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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2019年11月29日 14:27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为什么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健全什么样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怎样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重大问题。这意味着,构建一个全覆盖、无缝隙、全流程的监督体系,正在成为国家治理的关键环节,这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一、为什么要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列为重要内容作出专门部署,强调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深刻揭示了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向。
我们党长期历史性探索形成的丰硕成果。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主席就提出跳出“历史周期律”的课题,“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党的八大规定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并与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监督体制和制度体系逐步建立,监督渠道不断拓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战略布局,以坚定的理想信念、顽强的斗争精神管党治党兴党,解答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革命的历史性课题。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我们党经过长期历史性探索,形成的强化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其目的就是增强党和国家监督的全面性、系统性、协调性,充分发挥其标本兼治战略作用,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举措。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能否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否经受“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提高执政能力的问题。因此,要以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着力解决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能力的突出问题,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形成成熟稳定清晰高效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监督体系的完善要求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推进国家监察,只有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协同发力,才能最终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并使其高效运行。
提升党和国家治理效能的现实需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改革的总目标,只有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构筑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提高实施监督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在党的强有力领导下形成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领域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联动格局,才能形成国家治理的整体合力并释放国家治理的强大效能。这就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确保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将全覆盖组织制度创新转化为党和国家的治理效能,在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高效联动中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科学化水平。
二、如何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的各级组织、所有党员干部和一切公职人员,行使权力都必须接受党和人民监督。要认真落实《决定》部署的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目标、任务和路径,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决定》提出,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实践证明,对权力的监督,不只是某一方面的监督,而应当是多方面的,只有多方面才能保证全方位。一是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完善党内监督体系,落实各级党组织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精准施策,完善对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强化政治监督,找准政治巡视定位,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发现党的政治领导弱化、党的政治建设缺失、党风廉洁建设不力等突出问题,并要针对性地及时采取实效性办法完善处理解决问题。二是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整合反腐败力量、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严格规范监察权运用程序和运行机制,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自我监督,提高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的权威性。着力打造纪检监察机关与行政司法机关执纪执法相衔接的保障机制,完善党政纪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衔接程序,提高执纪执法的衔接效率。三是增强党内外监督合力。通过创新组织制度,把党和国家监督协调起来,让党有党的监督机制、国家有国家的监督机制,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的全覆盖。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健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从而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决定》指出: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是我们党在科学配置权力方面的一种创新。一是科学配置权力和职能。坚持权责法定,健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明晰权力边界,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按照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职责权限,合理划分、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权力和职能,加大机构和职责整合力度,健全部门职责和人员编制体系,做到定位准确、边界清晰,权责一致、人事相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遵循减少层次、优化流程、提高效能、方便办事的原则,全面规范并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二是完善权力运行体系。坚持权责统一,盯紧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进一步健全重大决策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的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和纠错机制,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健全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制度,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保证党和国家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广泛凝聚全党全社会的力量,又尊重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党组织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和保证它们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能。
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决定》提出,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深化标本兼治,夯实治本基础,就要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只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标本兼治,才能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一是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坚持紧抓不放、利剑高悬,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坚决破除权钱交易的关系网。深入剖析严重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震慑、教育作用。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推动多边框架下的国际合作,让已经潜逃的腐败分子无处藏身,让企图外逃的腐败分子丢掉幻想。二是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制度“笼子”要松紧有度、疏而不漏,既要让法定的权力充分行使,又要有效防止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现象。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要继续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坚持把“当下改”和“长久立”结合起来,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深化标本兼治,推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工程建设、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形成靠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确保党员干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三是增强不想腐的自觉。继续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理想信念,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形成长效机制,坚持不懈锤炼党员、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强化纪律教育、政德教育、家风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弘扬优良传统作风,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不断筑实不想腐的思想堤坝、道德防线。
三、怎样强化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保障措施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强调保障措施,持续用劲发力,以党内监督带动各方面监督,进一步完善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坚持权责透明,推动用权公开。《决定》指出,坚持权责透明,推动用权公开,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实践表明,暗箱操作容易滋生腐败,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能够有效防止腐败。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群众普遍关注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容易发生腐败问题领域和环节的事项,都要做到及时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全面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深入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财政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等信息公开。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特别是建设更加完善的电子监察系统,推动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发挥“关键作用”,发挥“头雁效应”。大量事实表明,地位越高,权力越大,就越应受到制约和监督,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对领导干部来说,监督是“防火墙”、“杀毒软件”,监督是成长进步的保障,自觉主动地接受批评和监督,就能在实现人生最大价值、安全健康成长的同时,为事业的发展进步贡献力量。只有把自觉接受监督作为一种思维和决策的习惯,才能有效地避免决策失误、执行失真、行为失范,才能一以贯之,树立公信,赢得民心。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增强监督意识,正确对待监督,不仅要自觉履行监督责任,规范权力运行,不破规矩、不越底线,而且还要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真正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干干净净做事、坦坦荡荡为官。
总结提炼经验,及时完善制度。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反腐倡廉的基本方式。这些年来,我们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让改革成果程序化、制度化。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实现制度建设与时俱进,使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衔接,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得益彰。坚持把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切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反腐败国家立法,成熟一个出台一个,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使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不断提高反腐败法治化水平。
压紧压实责任,及时传导压力。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全党动手。要进一步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党委必须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起第一责任,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工作之中,统一部署落实、统一检查考核。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着力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突出政治监督,强化日常监督,构建全覆盖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保障国家治理各项决策部署、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切实得以坚持巩固,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作者单位:安徽省委组织部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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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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