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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角下的改革开放四十年
2019年02月02日 14:42
我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018年第五次宪法修正案明确,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回顾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历程,我们始终在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向前,与时俱进,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迈进。
一、 八二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
(一)拨乱反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时期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从此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从此开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探索。历史进入新时期,邓小平同志强调,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我们好多年实际上没有法,没有可遵循的东西。1979年全国人大开会制定了七个法律,包括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宪法性法律。有的实际上部分地修改了我们的宪法,比如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原来的行政体制。法制建设的春天随着改革开放一并到来。
粉碎“四人帮”后虽然也已经对在“文革”极左思潮下制定的1975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1978年宪法,但那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前制定的,也受“文革”较大的影响,仍然肯定“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坚持以“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为指导思想。因此,三中全会后,1979年和1980年就不得不接连对1978年宪法作了两次个别内容的修改。
1980年,仍有一些人动不动就用“文革”贴大字报的错误方法,特别是北京西单墙一度大字报贴得很多,引起严重的思想混乱和社会动荡。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取消七八宪法关于“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规定。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讲话,系统地阐述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问题。他提出,中央正在考虑进行的重大改革,第一项就是将向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邓小平同志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这实际上为起草八二年宪法确定了重要的指导思想。
八二宪法是在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直接领导下制定的。八二宪法深刻吸取了十年“文革”的沉痛教训,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八二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制度上,不再坚持“一大二公”,而是认识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宪法的这些规定,为改革开放局面的形成奠定了深厚的宪法基础。八二宪法注重理论联系实践,一切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符合中国国情。对于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中国,各项工作都应当为现代化建设服务,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对不利或者有损于社会主义建设、有损于国家长远或根本利益的行为,就不予规定;对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符合实际的措施则予以肯定。我国正处于改革时期,力求稳定和确认改革相结合。宪法中规定了许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这些规定对于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我国经济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前进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如果偏离了这些原则,经济建设就会遇到挫折或迷失方向。
(二)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的重大理论突破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不仅出现了个体经济,而且也出现了私营经济。1983年年底,在一次国家举办的工商会议上,有人提出年广久“傻子瓜子”雇工超过100人,对国营、集体商业形成不利影响,应该限制其发展。当时国家关于雇佣员工的规定是,私营企业雇工超过7个人以上就构成“剥削”。对此,1984年10月22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指出,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那个能影响到我们的大局吗?如果你一动,群众就说政策变了,人心就不安了。你解决了一个“傻子瓜子”,会牵动人心不安,没有益处。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尽快制订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198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在经济体制上,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提出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邓小平同志进一步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这个精辟论断,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使我们在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上的认识有了新的重大突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根据党的十四大的精神,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鉴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识,宪法将国家的根本任务确定为: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政府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统得过多,管得过死,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只是政府的附属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方式进行了改革,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者,依法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营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1993年宪法修正案,相应地也将宪法有关条文中的“国营经济”和“国营企业”分别修改为“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从“国营”到“国有”,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有着内涵上的重要区别,体现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也不能损害所有者的权益。在农村,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原来人民公社的生产模式也已不适应农业经济发展的要求。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的实践证明,正是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为经济体制改革,乃至整个改革开放提供了根本的法治保障。通过修改宪法,及时将改革的成果上升为宪法和法律规范,巩固了改革的成果,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三)依法治国: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十五大报告认为,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有两次历史性飞跃,产生了两大理论成果。第一次飞跃的理论成果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它的主要创立者是毛泽东,我们党把它称为毛泽东思想;第二次飞跃的理论成果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它的主要创立者是邓小平,我们党把它称为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在认识论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十五大进一步提出,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这样的历史进程,至少需要一百年时间,然后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在政治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199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法“制”到法“治”,二十年改一字。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就已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但直到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才将建设“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至此,中国终于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实质性转变。
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预示着我国的法治建设从制度层面转向了实施层面,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里程碑意义。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加强法制建设,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本质上就是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又是一个二十年。
根据党的十五大的科学论断,1999年第三次修宪在宪法序言中对我国所处阶段作出了新的认定,这就是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对于个体经济,以前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对其的政策是“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同时,“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对于私营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对其的政策也是“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相应地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经济体制中的地位也要作出调整,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从“有益补充”、“必要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使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跨过一道道藩篱,真正走进了“阳光地带”,增加了市场的活力。到1999年底,浙江省个体工商户总量达到164.44万户,从业人员281.43万人,私营企业14.64万家,从业人员191.91万人。全省个体工商户总产值、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和私营企业总产值、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以及500家最大私营企业中所占的数量等5项指标名列全国第一。个体私营经济在浙江省国民经济中“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地方已经超过了“半壁江山”,有的市、县甚至达到了80%。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七一”讲话中,充分肯定了民营企业家等新社会阶层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做出的贡献,明确指出“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二、宪法修正案为新时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提供了根本的法治保障
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党发出了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号召。经过长期努力,党的十九大确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这个新时代,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伟大实践需要伟大理论的指导,我们党经过艰辛的理论探索,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集中体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精辟概括的“八个明确”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十四个坚持”基本方略之中。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首先要明确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分两步走在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是“五位一体”、战略布局是“四个全面”;明确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
党的十九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特别是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和引领意义,应该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必要的修改完善,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通过国家根本法确认下来,使之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遵循,成为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活动准则。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这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而奋斗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此,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改。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科学发展观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党的十八大党章修正案已经将其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根本理论指引,其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已被实践所充分证明,在全党全国人民中已经形成高度共识。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已经将其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在宪法中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在一起,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明确了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八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制定的。三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必须坚决维护、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但历史进入了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宪法需要与时俱进,适应新时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要求。宪法修正案不仅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写入了宪法,而且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也写入了宪法。
第一,宪法修正案调整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此相适应,在国务院的职权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后面,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
第二,把“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的理论结晶,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把“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有利于从宪法上确认这一重要理论成果,更好发挥其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指导作用。
第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人民的梦想同各国人民的梦想息息相通,实现中国梦离不开和平的国际环境和稳定的国际秩序。中国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四,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宪法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第五,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作这样的修改,贯彻了党的十九大精神,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宪法的这些修改,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内涵写入宪法,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奋斗目标。我国宪法同一些外国宪法相比较,一大特色就是国家的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各方面事业在宪法中都有体现、都有要求。这是我国宪法能够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重要因素。
三、树立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大会上讲话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进入新时代,在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更加注重发挥宪法重要作用,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
为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十三届全国人大决定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将宪法宣誓制度写入宪法。
在我国,宪法的实施,除了要建立合宪法审查制度外,更主要的是通过法律实施宪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通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如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公民的控告、检举、申诉权以及国家赔偿权,只有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并且执行这些法律才能得到实现。其他人身权、财产权也是如此。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宪。中共中央颁布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决定力争经过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民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法贯彻诚信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可以说,十八大以来,党对宪法的重视是前所未有的。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要得到尊重和保护,更需要国家采取措施予以保障。
第一,尊重公民权利。
财产权。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人身权。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党的十九大规定,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了法治反腐的难题。《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行政许可法》规定,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二,保护公民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国家有责任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依法打击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行为。
又如,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公民的环境权需要国家保护。
第三,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我国宪法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区别,从公民的权利角度说,我国宪法是积极权利保障,西方国家是消极权利保障。特别是社会经济方面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是积极权利保护,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消极权利保护,国家除了尊重和保护,还需要保障实施。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开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公民的受教育权只有通过行政给付才能实现。例如,宪法规定了国家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为保障公民的这一权利投入学前教育。就北京而言,按照教育部要求的85%的入园率测算,北京仍面临约17万个学位缺口。2018年北京投入学前教育30亿,预计新增幼儿园学位数量3万个,常住人口入园率不低于71%,普惠率比例不低于75%。到2020年,全市适龄儿童入园率达到85%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以上。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截至2017年底,全市共有户籍老年人口333.3万,占户籍总人口的24.5%;65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219.9万,占比16.72%;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16.2%。还有5%左右老年人已经失能。但目前城乡医疗和养老设施发展不平衡,专业性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等机构建设不足,难以有效保障老年人健康权益。按照编制标准全市需配置社区医务人员5万余人,而目前包括聘用人员在内的在岗人员仅为3万余人,缺口达2万余人。为此,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将支持建设北京老年医院等一批重点向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或科室。
2018年3月17日,宪法宣誓制度实行以来首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习近平总书记,抚按宪法、紧握右拳,庄严宣誓,这是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国家主席首次进行的宪法宣誓。国家工作人员要不断努力奋斗,逐步实现习近平总书记代表所有国家工作人员许下的诺言。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着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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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宣讲家网站报告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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