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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2020年01月01日 19:15

 

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深刻阐释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明确指出了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对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等13个方面的制度作出战略部署。今天,我主要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这个主题解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

一、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要求和总任务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这是一个递进关系,也就是说我们党要提高自身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能力,必须要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提出的总要求和作出的总部署,其核心在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这两者之间存在一种内在逻辑联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二是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概念,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依法治国在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能够有序展开。

三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我们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过程中,要坚持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这是搞好我国法治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根本目标,紧密联系、各有侧重,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四是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五个子体系,法律规范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础;法治实施体系能够使各项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发挥法律服务社会功能作用;法治监督体系是外在的一种监督机制,来监督实施者有效实施法律;法治保障体系是为了保障法治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因素相协调、有效运转;党内法规体系是用来规范党内行为、调整党内关系的,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守法、维护法律权威。

五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我们通过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目的就是要搞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四个领域的工作,最终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概念是在党的十八大以后逐渐走入我们的视野的,在党的十八大之前,更多强调的是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改革开放后,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重点在有法可依。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刑诉法、选举法、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法律,其中有三部组织法和一部选举法,对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组织和职能、全国和地方人大的选举程序作了法律规定。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现行宪法,随后我们开展了各项立法工作。1986年,通过了民法通则,随后又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各项法律。1997年对1979年刑法作出修订。199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1997年对1979年刑法作出修订。我们制定了很多法律,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有法可依。但是,法律本身也要协调,不能法出多门。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到二零一零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要求是历史的必然。2011年3月1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庄严宣布“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十六字方针把法治建设的工作重点从立法转向法律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方方面面,需要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又进一步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必须抓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这个重点,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提高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水平。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虽只是一字之差,但内涵更加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法律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等五个子体系。全面依法治国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我们只有通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把各方面的工作有机串联起来。从实践中来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关键在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通过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提出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等,有利于更好处理权力行使和权利保障的关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以党的正式文件形式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宪法原则。至此,依法治国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2002年3月,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李鹏同志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第一次提出“依宪治国”概念,并首次将“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联系起来,明确肯定“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这一规定是正式的法律文件首次对“依宪治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确认”。

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讲话中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命题新任务,确认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提出到2020年法治建设五大阶段性目标任务,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明确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重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围绕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新任务,制定了更加完备的政策和行动纲领,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健全和完善。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彰显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的特征,注重法治建设的宏观指导性、政策统筹性以及制度有效性。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党的文件形式首次明确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之间的辩证关系,规定“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首先就是要明确“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一理念,任何时候都不能脱离了宪法去讲法治。

(二)建立健全体制机制

宪法要全面实施,重要的一点在于,《宪法》条文的规定能够在具体的生活中得到实施,能够成为判断人们行为对错的标准,能够充分体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的地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从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入手,保证宪法全面实施。

第一,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早在1954年宪法制定时,违反宪法的问题就引起了制宪者的高度关注。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宪法一方面总结了我们过去的奋斗,另一方面给了我们目前的奋斗以根本的法律基础,它在我们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在宪法颁布以后,违反宪法规定的现象并不会自行消灭,但是宪法给了我们一个有力的武器,使我们能够有效地为消灭这些现象而斗争。”

1982年宪法在制定过程中认真总结了前三部宪法在实施方面存在的经验和教训,对宪法实施的重要性予以高度重视。1982年11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彭真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特别强调宪法实施对宣传宪法、维护宪法权威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指出:“宪法通过以后,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地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体现了人民意志和中国共产党的正确主张的新宪法,又由全体人民和中国共产党的努力来保证它的实施,就一定能够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胜利发展中发挥伟大的作用”。

所以说,法治建设不能仅仅满足于有法可依,或者是有一个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重要的在于能不能把这些法律付诸实施。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重申现行宪法关于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宪法实施首先取决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对遵守宪法的自觉。在这个过程中,还必须通过监督来保证宪法实施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现行《宪法》第62条、第67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二,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是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宪法要全面实施,意味着《宪法》从序言到具体条文,都要在实践过程中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准则,都要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依据。而《宪法》中有大量原则性的规定,如国家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内容都需要在实践中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宪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专有职权。要将这项职权落地,需要制定具体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等。

 

第三,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合宪性审查就是依据宪法对宪法以下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审查。合宪性审查工作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宪法解释作用,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功能,以增强宪法的适应性。

第四,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备案审查是我们国家维护法制统一、维护宪法权威的一项很重要的宪法性制度,这项制度应该说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备案,一个是审查。备案就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送上一级机关备案,审查就是我们接受备案的机关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有和宪法法律和上位法相抵触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主要是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研究,纠正其中存在的违宪违法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三)准确把握宪法的精神实质

为了进一步推动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不能照本宣科,要确保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真正得到实施,宪法的精神实质得以有效体现。

一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居于母法和最高法的地位,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能与其规定相抵触。

二是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三是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用来维护法治的统一和法治的秩序的,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三、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这为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要求。

(一)科学立法

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规定明确将科学立法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价值判断标准。

(二)民主立法

制定1982年宪法时,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宪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公布法律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做法逐步成为一种制度化安排,并最早在1989年通过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中作出规定。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凡是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原则上都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重要法律草案还要在全国新闻媒体上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调研、座谈、论证等工作,探索建立立法评估机制。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通过的第一部法律开始,建立并实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制度,逐步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初次审议和继续审议的法律草案都及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迄今公布法律草案80余件次。

(三)依法立法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将“依法立法”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相并列,这是立法原则上的一大变化,表明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依法立法实际上保证了立法工作的合法性,不能随意去行使立法权。

(四)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任务已经完成。过去的近十年,我们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比如像互联网领域原来并没有法律,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开始施行。所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必然会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五)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

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这是一个新的提法,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2月2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强调,“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的合规意识。我认为,对“域外适用”可以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狭义上的“域外适用”仅涉及本国法在主权范围内对外国人适用,广义定义则还会涉及本国法如何在境外被外部机构所适用。

四、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越是改革开放,越是要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越发展,我们就越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而社会公平正义有很多方法可以达到,比如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靠社会主义道德等,但更多的还是要靠法律加以保障,其中司法是最重要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即《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五五改革纲要”)。同时发布《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8)》白皮书,系统介绍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与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介绍,“五五改革纲要”提出的65项改革举措构建十大体系,涉及人民法院工作机制、诉讼程序、队伍建设、科技创新等各个层面,是未来五年指导人民法院改革规划和实施推进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依据和关键抓手。

(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核心问题是司法责任制。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2018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文分为4个部分,共23条,对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和惩戒制度、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举措等方面作出规定。

《意见》指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应当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严格遵照法律规定、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着力破解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存在的职能分工不明、审判责任不实、监督管理不力、裁判尺度不一、保障激励不足、配套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有力、运转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实际上是人民法院通过颁布司法责任制方面的实施意见来自我约束,不断提升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确保改革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五、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核心环节是怎样使静态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得到良好实施,最重要的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执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自身职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对法律实施监督的角度出发,拓展公益诉讼的范围,进一步加大对国家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监督,将推动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决定》指出:“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

(一)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怎样防止外界的干涉?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首次通过党的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来要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其中第二条明确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以上两个文件,既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提出原则性要求,同时又进行了制度化、具体化,为执法活动法律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所以说,我们要通过对法律实施监督,排除对法律实施活动的各种干预,保证法律实施达到良好的效果。尽管法院、检察院、监察委员会作为法律实施者严格执法,但如果出现上级机关、领导干部“批条子”施加压力,就会严重破坏执法环境和司法环境。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不仅仅是约束和束缚法律实施者的手脚,同样也是为法律实施者提供一种保障,监督既是约束行为,更是一种保障

(二)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党中央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专门对建立这一制度作了说明,突出强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在致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深刻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公益诉讼检察立法保障,2015年7月作出决定,授权在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2016年11月审议试点工作中期报告;2017年6月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正式建立这一制度;2018年10月、2019年4月又将公益诉讼检察职权写进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健康发展,形成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受到广泛关注。可以说,我国以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和公共利益代表人,这个在世界各国应该是属于首创性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重要亮点。

在上述各项政策法律推动下,2019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历了顶层设计、法律授权、试点先行、立法保障、全面推进五个阶段,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典型样本,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这是2017年6月27日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后“两高”共同出台的首个司法解释。

 

(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从“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四个方面的举措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最后落脚点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全会全面总结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13个方面的显著优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也是其中之一。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我们要切实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一步健全立法、执法、司法体系制度建设,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为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未经许可,不得印刷、出版,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据宣讲家网站报告录音整理

责任编辑:于慧)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0/0101/107690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