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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独特优势

2020年02月11日 10:51

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于2010年底正式建立。该制度围绕指导性案例的遴选、编辑、参照适用和宣传展开,在维护法律统一适用和司法公正方面有着突出价值,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司法制度。《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强调:“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及时选择对司法办案有普遍指导意义,对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示范作用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通过个案解释法律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也明确要加强舆论引导,报道典型案例,弘扬法治精神,树立社会正气,鞭挞丑恶行为,引导人们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案例指导制度有着独特的优势和价值。

指导性案例生动灵活,便于“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同,指导性案例最初都是直接来源于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经过层层遴选之后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抽象的法律规定更适合于法律职业群体阅读和适用,而生动活泼的指导性案例则更容易被人民群众所了解和认知。对人民群众而言,除了直接参与的案件和关注社会热点案件,指导性案例是其感知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通过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可以增强法治意识,使公众从案例中直观领悟法律的原则和精神;通过发布案例这种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可以更好地发挥司法的指导引领作用,促进形成良好道德风尚和正确价值导向。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多个直接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性案例,99号“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就是典型代表。该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也是推动《民法总则》中“英烈保护条款”及《英雄烈士保护法》出台的重要案件。在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中,法官直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形成最终裁判结果的重要依据,认为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89号“北雁云依案”强调了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是公序良俗的重要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指导性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和98号“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则共同体现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肯定,有效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指导性案例都有相应的法律争议,而裁判理由则引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论证依据,从而使人民群众更加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得到体现和弘扬的,进而直接有效地感受到公平正义,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自身行动的指南。

指导性案例具有及时性,能有效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新实践

“法律必须稳定,同时又不能一成不变。”抽象的法律规则不能频繁变动,否则会影响社会公众的稳定预期,这也是制定法内含的缺陷之一。而指导性案例则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特定社会时期的不同形势,随时发布相应的指导性案例,并通过其中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论证裁判结论,向人民群众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指导性案例具有及时性的典型代表,是93号于欢案。该案件是2018年国内最具影响力的案件之一,也引发了对正当防卫问题的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明确“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道德要求,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于欢案判决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很快将其遴选为指导性案例,以官方正式文本的方式回应了社会舆论的诉求,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正当防卫的支持与肯定。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基本内容上保持稳定,同时在具体案件中有着不同体现,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随着信息传播技术和速度的提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能及时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新实践,以与时俱进的方式有效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指导性案例具有针对性强的特点,可以准确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丰富全面,每个指导性案例所涉及的方面虽然不能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部内容,但具有在某一方面进行集中剖析的特点,能够针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特定具体内容进行深入阐释。

例如,“诚信”是公民个人层面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现有的百余个指导性案例中,已有约20个在裁判理由或裁判要点部分直接表述了“诚信”,充分显示了指导性案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具体内容的强调。再如,有的指导性案例强调“自由”: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尊重当事人对权利的自由处分,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倾向于保护变更法律关系的合同自由,79号“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则是限制市场垄断以保护消费者的选择自由。

每个指导性案例针对的问题或者纠纷比较具体和集中,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应内容也只是局部。但是,在这种对具体局部的认知过程中,会逐渐形成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了解。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一个指导性案例都在为有效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添加一块基石。

指导性案例能够直接被裁判文书引述,结合具体个案有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各类案例中,指导性案例具有最高的正式效力。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裁判文书可以直接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这一效力定位是任何其他司法案例所不具备的。同时,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指导性案例是裁判文书进行论证说理的首要辅助论据。这就意味着,对于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性案例,处理类似案件的法官可以直接引述作为说理的理由。这些案例比较生动直接,不仅容易被当事人接受,而且还能对当事人及周围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资料显示,引述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文书在数量上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这说明指导性案例被司法实践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影响力越来越大。直接表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文书也已近两千份,同样呈现上升趋势。直接引述那些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性案例,能够实现以上两种趋势的结合,这对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是大有裨益的。

总之,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独特的价值和优势,特别是对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人民群众的具体生活和行动具有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发挥以上价值和优势,还需要完善相关措施,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出更多直接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性案例,在正式文本的编辑和裁判文书的参照适用方面为法官提供更多便利条件等。

(作者:孙光宁,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景下的案例指导研究”首席专家、山东大学教授)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0/0211/107539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