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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教育如何先行

2019年09月26日 16:46

编者按

湾区的发展是一种重要的滨海发展形态,也是当今国际版图的突出亮点。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办学备受关注。然而,在目前的推进过程中,法规政策、合作机制、产学研融合等方面尚面临困境和瓶颈。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进入实施阶段,困境如何解、瓶颈如何破?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教育先行之路如何走稳走好?许多待解之题亟待破解。

香港、澳门高等学校与珠三角九市高等学校的合作办学,以及与内地其他地区高等学校落地于珠三角九市的合作办学(以下简称“大湾区合作办学”),是香港、澳门与内地在高等教育领域深层次的合作形式,是大湾区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港澳高校与内地高校合作办学是我国合作办学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参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一方面,大湾区合作办学属于行政审批事项,须依法取得政府的办学许可,方可开展合作办学活动;另一方面,大湾区合作办学是在“一国两制”背景下三地开展的高等教育合作,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1、优势互补、合作办学,大湾区建设的内在需求

大湾区内高校各有所长、各有短板。香港高校实力雄厚,澳门高校特色明显;港澳高校办学空间小、科研成果转化困难、科研经费政府补助不足、优质生源存在缺口;珠三角九市土地资源相对充足,产业基础雄厚,科研成果易于落地,科研经费渠道多元,优质生源渠道畅通。

粤港澳高校优势互补,开展合作办学,是大湾区建设的内在需求。一段时间以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广东省政府及珠三角九市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一系列有关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与创新的政策,都有一个突出的共同特点,就是要采取措施推进大湾区合作办学,推进香港、澳门知名高校到广东开展合作办学。三地政府对大湾区合作办学的重视和支持,强化了大湾区合作办学的重大机遇。

2、法制政策有空白、合作机制待完善,大湾区合作办学遇瓶颈

大湾区合作办学起步晚、数量少、规模小。按照《条例》规定,合作办学有机构、项目之分,据此,大湾区合作办学共有机构2个,项目4个。除了香港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分别在深圳、珠海设立2个机构之外,4个项目分别是清华大学与香港中文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金融与财务方向)硕士学位教育项目、北京大学与香港中文大学合作举办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项目、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与香港科技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广东省所属高职院校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与香港公开大学合作举办的专科教育项目。我国的合作办学事业始于改革开放之初,至今已有近40年的历史。在大湾区合作办学范围之内,除香港浸会大学与北京师范大学合作的机构于2005年获批设立之外,其他5个机构、项目办学历史均不足10年;根据教育部披露的数据,截至目前,广东省的机构与项目共81个,其中机构9个,项目72个。大湾区合作办学的机构与项目占全国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总数的0.04%,占广东省机构、项目总数的7.40%;数据还显示,大湾区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合作者均为香港高校,目前没有与澳门高校合作的机构或项目;大湾区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在校生共约13000人,约占全国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在校生总数的2.16%。

法规政策方面,“参照”《条例》执行在具体的办学实践中常被理解和执行为“按照”《条例》执行。同时,目前除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一系列一般性的规范性文件,国家尚无针对大湾区合作办学的具体指导文件出台;合作机制方面,大湾区合作办学与三地不同的法律制度、教育制度乃至于关税制度密不可分,合作机制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需要特别重视完善;合作模式方面,大湾区合作办学模式单一,缺少非法人设置的机构以及本科、博士层次的项目(不含在具有法人资格合作办学机构里的博士层次);布局结构方面,大湾区合作办学仅涉及4所香港高校、3个内地城市,地域分布不平衡。专业设置中人文、经管类专业偏多,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所需的新兴、空白、紧缺学科专业大多没有合作办学,学科专业结构不合理。

3、提供机制保障、鼓励多样发展,推进高水平突破创新

主动应对挑战,推进合作办学提质增效,应在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健全政策法规,提供法治保障。当前,《条例》修订工作仍在进行,建议就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参照”二字进行解释或细化,或删去“参照”二字,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香港、澳门高校到内地开展合作办学活动另行规定,提出相关政策和制度安排。应在遵守“一国两制”和《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立足于大湾区合作办学的特殊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给予大湾区合作办学“先行先试”的特殊灵活积极支持政策,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大湾区合作办学的全链条法律支撑体系,为大湾区合作办学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完善合作机制,提供机制保障。应不断完善大湾区合作办学综合协调机制、质量保障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可借鉴港深高铁“一地两检”取得的成功经验,加强大湾区合作办学的综合协调。加强粤港澳三地高层磋商,加强政策沟通与协调;共同制定深化大湾区合作办学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推动务实合作过程,打造高水平合作的范例,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建设大湾区合作办学共管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筛查、摸清合作办学过程中的主要风险点,对风险进行科学评估,维护国家主权,防控政治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等。尤其应注意在合作办学协议(章程)中,体现风险防控管理措施,对风险发生及可能后果进行法律责任的界定和落实。

三是支持自主办学,鼓励多样发展。在坚持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应给予香港高校、澳门高校以及珠三角九市所在高校在合作伙伴、学科专业设置以及办学模式等方面有更多的选择,发挥高校办学主体作用。例如,赋予港澳高校在课程设置、教师招聘方面较大自主权,放宽合作办学高校校长遴选的限制性条件;尝试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允许探索港澳高校在珠三角九市设立分校,以利于整体引进港澳高校先进的办学理念、管理模式和质量保障体系;尝试香港、澳门高校与珠三角九市政府探索“高校+政府”的合作办学新模式;鼓励世界名校、港澳高校结合,与珠三角九市高校或政府开展“一对多”“多对多”合作办学等。

四是优化布局结构,提升质量效益。应根据大湾区未来发展目标,围绕大湾区内支柱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重点支持人工智能、物联网、能源、建筑、新型材料、交通运输、环境工程、生态保护、生物医药、生命工程等保障大湾区民生和产业发展的学科专业同港澳一流资源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重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所需的世界一流学科群建设;严格控制在人文、经管等学科专业设立或举办新的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澳门旅游资源丰富,旅游管理专业世界有影响,应鼓励支持在大湾区适度发展与澳门高校旅游管理专业的合作办学;鼓励支持珠三角九市积极参与港澳高校的合作办学,平衡地域分布;重点支持在珠三角九市高校建设“二级学院”的合作办学机构,增加合作办学博士层次项目的比重,完善大湾区合作办学的层次结构和类型结构。

(作者:林金辉,系厦门大学高等教育质量建设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姚烟霞,系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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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全球三大湾区教育的独特价值

三大全球性湾区,指纽约湾区、旧金山湾区与东京湾区。

作为三大全球性湾区之首,纽约湾区是美国东部的教育重镇,湾区内仅常春藤联盟高校便有位于康涅狄格州的耶鲁、位于纽约州的哥伦比亚大学,位于新泽西州的普林斯顿大学三所。除此之外,聚集了康奈尔大学、纽约大学等共计58所著名学府,纽约湾区整体的教育水平极高,人才优势可谓得天独厚,较高的教育水平提供了良好的人才资源及储备。

旧金山湾区是美国西海岸加利福尼亚州北部的一个大都会区,世界著名的高科技研发基地硅谷(Silicon Valley)即位于湾区南部。湾区内有五个世界级的研究型大学:斯坦福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加州大学圣克鲁兹分校。此外,湾区内还有五个国家级研究实验室: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劳伦斯利弗莫尔国家实验室、航空航天局艾姆斯(Ames)研究中心、农业部西部地区研究中心、斯坦福直线加速器中心等。

东京湾区拥有263所大学高等教育机构(2013年统计),注册大学生人数超过127万。其中京滨工业地区包含了庆应大学、武藏工业大学、横滨国立大学在内的知名研究型高校。这些机构不单单在人才输出上为产业服务,在研究合作上,部分大学和研究所作为独立法人机构也拥有更大的行政权力来分配研究资源。除了高校,企业也高度重视研究和科技创新:丰田、索尼、三菱、东芝等企业成立的研究所不胜枚举,也成为推动产学研体系的关键力量。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9/0926/106057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