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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文:非遗视野下的中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实践

2020年03月24日 13:57

 

专家

陈华文 浙江师范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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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现代化在科学技术的带动下,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中国人的生产生活方式。这场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改革,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方面,全方位地改变着中国整个社会形态和进程。在这一背景下,传统和传统文化日益受到经济一体化甚至文化一体化的影响和弱化。那么,保护、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就成为国家发展和复兴的一个必然前提。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在此背景下成为最重要的保护传承对象,文化生态保护区模式也在此背景下被创造和运用。截至2016年,我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38项,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31项,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项,列入优秀实践名册1项。这是中国在非遗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就,也是为世界非遗保护做出的一项重要贡献。

一、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依据和条件

(一)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依据

2005年全国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与保护工作开始展开,2006年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共计518项)于我国第一个文化遗产日(6月10日)正式公布,2007年我国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正式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实践从此拉开帷幕。那么到2017年,这项工作正好走过了十个年头。那么,开启于2007年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依据是什么呢?

第一,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公约》第三章第十三条“其他保护措施”之(三)中要求:各缔约国应努力做到“鼓励开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以及方法研究”。实际上,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就是我国的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探索和实践,是我国的一种特色保护方法和创新。

第二,《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0年)。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这里面,“整体性”已经隐含着生态区整体保护的前奏。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第四部分“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五条要求:“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这非常明确地提出了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思路。

2007年,自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我国对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在政策和法规上有了更明晰的规定。2010年《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对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概念和设立条件是这样界定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非遗法第四条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这里面,关于整体性,我个人认为,是对于项目保护的整体性(传承人、技艺、场所等)和对于项目保护过程中相关文化同时进行整体性保护(除上述外的材料或原料,产生材料或原料的自然环境,接受产品的受众和人们对于这种项目的认同,保护等)。比如,中国传统铜、铁、锡制品以及瓷器的制作技艺。

非遗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并且还规定: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际上,这就是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一个依据。

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和发展过程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区的保护方式,在国家正式条例出台前已经有了很好的设想,相关的概念也已经非常明晰。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条件

2010年《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的条件作出如下规定:

——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并为社会广泛认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较为集中,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民族特色;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良好;

——当地群众的文化认同与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

——当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保护措施有力。

2018年12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对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条件做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内容更加准确、科学。该办法已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由此可见,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条件非常严格。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现状

(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理念、生态博物馆的实践及最初的对策讨论

20世纪80年代初,有的学者就我国自然区域建立生态保护区提出了建议,而对于文化生态学及其与民族或区域文化关系的研究,也在同期开始进入我国的人类学民族学视野。陈为的《文化生态学与海南黎族》就是解释黎族文化与生态关系的研究,但它非常明确仅仅是对于文化与生态关系的讨论。也就是说,关于文化生态对民族文化的影响并没有展开。1987年,纳日碧力戈的《民族社会的文化生态》一文关注了民族之间内在的文化生态平衡主要在于精神文化、物质文化一体的生态体系,是较早对于文化生态自身作为整体或一个体系进行考察与探索的学者。之后,相关的研究与讨论逐渐增多,主要集中于民族生存与文化生态之关系、文化与自然生态之关系和文化生态系统内生存在等三个方面的讨论。这就是说,当时没有涉及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问题,但已经认识到文化生态的独特性。当然,对于这个问题,西方很早就意识到了,他们在17世纪时就已提出自然生态的理念,在18世纪时提出文化生态的理念。他们认为,文化像自然一样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一种文化依存于另一种文化存在。也就是说文化与文化、文化与自然是有关联的、相互影响的。

2000年,包万泉在《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势在必行》提出,要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目的是抵御发达国家的强势文化、霸权文化。这应该是最早提出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议。包万泉认为,民族文化生态就是指民族文化中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等等共同形成的结构系统,以及与自然地理和社会环境的关系。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就是要保护民族文化生态结构的合理性与均衡性,民族文化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与协调性,使其在既定的自然地理和社会环境中继续生存和发展,作为一个民族的标志性形象跻身于世界民族之林。为什么中国学者会这么说?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强势文化对世界造成了巨大冲击,甚至有些学者提出了所谓的“文化一体化”,而这实际上就是用美国文化替代世界上的所有文化。在这一背景下,法国抛出了“文化例外”的概念,并长期坚持这一原则,倡导尊重世界文化多样性。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多样性宣言》。这对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和传承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时候,我国学者也意识到世界文化多样性对我国民族文化自身发展的意义和价值,所以为保护和发展民族文化,提出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想法。此后,各民族或各种文化形态要求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呼声不断出现,并成为学术界关注、研究的对象。当时提出的一些理念,值得我们深思,比如美国的印第安人居留地。

2005年,全国性非遗保护工作逐步展开,一些早期开展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的地方,则争取建立省级的文化生态保护区。2007年,刘魁立针对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问题率先从学理角度进行较全面讨论。他在《文化生态保护区问题刍议》一文中,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内涵和建设原则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因此,从学理角度看,当下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是对于自然生态保护到文化生态保护,特殊的民族生态文化保护到具体或普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区保护的一种发展和成熟。这是一个过程。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生态博物馆建设对于文化生态区保护的影响。从1995年到2007年,短短12年时间里,快速建成10余座生态博物馆,它们分布于我国西南的贵州、广西、云南和北方的内蒙古等少数民族集中聚居的省份。20世纪70年代,生态博物馆的概念与理论在法国诞生。之后法国、挪威、芬兰等国家建起生态博物馆,而我国是1995年开始这一模式的。我国生态博物馆的模式基本为根据少数民族的分布状态,指定相关村寨或一定的区域为博物馆,在博物馆内建立资料信息中心,收集、保存和展示村寨或群体的实物和社区的历史,供学者查阅和研究;通过社区居民的文化自觉实现社区文化的传承。注意,这要求按照传统文化传承,但有的时候跟现代生活方式相差甚远,不能满足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需要。

我国第一座生态博物馆是建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一个深山上的六枝梭嘎生态博物馆。梭嘎是乌蒙山腹地的一个苗族村寨,社区内生活着一个苗族的分支,共有4000多人。1998年10月31日,梭嘎生态博物馆正式开馆,并对外开放。这种划定村落为区域进行传统文化整体性保护并使之存续于现代社会之间的方式,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理念形成和保护区的设立,起了非常直接的影响。这里请注意,我们是以非遗保护为基准,并不强制保存所有的传统生活方式。

(二)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设立

2007年3月30日,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工作研讨会在福建厦门举行,国务委员陈至立出席并发表讲话。她在阐述闽南文化的独特性之外,要求做好闽南文化生态保护。2007年6月9日,当时的文化部在福建省设立“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这是我国第一个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从此开启了中国式保护非遗实践的独特方法和途径。

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范围主要包括泉州、漳州、厦门三个设区市,人口1390多万,面积2.52万平方公里。此区域比较完整地保留了闽越文化、古代中原文化和海洋文化遗存,并与近现代工业文明相结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闽南文化体系。设立保护区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运用闽南文化资源,在促进两岸交流合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促进祖国的统一大业服务。当然,还有文化传承的目的。

在设立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同时,当时的文化部决定在全国范围设立多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这项工作陆续展开,并在很短的时间里进展迅速,截至2017年1月,已经完成21个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批复。同时,各省、市、自治区也在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工作,截至2017年,已经建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146个。

其中,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都有哪些?名单如下:

1.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福建省,2007年6月);

2.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安徽省、江西省,2008年1月);

3.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青海省,2008年8月);

4.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四川省、陕西省,2008年11月);

5.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广东省,2010年5月);

6.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湖南省,2010年5月);

7.海洋渔文化(象山)生态保护实验区(浙江省,2010年6月);

8.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山西省,2010年6月);

9.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山东省,2010年11月);

10.迪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云南省,2010年11月);

11.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云南省,2011年3月);

12.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陕西省,2012年5月);

13.黔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贵州省,2013年1月);

14.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实验区(广西,2014年1月);

15.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江西省,2013年1月);

16.格萨尔文化(果洛)生态保护实验区(青海省,2014年1月);

17.武陵山区(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湖北,2014年9月);

18.武陵山区(渝东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重庆,2014年11月);

19.客家文化(闽西)生态保护实验区(福建,2017年1月);

20.说唱文化(宝丰)生态保护实验区(河南,2017年1月);

21.藏族文化(玉树)生态保护实验区(青海,2017年1月)。

上述21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涉及15个省、1个直辖市、1个自治区,主要有汉族、藏族、土族、回族、蒙古族、撒拉族等23个民族。今后,我们国家还会继续设立更多的文化生态保护区。这里要注意,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民族,指的是聚居的民族。举个反例,比如北京,56个民族肯定都有人在这居住,但它不能算是56个民族。

前文提到,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依据是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导意见》中有这样一段话: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这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概念。这里面注意一个词:文化形态。什么是文化形态?我个人认为,文化形态就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一种具有独特发生发展历史、与自然生态环境等紧密相连,拥有可以被概括或提炼的文化特质或特色的文化形式,换句话说就是具有鲜明的地方或民族文化特色。所以现在,基本不提文化形态,都是讲文化特色或特色文化。

(三)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的编制

根据有关规定,在正常的程序进行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之时,相关的区域必须制定一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这个纲要不仅要对生态保护区的文化作出定义,也要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范围、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保护措施、保护目标、保障机制等作出概括性或原则性的叙述,同时还有一个相关图件和内容的附件。文化区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评审之后正式下文,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才开始进入实践探索的保护阶段。

有关部门要求规划的总时长是15年,分近、中、远期,实际上是五年为一周期。实际上,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就像一种非遗保护方法,处于实验阶段,因此是摸着石头过河。虽然申报文化生态保护区要有一个纲要,但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常常遇到一些不是太容易解决的问题。在专家咨询过程中,也会出现各执一词的现象。比如,专家间的争议就有纲要的编制是侧重于是以非遗为核心的文化保护还是自然生态保护,又或是所有都保护?如果所有都保护,就必然会涉及多方利益,又存在多部门协调的问题,非常复杂。

2007年设立的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其总体规划在通过多次征求意见、多次修订之后才在2012年获得原则性通过。黄南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也出现差不多的情况。这说明不管是有关部门聘请的专家还是相关领导,对于总体规划编制的要求和把关,都是非常严格的。为什么?如果在早期编制总体规划中不严格,那后面的实践就会收到很大的影响。更重要的是,总体规划是对于一个区域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体,并且将自然生态环境、自然景观、自然资源及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所有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各种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村落等,统一纳入到文化生态保护区之中进行整体的、有序的、可以控制的、互相关联的保护。这是一个前无古人的工作。

 

三、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实践

(一)管理机构建设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已经走过十多个年头,在管理机构建设方面,应该说总体上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主要是:第一,建立生态区建设领导小组,有的地方只是形式上建立,并没有实质上的运作;第二,具体工作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执行机构;第三,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整体保护需要建立一个由政府主导的强力协调机构。

(二)规章制度建设

对于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来说,设计并制定好有关生态区保护的规章制度是生态区向前推进并有序进行的必要条件和最为重要的保障。从我们的调查情况来看,这方面的工作,各个生态保护区存在巨大的差异。

(三)人才引进和使用

人才是保护工作的核心与灵魂,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非常复杂且工作量巨大,有许多是专业性和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因此,引进或通过培训使具有专业性的人才服务于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目前,这方面的工作进展迟缓。比如,有些地方是将传承人而非专业管理人员当作人才引进和使用。这种现象还比较普遍。当然,这里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地方没有编制规划,没有办法引进。

(四)展示、传承等场所的建设与使用

由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展示、传承等场所的建设是与非遗项目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即使没有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特别要求,这一类工作也在稳步推进之中。因此,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非遗展示、传承等场所建设工作相对比较好,且在保护过程中,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展示与传播的效用。

与各个文化生态保护区自身建设展示场所和传习场所相一致的是,有关部门也在大力推进这类传习中心和传习点的建设与运营。截至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18个生态保护区的213个非遗传习中心建设,同时在生态保护区增设287个非遗传习点。比如,2016年,文化部积极推动传统工艺工作站建设,木真了公司在武陵山区(湘西)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上海大学在格萨尔文化(果洛)生态保护实验区、苏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在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故宫博物院在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黄山)设立了传统工艺工作站。目前,这项工作还在持续推进中,而且产出了符合现代审美的成果。

(五)对非遗场所等维护和资金投入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是一种综合的、整体的保护,既有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也有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还有许多与非遗保护、传承相关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其中一些非遗得以传承的非遗活动场所等物化形态,需要精心的保护、维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目前,这一块的工作,许多保护区都做得相当不错,投入的资金也非常大。截至2014年,调查所知的14个生态保护区投入约为49.9亿元。其中,最大的一块是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对于“百村千幢”工程的投入,约44亿元。

这些保护工作的持续进行和不断的资金投入,极大地改善了非遗存续的物质文化场所、文化空间等状况,并对非遗传承、传习和展示传播,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推动了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整体性、协调保护向前推进,其意义和价值不容小觑。

(六)对传承人的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整体性、活态性或原真性保护,包括从传承过程中达到保护目的的生产性保护等,都离不开传承人对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因此,文化生态保护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显得非常重要。

目前,文化生态保护区对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主要采取三种基本的方式。第一种,根据传承人的不同级别,给予不同的金费补助。国家级是固定的,2016年前每年是1万元,现在是2万元。每个生态保护区,则根据自己的政策、财政状况及各省级具体情况而定,多的像梅州,国家级传承人每年补贴达2万元,省级是1万元,梅州的大埔县,更是在此基础上另外对四级传承人增加5千元、3千元、2千元和1千元的补贴。当然,各地情况不同,最少的每年市级传承人只有400元补贴。

第二种,采取奖励的方式,对于优秀的传承人进行传承补助。这种奖励式补贴,主要由生态区内完成,采取评审等方式,如象山生态区、潍水生态区、武陵山区(鄂西南)生态区等,就以每年工作情况为依据,通过评审的形式,对于优秀的传承人进行奖励,资金在1000-4000元之间。奖励的方式是一种差异化的激励机制,它产生的示范作用主要在于鼓励优秀的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并带动更多的传承人参与到传承活动中。

第三种,采取慰问的方式,一次性对传承人进行补助。这种方式比较灵活,如在节日、传承人病疼或特殊的时间对传承人进行慰问,既可以是实物的形式,也可以是现金的方式。比如,闽南、鄂西南、象山等生态区,都进行过这种慰问奖励方式。这种慰问的方式,虽然花费不多,但由于在特殊的时间点上进行,所起到的作用是及时和巨大的。

但是,我们也面临很多问题。比如在对传承人保护中采取更全面的方式,比如考虑精神层面的,像愉悦,这也是一种民众受益方式。

(七)数字化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数字化保护,就是运用数字科技对文化生态进行的一种特殊保护方式。它在维护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活态性,保护以非实物、非物质形式出现的文化形态方面有明显的优势,是传统文化生态保护方式的重要辅助。数字化保护采用数字采集、数字存储、数字检索、数字虚拟、数字出版等方式对文化遗产、文化事象加以记录和整理,这既有利于建设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方便文化遗产的检索和管理,也有利于建立数字综合展示馆和网站,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播与展示。从我们调研的结果看,一些地方的数字化保护设备基本到位,但使用率偏低。这从另一个层面说明,专业人才的欠缺,没有人推进。

目前工作开展的情况是:第一,购置各种数字化保护的工具,很多地方做的不错;第二,进行数字采集、记录与存储,很多地方正在进行中;第三,建立综合性或专业性的网站,很多地方没有做;第四,建设综合性或专业性的数据库,基本都没有做。所以说,这项工作还需要继续推进。

(八)“三进”工程进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三进”工程,指的是“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目的是通过学校教育达到传授、普及、宣传、传播、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而在中小学学生中培养传统文化,主要是地方优秀传统文化的认同感,达到保护与传承非遗和优秀传统文化的目的。简单地讲,通过“三进”工程就是要达到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所以说,这项工作非常重要。现在,除了“三进”工程之外,还有一个进社区的工作,基本上是由志愿者来完成。

(九)对非遗宣传、普及和研究工作

建立对非遗,尤其是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文化认知、认同,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中来,从而更好地保护与传承非遗。教育是一种重要的手段,而非遗的宣传、普及和研究工作,同样非常重要。目前的工作开展,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召开各种研讨会和座谈会,扩大影响;第二,编辑出版各种研究成果,宣传文化生态保护区和各种非遗项目;第三,成立各种研究机构,鼓励专题研究。目前,我们在宣传、介绍各种非遗项目的工作上做得比较多,在对产出研究成果并进行推广、宣传上做得比较弱。原因在哪?相对专业的人员较少,专家学者介入这方面研究较浅。

(十)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其他实践探索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工作是一项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性实践,没有前人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不同的生态保护区,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或创新手段,对各自的生态区进行个性化、差异化的保护。

对此,我们进行过调查,有些文化生态保护区做了一些独特的工作,如闽南生态保护区的泉州,将区内分成20个重点区进行保护;徽州开展“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热贡的示范村、示范单位、示范户工程;象山的节庆活动等。

上述十种保护实践,既是一个生态保护区的工作,也是综合了非遗的相关内含的整体性保护,它从政策、资金、传承人、研究宣传等多方面,多方位入手,在一个区域内协调进行,超越了非遗单项保护的效用,产生了更广泛和直接的影响,对于民众参与非遗保护,建立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自信,尤其是对于“见人见物见生活”理念的贯彻和实施,起到了示范作用。

 

四、文化生态保护区模式的再思考

关于文化生态保护模式的再思考,完全是我个人的一些想法,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需要强化管理与机制建设

目前,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编制滞后,工作推进相对迟缓,各种文化形态、自然环境与非遗之间协进式保护缺乏相互关联性,都是因为在生态区建设初始阶段,没有从制度方面建立起一个跨越文化行政职能部门的特别机构,而光靠文化行政部门,对于生态保护区中的文化遗产、自然生态与环境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共生性互为前提和共同传承的保护,是无法做到协同一致的。因此,建立一个具有实体性质的领导机构以及一个具有独立建制的文化生态保护的工作机构就显得特别迫切。

(二)加强保护区不同行政区(县市)的协调工作

这项工作与领导机构的建立有直接关系。目前所建立的生态保护区范围都比较大,有的涉及两个省,而大部分虽然是在一个省区的范围之内,但涉及两个地市以上的行政区划,如何协调这些不同行政区划之间的保护工作,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从已经建立的保护区情况来看,条例不一,执行力度不一,方式方法不同,甚至政策上也存在差异性的情况,还是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三)强化展示场馆、传承场所等建设并制定标准规范

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每一个文化生态保护区必须建设一个国有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目的是对文化生态保护区特色鲜明的文化形态和非遗进行综合展示,突出的是展示、宣传与传播的重要性。目前,部分文化生态保护区已经规划在建,部分是原有的展示馆改建,而有的部分则还没有。另外,至于展示场所的建设,没有强制性,也缺乏必要的标准规范。因此,这方面的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强化非遗核心的项目与传承人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核心是非遗项目,而非遗项目得以传承的最重要主体是传承人,因此,保护非遗项目与保护非遗传承人,是文化生态保护区最重要的工作。那么接下来要重点推进,我认为主要是:第一,建立文化生态保护非遗项目与传承人保护的规章制度,保证非遗项目与传承人的权益;第二,加大支持与资助力度,保证项目的保护和传承人的有序传承;第三,增加荣誉性激励机制,鼓励传承人授徒传艺,开展传承活动。

(五)加强数字化建设与规范

随着现代技术的进步,数字化保护成为今后非遗保护、保存一种最便捷、最直观、最接近真实的保护方式。作为整体性保护的示范区域,文化生态保护区在数字化保护方面有许多工作可以做:第一,需要引进数字化保护的技术性人才,解决现在生态保护区数字化保护中的短板问题。第二,强制性规定必须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同名官方网站。第三,强制性建立生态保护区综合性数据库。第四,建立数字化保护中心,制订数字化保护条例等,以便规范数字化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协同推进。

(六)加大宣传普及与研究的力度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必须重视研究工作,同时,加大宣传与普及力度,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让更多的人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区建设与保护中来。这方面就不展开说了。

(七)完善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国家监管机制

国家监管是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最直接也是最有力的保证,通过国家监管可以达到落实规划实施、保证制度建设、保证资金到位和使用规范、保证非遗保护为核心同时又与物质文化、自然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等的工作开展,另外,还能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对保护工作优秀的保护区进行奖励等。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建立文化部文化生态保护区专家委员会;第二,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每年工作总结与汇报制度;第三,建立两年一次的抽检制度;第四,建立五年一轮的建设评估制度。

2018年12月10日公布、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中最重要的是,要把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遗产丰富,氛围深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生态区,坚持“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坚持整体性保护的原则,坚持文化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些都是在原来实践基础上的一种总结和发展。特别是“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我认为特别重要。也就是说文化生态保护区不仅要保护非遗项目、产品、传承人和受众,更要融入现代生活,符合现代人的审美需求。实际上,这就是把传统的东西融入现代生活中,或是现代生活接受传统技艺,使之成为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外,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学理角度,我认为我们还需要做到:第一,必须加强文化多样性、多类型性、多层次性的保护;第二,项目保护需要全面性,历时与共时,仪式和过程,场所与空间,技艺和物品,环境和社会等都需要保护;第三,传承人保护需要多样性,个人、团体、群体等,建立传承人退出机制,津贴机制、奖励激励机制等;第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五位一体联动保护。

本质上说,以非遗保护与存续为核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与实践探索是中国非遗保护的独特实验与工作,它的实践并取得成功,将极大地推动中国非遗保护的创新,形成中国非遗保护的特色,影响中国非遗保护向纵深和整体保护发展,同时,也影响世界其他国家的非遗保护与存续。

近10年来的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与实践探索充分证明,一种创新性的保护方式或途径的形成,必定会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及值得我们继续讨论继续实践的工作。尤其是对于存在问题的分析,是今后改进实践或继续推进实践的重要前提。但只要我们持续地进行,随着一些问题的解决,也随着大家对于整体性保护认识的进一步提高,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一定会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通道,并使更多的非遗和特色文化,一句话,使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得到全面而鲜活的保存。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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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0/0324/108033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