿线国家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中国发起《推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合作倡议》,83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参与。海关检验检疫合作不断深化,2017年5月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以来,中国与沿线国家签署100多项合作文件,实现了50多种农产品食品检疫准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颁布与实施,中国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领域,营造高标准的国际营商环境,设立了面向全球开放的1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并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吸引沿线国家来华投资。中国平均关税水平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15.3%降至目前的7.5%。中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格鲁吉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或升级了自由贸易协定,与欧亚经济联盟签署经贸合作协定,与沿线国家的自由贸易区网络体系逐步形成。

4.国际金融合作促进资金融通

在共建“一带一路”中,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广,在支持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建设上发挥了独特作用;商业银行在多元化吸收存款、公司融资、金融产品、贸易代理、信托等方面具有优势。截至2018年底,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累计支持对沿线国家的出口和投资超过6000亿美元。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中资银行与沿线国家建立了广泛的代理行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与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泛美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等多边开发机构开展联合融资,截至2018年底已累计投资100多个项目,覆盖70多个国家和地区。2017年11月,中国—中东欧银联体成立,成员包括中国、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克罗地亚等14个国家的金融机构。2018年7月、9月,中国—阿拉伯国家银行联合体、中非金融合作银行联合体成立,建立了中国与阿拉伯国家之间、非洲国家之间的首个多边金融合作机制。

中国不断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程度,截至2018年底,熊猫债发行规模已达2000亿人民币左右。中国进出口银行面向全球投资者发行20亿人民币“债券通”绿色金融债券,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发行首单30亿人民币绿色金融债,支持绿色丝绸之路建设。证券期货交易所之间的股权、业务和技术合作稳步推进。

5.人文交流构建民心相通桥梁

中国设立“丝绸之路”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与24个沿线国家签署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协议。2017年沿线国家3.87万人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占奖学金生总数的66.0%。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设立共建“一带一路”相关奖学金。在54个沿线国家设有孔子学院153个、孔子课堂149个。中国科学院在沿线国家设立硕士、博士生奖学金和科技培训班,已培训5000人次。

中国与中东欧、东盟、俄罗斯、尼泊尔、希腊、埃及、南非等国家和地区共同举办文化年活动,形成了“丝路之旅”“中非文化聚焦”等10余个文化交流品牌,打造了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海上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等一批大型文化节会,在沿线国家设立了17个中国文化中心。

(二)“一带一路”的贡献

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基础上,“一带一路”倡议还为全球治理体系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即“共商、共建、共享”三大理念。

1.共商:从中国倡议到全球共识

2017年5月,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成功召开,29个国家的元首和政府首脑出席论坛,140多个国家和80多个国际组织的1600多名代表参会,论坛形成了5大类、76大项、279项具体成果,这些成果已全部得到落实。

2019年4月,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继续在北京举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已经成为各参与国家和国际组织深化交往、增进互信、密切往来的重要平台。

2018年11月,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成功举办,172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参加,3600余家境外企业参展,4500多名政商学研各界嘉宾在虹桥国际经济论坛上对话交流。

2019年,我国将继续举办第二届国际进口博览会,成为我国政府坚定支持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主动向世界开放市场的重大举措。

2.共建:共同打造和谐家园

由中国发起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2016年开业以来,得到国际社会广泛信任和认可。截至2018年底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已从最初57个创始成员,发展到遍布各大洲的93个成员;累计批准贷款75亿美元,撬动其他投资近400亿美元。

2014年11月,中国政府宣布出资400亿美元成立丝路基金;2017年5月,中国政府宣布向丝路基金增资1000亿人民币。截至2018年底,丝路基金协议投资金额约110亿美元,实际出资金额约77亿美元。

2018年,第一届中日第三方市场合作论坛和中法第三方市场合作指导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成功举办。英国欣克利角核电等一批合作项目顺利落地,中国中车与德国西门子已经在一些重点项目上达成了三方合作共识。

3.共享:让所有参与方获得实惠

近年来,中国进口需求迅速扩大,在对国际贸易繁荣作出越来越大贡献的同时,拉动了对华出口的沿线国家经济增长。在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框架下,中国支持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等地区广大发展中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世界经济发展的红利不断输送到这些发展中国家。世界银行研究组的量化贸易模型结果显示,共建“一带一路”将使“发展中的东亚及太平洋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加2.6%至2.9%。

通过沿线国家青年科学家来华从事短期科研工作以及培训沿线国家科技和管理人员等方式,形成了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人文交流机制。2018年,中国接收500名沿线国家青年科学家来华科研,培训科技管理人员逾1200人次。中国积极开展航天国际合作,推动中国北斗导航系统、卫星通讯系统和卫星气象遥感技术服务沿线国家建设。

(三)继续推进“一带一路”

通过近六年持续不断的努力,以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为标志,“一带一路”建设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那么,在高质量发展阶段,我们应该怎样继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高峰论坛上发表了关于齐心开创共建“一带一路”美好未来的主旨演讲,为我们指明了方向。

第一,我们要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倡导多边主义,推动各方各施所长、各尽所能,通过双边合作、三方合作、多边合作等各种形式,把沿线各国的优势和潜能充分发挥出来,聚沙成塔、积水成渊。

第二,我们要坚持开放、绿色、廉洁理念,不搞封闭排他的小圈子,把绿色作为底色,推动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绿色投资、绿色金融,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共同家园,坚持一切合作都在阳光下运作,共同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腐败。中国发起了《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愿同各方共建风清气正的丝绸之路。

第三,我们要努力实现高标准、惠民生、可持续目标,引入各方普遍支持的规则标准,推动企业在项目建设、运营、采购、招投标等环节按照普遍接受的国际规则标准进行,同时要尊重各国法律法规。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消除贫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让共建“一带一路”成果更好惠及全体人民,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实在在的贡献,同时确保商业和财政上的可持续性,做到善始善终、善作善成。

四)共建“一带一路”重大改革开放举措

在这三个方面的指示下,我国政府将在共建“一带一路”中继续推行一系列重大改革开放措施,共分为五个方面:更广领域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更大规模增加商品和服务进口、更加有效实施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更加重视对外开放政策贯彻落实。

1.更广领域扩大外资市场准入

公平竞争能够提高效率、带来繁荣。我国已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将继续大幅缩减负面清单,推动现代服务业、制造业、农业全方位对外开放,并在更多领域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我国将新布局一批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我国将加快制定配套法规,确保严格实施《外商投资法》。我国将以公平竞争、开放合作推动国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

2.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

没有创新,就没有进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维护内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将着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全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大力强化执法,加强对外国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杜绝强制技术转让,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我国将创造良好创新生态环境,推动同各国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基础上开展技术交流合作。

3.更大规模增加商品和服务进口

中国既是“世界工厂”,也是“世界市场”。我国将进一步降低关税水平,消除各种非关税壁垒,欢迎来自世界各国的高质量产品。我国将进口更多国外有竞争力的优质农产品、制成品和服务,促进贸易平衡发展。

4.更加有效实施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

全球化的经济需要全球化的治理。我国将加强同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的宏观政策协调,努力创造正面外溢效应,共同促进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包容增长。我国将不断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世界经济稳定。我国将积极支持和参与世贸组织改革,共同构建更高水平的国际经贸规则。

5.更加重视对外开放政策贯彻落实

中国人历来讲求“一诺千金”。我国将高度重视履行同各国达成的多边和双边经贸协议,加强法制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建立有约束的国际协议履约执行机制,按照扩大开放需要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在行政许可、市场监督等方面规范各级政府行为,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扭曲市场的不合理规定、补贴和做法。公平对待所有企业和经营者,完善市场化、法制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五)知识产权制度对促进共建“一带一路”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中国对外开放格局的调整。新一轮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格局中,在继续扩大进口引进资本的同时,我国正在实施高质量“走出去”,同沿线国家进行人才、资本、技术的全方位交流,而这些都需要将互相尊重、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先导条件。

第二,国际经贸规则的重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经贸领域的标配,但TRIPS协议实施20多年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逐渐形成了两种不同主张:一是以美国为代表,以TPP、TTIP协议为标志,强调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构建区域保护协议;二是以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代表,主张更公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构建知识产权命运共同体。这一国际形势就要求我们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围绕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中国主张,贡献中国力量。

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促进共建“一带一路”具有重要作用。这一论断是习近平主席向2018年“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致贺信中提出的。中国坚定不移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所有企业知识产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希望与会各方加强对话,扩大合作,实现互利共赢,推动更加有效地保护和使用知识产权,共同建设创新之路,更好造福各国人民。

 

二、“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环境现状

(一)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1.中国知识产权事业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从无到有

中国已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在2001年“入世”之际,中国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主要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以满足WTO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在此之前,中国已相继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已经从当年的“局外人”变身为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坚定维护者、重要参与者和积极建设者。在建设过程中,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关键节点共有四个:

其一,1985年4月1日,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航天工业部第二研究院二〇七所的工程师胡国华在中国专利局的专利受理处前挂上了一块牌子,上面写着“申请专利在此排队,第一名航天工业部第二研究院二〇七所”的字样。就这样,他成为了中国第一件专利的申请者。

其二,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这个全球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的第143个成员。回首入世谈判的漫漫长路,知识产权始终是中国成功加入WTO的关键因素之一。之后,中国用了不到20年的时间便成为首个跻身全球创新前15强的中等收入经济体,为世界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规则制定贡献了不可或缺的力量。

其三,2008年6月5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这是一项深入人心、兴国利民的国家战略,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和改革开放提供了有力支撑,使得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开启了新的篇章。

其四,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专门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扩大开放的四个重大举措之一,将知识产权工作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赋予了知识产权新的时代内涵。

2.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的成就

2018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54.2万件,连续8年成为世界第一。截至同年年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拥有量共计160.2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1.5件。同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5.5万件,居世界第二,同比增长9.0%。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达到737.1万件。我国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为6594件,由我国申请人提交的马德里商标申请数量在马德里联盟中排名第三。

经过40年快速发展,著作权年登记量突破274.8万件。截至2017年底,我国已设立3个知识产权法院和一批知识产权法庭,建立了19个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76个维权援助中心,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得到持续提高。

《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显示,中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多年来保持较高增速,在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34个国家、金砖5国和新加坡在内的共40个国家中,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水平排名由2012年的第19位上升至2016年第10位。

在知识产权制度保障促进下,全社会的创新活力竞相迸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19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我国创新指数国际排名从2009年第43名跃升至2019年第14名,是唯一进入20强的中等收入经济体。

(二)沿线国家知识产权状况

1.俄罗斯

1992年,俄罗斯的政治和法律体制发生了激烈的变化。为了适应国际化发展趋势,1992年至1993年间,俄罗斯通过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单行法律,重新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构成了俄罗斯知识产权法的主要来源。

1993年,俄罗斯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了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俄罗斯进一步修改和补充已制定的诸多知识产权法律。

自2006年起,俄罗斯对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再次进行了重大调整,废除上述知识产权单行法,实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完全民法典化。2006年12月18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了第230号“关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生效”的联邦法律,宣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废除知识产权领域中原有的一系列单行法,这一法律使得俄罗斯成为当时世界上唯一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全民法典化的国家。

2014年3月12日俄罗斯总统签署了第35号联邦法律,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作了多项重大修改。大部分内容的更改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包括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专有技术、商标、许可和侵权责任多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利。

2.印度

印度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大幅修订知识产权法律。为与国际接轨,印度在2005年的专利法修订中新增计算机软件和医药产品专利保护的条款,强有力地刺激和吸引了印度国内和国外的投资者。印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秉承“需要则保护”的原则,将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政策工具,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实际运用。印度还重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的基础性作用,例如,专门为信息产业制定《信息技术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其进行保护,表明其对信息产业的重视。此外,印度还重视服务贸易立法,从具有传统优势的信息、生物科技开始向电信等众多服务贸易领域扩展,使得印度成为电信领域投资的最大热门。

3.东南亚

从专利法的立法模式上看,东南亚各国差别较大,新加坡只保护发明专利,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而外观设计专利则另行立法保护;菲律宾和越南将专利保护的规则置于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中,提供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专利法只保护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另行立法保护;柬埔寨和老挝的专利法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文莱则延伸注册已经在英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注册的专利。

新加坡专利法首次发布于1994年,并进行了多次修订,2014年4月1日,新加坡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合作,为其受理的专利争端提出一个新的解决方案。

泰国设国家专利委员会进行专利管理,由商务部副部长担任主席,不超过12名的委员由内阁任命,来自泰国科学、工程、工业等领域。

越南的各级法院、调查局、市场管理办公室、海关办公室、警察机关和人民委员会都负有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职责。

4.中东欧

中东欧有8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已达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要求。这8个国家中,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已经加入欧盟。

波兰警察和海关内部设有专利等知识产权执法服务,重视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措施;海关总署设立专门知识产权部;与周边国家合作每3个月组织一次联合检查;海关官员主动或应权利人申请扣押侵权物。

捷克通过海关边境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刑事监控与民事程序共同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作用。

匈牙利所有知识产权单行法都提供了海关边境救济的措施,使得海关具备最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方式。

5.中国与沿线国家的国际合作情况

我国与蒙俄建立了三边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签署了合作协议,三方定期轮流举办局长级会议并召开知识产权研讨会。我国与东盟及其成员国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平台,合作深度和广度不断加强。在多边层面,通过中国—东盟政府间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建立起对话合作机制,通过局长会及年度工作计划不断推动合作深入开展。在双边层面,我国已经与东南亚6个国家签署合作协议。

目前在对南亚国家的合作中,我仅与巴基斯坦签署了合作协议,与印度的合作关系仍在磋商和起步阶段。在对中东欧地区的合作中,我国与维谢格拉德集团成员国的双边合作和与该组织的小多边合作开展得比较好。与西亚、中东地区的合作中,我国与海湾国家联盟(GCC)建立起了比较好的合作关系,承担了GCC专利局部分专利申请的代审服务,与埃及、土耳其、以色列的合作关系也比较紧密。

总体看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层次和合作的力度仍然不够强,与一些有影响力的大国尚未正式建立合作关系,重点区域也没有实现完全覆盖,还有很大的潜力有待挖掘。

(三)沿线知识产权合作组织

1.欧专局

欧洲经济共同体1957年首次提出“欧洲专利”概念,该组织在1973年签订了《建立欧洲授予专利制度的公约》(即《欧洲专利公约》或《慕尼黑公约》),根据该公约授予的专利称为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公约》设立了由欧洲专利局和行政理事会组成的欧洲专利组织,由欧洲专利局统一受理并依据一部统一的实体法审批授予在所有指定国都生效的专利。

欧专局目前有38个成员国,覆盖了整个欧盟地区及欧盟以外的10个国家。欧洲的专利申请还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延伸,目前已有41个国家承认欧洲专利作为国家专利,其中“一带一路”的中东欧16国中,14国已经加入欧洲专利公约,另外2国是欧洲专利延伸国。

欧洲专利并没有取代成员国国家专利,而是与之并存,申请人仍然可以选择通过国家专利局的程序申请成员国国家专利。该组织由欧专局统一受理并依据一部统一的实体法审批授予在所有指定国都生效的专利,审查方式为审查制。

2.欧亚专利组织

前苏联解体后,经过三年的筹划和运作,《欧亚专利公约》应运而生。欧亚专利公约于1994年9月9日独联体的政府首脑理事会会议在莫斯科正式签署。该公约自1995年8月12日生效,其成员是土库曼斯坦、白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俄罗斯、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亚美尼亚和摩尔多瓦等9个独联体国家。这9个国家又都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欧亚专利公约》构建的欧亚专利局设在莫斯科,负责成员国专利的授予和管理工作。该公约为申请人获取在上述9个缔约国境内皆属有效的欧亚专利权提供了迅捷的途径。申请人以俄文向欧亚专利局递交申请书,经欧亚专利局实体审查后,若认为符合专利颁发条件,就可以拟授予专利权。

但是欧亚专利申请案获得核准之际,申请人需向专利局指定向何国交纳专利年费,用以确定其将来享有专利权保障的地域。一个专利申请案取得欧亚专利权利后,无须再分别向拟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进行登记。

《欧亚专利公约》的独特性在于它不是国家专利,而是在所有成员国都有效力的单一的统一专利,其申请、审查、授权和公开都使用一种语言。侵权以及专利有效性的争端由各成员国法院来解决,法院判决只在该国有效。

《欧亚专利公约》从体制上根本解决了建立地区范围内的统一专利问题,即在各成员国统一受理、使用统一文字、统一授权、统一有效的专利制度。

3.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东盟知识产权合作组织是东南亚国家联盟的一个地区性知识产权合作平台,旨在培育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建立一体化的东盟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东南亚地区经济发展。受经济全球化不断加深的影响,1995年,东盟制订了《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提出了东盟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合作的构想。

为了执行《框架协议》,1996年4月10日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又通过了一个为期两年的行动计划(1996-1998),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区域电子信息网络,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建立统一的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保护制度。

2004年万象峰会上,东盟各国以更加严谨和务实的态度制定了《东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在行动计划的指导下,东盟各国积极采取措施协调各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推动东盟知识产权法制一体化建设、强化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近年来,该工作组举行了多次富有成效的会议并制订了众多建设性措施。在2012年举行的第41届东盟成员国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会议上,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倡导的根据《东盟专利审查合作》框架实施审查加速的措施得到与会者支持,此举将大幅节省企业在东盟地区申请专利的时间和成本。

通过上述对“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环境现状的了解,我们可以发现,作为倡议提出者,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完善,而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环境复杂、水平参差不齐,但同时国际合作潜力巨大。

 

三、“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取得成就

经过近六年的发展,“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五方面的成就:一是知识产权政策沟通更加充分;二是知识产权信息联通更加密切;三是服务贸易畅通能力不断增强;四是促进技术布局结构不断优化;五是知识产权合作机制不断创新。

(一)知识产权政策沟通更加充分

2016年7月,“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在北京举行,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机构负责人出席会议,达成了一系列重要共识,共同发布了《加强“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共同倡议》,建立起了“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机制。

2018年8月,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共同主办的主题为“包容、发展、合作、共赢”第二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在京召开。与会各方共商知识产权合作大计,共谋“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大局。围绕“知识产权在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探索适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营造良好创新和营商环境”等议题展开深入交流讨论。

(二)知识产权信息联通更加密切

我们以专利申请为例,中国向沿线国家的专利申请公开量从2013年的2157件发展到2018年6073件,年均增长23%。其增长速度显著高于同期我国申请人通过PCT途径的对外申请总量增速,也明显高于美日德等发达国家在沿线国家的专利申请增长速度。

同时,随着中国持续推动高水平进口,沿线国家企业在我国进行专利申请的动力不断增强,五年间累计在华专利申请专利16702件,年均增速13.5%。在华申请专利的企业遍及沿线53个国家。

其中申请数量位居前列的既有新加坡、以色列这样的发达国家,又有马来西亚、泰国等发展中国家;既有印度、俄罗斯这样的传统贸易伙伴大国,又有捷克、波兰等新兴伙伴国家,专利申请来源的多样性充分显示出我国开放包容、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环境正得到沿线国家的广泛认可。

(三)服务贸易畅通能力不断增强

以印度为例,印度作为“一带一路”沿线的重要节点国家,其巨大的市场规模和潜力吸引了众多中国企业在印度进行出口贸易与直接投资。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初期,由于缺乏相应的授权专利,中国智能手机生产企业因涉嫌侵犯爱立信所拥有专利,被诉至印度高等法院,导致多款产品在一定时期内无法进入印度市场,使得当时中国全部智能手机企业在印度的总市场份额不到15%。

倡议提出以后,中国智能手机公司不断加大自主创新投入,重视在印度的智能手机专利布局,2013-2017年间,仅华为、中兴、小米、OPPO四家企业就在印度申请公开了1765件智能手机相关专利。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扩张效应”,持续高速的专利布局大大提升了中国手机企业在印度市场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根据国际数据公司(International Data Corporation,简称IDC)发布的数据,到2018年第二季度,印度五大智能手机制造商中有四家是中国公司,合计占据了三分之二的印度智能手机市场,实现了中国品牌的强势崛起。

(四)促进技术布局结构不断优化

2015年《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发布后,中国企业围绕“愿景与行动”中倡导的新兴产业与沿线国家开展深入合作,积极扩大对外投资和双边贸易。伴随经贸活动的升温,包括数字通信、计算机技术、电气机械设备等技术在内的电气工程领域成为中国向沿线国家专利申请热点,从2013年的874件增长到2017年的2930件,增长了235.2%。

我国在电气工程领域的比较优势指数高达2.16,高居五大专利强国的首位,已经形成一定的比较优势,为相关产业的经济贸易活动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五)知识产权合作机制不断创新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已经与沿线近40多个国家建立了正式的双边知识产权合作关系,还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东南亚国家联盟以及维谢格拉德集团等地区组织签订了合作协议,与蒙俄建立了三边合作机制。

以波兰为例,在倡议初期与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仅排沿线国家的第十七位,中国企业平均每年在波兰专利申请公开也仅有21件。但随着2015年和2016年两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间审查高速公路协议和合作谅解备忘录的签订,大大便利了中国企业在波兰的专利申请和审查,中国在波兰的专利申请公开量两年连续增长了67%和206%,成为中国与中东欧地区区域合作的桥头堡。

2017年9月中国与柬埔寨签订双边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柬埔寨承认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效发明专利,并在柬国内提供相应保护。不同于国际上现存的其他专利审查合作模式,中国有效发明专利在柬埔寨直接登记生效是柬埔寨对中国专利授权结果的直接认可,这就大大简化了中国企业在柬埔寨的专利授权过程,有效提高了中国企业在柬埔寨专利布局效率。

在该协议签订前,由于知识产权环境和审查程序的差异,尚无中国企业在柬埔寨进行有效的专利申请公开,而随着协议签订,2018年初来自同方威视/清华大学、中兴通讯和华为公司3家中国高科技企业和高校,首批共计20件中国有效发明专利在柬埔寨登记生效,切实有效地保护了中国企业在柬埔寨的合法权益,为我国与柬埔寨开展长期经贸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四、“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面临挑战

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一带一路”沿线的知识产权事业还面临着不少挑战。这些挑战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沿线知识产权环境复杂、与其他强国竞争态势严峻、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高。

(一)沿线知识产权环境复杂

以东盟专利方面为例,东盟各国在专利保护的立法模式、保护范围、执法程序都存在较大差距,柬埔寨、老挝、缅甸等国作为东盟地区最不发达国家,甚至还未开始执行TRIPS协议的相关条款,与东盟其他国家之间的差距较大。沿线国家间的知识产权环境复杂多样为中国企业在沿线国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加了相应成本。

(二)与其他强国竞争态势严峻

1.专利布局不平衡不充分

第一,我国向沿线国家的专利申请高度集中。2013-2017年间申请量前五的国家,包括印度、俄罗斯、新加坡、越南、菲律宾,占申请公开总量的91%。与此同时,沿线国家中仅有25个有来自我国的专利申请,还存在大量的申请空白国家。

第二,我国向沿线国家的专利申请技术领域的不平衡。数字通信、计算机技术、电气设备三大主要领域之和占申请总量的40%左右。但许多技术领域,如生物医药、纳米技术等领域申请量较少。

第三,企业间申请数量不平衡。企业专利申请数量高度集中在少数几家企业,6000多家在沿线国家有专利申请公开的企业中,仅有325家企业在沿线国家有5件以上(含)专利申请,大部分企业只有1件专利申请,难以形成有效的专利布局。

2.与其他强国差距较大

以2017年为例,美国、日本和德国在沿线国家专利申请公开量均显著高于中国,分别是中国的8.8倍、2.6倍和1.6倍。同时,从各技术领域的申请绝对数量看,中国目前尚无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量排名第一,与世界主要专利强国相比仍存在明显差距。

根据相对优势指数,中国在21个子技术领域与美日德在沿线国家的专利布局差距较大,其中药品、生物材料分析、生物技术等领域差距极大,这种差距将大大限制我国企业参与沿线国家相关领域市场竞争的空间。有机精细化学、医疗技术子领域我国申请量较大,但比较优势指数较低,将面临其他专利强国更多的申请竞争。

(三)企业知识产权诉讼风险

我国企业多数未能对“一带一路”国家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做好充分准备,频频遭遇海外知识产权诉讼的威胁。有的是侵权诉讼,也有可能是恶意诉讼,即利用知识产权诉讼时间长、花费大的特点,通过资金、实力的较量来达到损害我国企业声誉、排斥市场地位。由于海外维权需要在时间、金钱及心理上付出高成本代价,我国企业被他人仿冒和侵权后在当地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进行主动维权的仅占少数。

此外,一些沿线国家中存在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行为,为我国企业进入沿线国家市场设置障碍。这种壁垒有时是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单独构筑的,更多情况下是与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环境保护标准等相结合而成的,迫使我们必须以高额成本和代价才能顺利进入市场。

总之,随着“一带一路”倡议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随着国家推出更多的改革措施,我们要对“一带一路”倡议中的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抱有更大的信心和坚定的信念。

五、“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未来展望

结合相关研究,我们对“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未来展望,集中体现在“共商、共建、共享”三个方面。

(一)共商:建立多层级知识产权交流机制

1.完善双边合作构建分层次合作网络

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国际影响力、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及国家安全形式等因素,将“一带一路”沿线64个国家三个层次,即重点国家、骨干国家及基础国家,开展有针对性合作。其中重点国家为包括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印度、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土耳其、伊朗、捷克、波兰、匈牙利等在内的10个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和较完善知识产权体系的国家,同时也是中国申请量较多的国家,对于这类国家应建立并不断加强合作关系,开展全方位业务合作并在多边框架下实质性推进检索、审查一体化的沟通交流。

主要国家为包括越南、缅甸、孟加拉、吉尔吉斯斯坦、塞尔维亚等在内的34个国家,这些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建立了知识产权体系,国际影响力较弱,对于这一类国家应尽量做到全面覆盖,争取与所有该层次国家建立双边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并帮助该国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基础国家为包括菲律宾、东帝汶、阿富汗、叙利亚、也门等在内的20个国家,这些国家由于战争、政局不稳、疫病等原因暂没有开展合作。对于这一类国家应尽量在合适时机争取与所有该层次国家建立并保持合作关系,并帮助这些国家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2.加强在小多边框架下的合作,发挥辐射作用

进一步加强“一带一路”范围内的小多边合作,包括中蒙俄三边合作,中国-东盟合作、中国-GCC合作、中国与维谢格拉德集团合作、中国与欧亚专利局合作,争取签订高级别合作协议,扩展合作领域,提升合作层次,积极宣传我国制度优势及审查能力优势,争取承担相关区域的专利检索和审查外包工作。

3.建立“一带一路”高层定期交流机制

以“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论坛为抓手,推动建立“一带一路”区域内高层定期交流知识产权问题的机制,首先应坚持通过举办高级别论坛增进各国之间就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理解与交流,扩大影响、营造氛围,继而推动形成区域内知识产权圆桌会,提升区域内知识产权问题的协调水平,推动区域内知识产权制度的协同发展,为企业创造良好制度环境,整体提升区域知识产权能力。

(二)共建:构建知识产权命运共同体

1.兼顾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要有效统筹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个巨大市场,全面配置国内资源和国际资源两种资源。因此,“一带一路”建设势必要求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应兼顾统筹国内保护与对外保护两个方向,既要继续提升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知识产权执法力度,防止对沿线国家在华知识产权的侵犯;又要提升知识产权合作水平,有效保护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2.完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

我国已经在深圳和西安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审判机构和争端解决机制,建议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尽快在两地派驻知识产权复审管理机构,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审判机构协同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为相关国家企业和专利权人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与法律服务。

3.在重点国家派驻知识产权干事

针对“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如印度、俄罗斯、东盟国家等,建议及时派驻知识产权干事,负责与派驻国知识产权审查管理部门沟通协商,帮助“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顺利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及时有效地保护我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权益。

4.推进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

在条件成熟时,国家有关部门应统一协调,发挥我国综合国力的影响力,选择在北京或上海成立上合组织或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内的实体化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组织并试运行,积极推动区域经贸和知识产权规则制定,实质性推进沿线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

(三)共享:为沿线国家间贸易畅通保驾护航

1.打造知识产权服务权威信息平台

组建国家级“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智库,共同打造知识产权服务综合权威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发布多种语言的“一带一路”重点国家的知识产权官方指南,及时介绍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典型案例和发展态势,完善和丰富企业信息获取渠道。

2.强化知识产权条款在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作用

在未来的FTA谈判过程中,强化知识产权条款在推动FTA协议签订的作用。在与沿线国家签订新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升级协定过程中,建议充分利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所取得的经验,在协议内容上加重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份量,强化对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力度,协调好双方知识产权的利益博弈,以掌握区域性知识产权规则设定的主导权,获得高水平开放的制度红利。

以上就是我们对“一带一路”倡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未来展望,包括:在共商方面,建立多层级知识产权交流机制;在共建方面,构建知识产权命运共同体;在共享方面,为沿线国家间贸易畅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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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9/0823/105570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