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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0年05月01日 11:47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场大考,能否有效战胜疫情,取决于能否依法科学有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取决于我们的疫情防控法治建设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再次强调:“要依法依规做好疫情防控,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我国疫情防控法治建设情况,更好地发挥法治在战胜疫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中的作用,我就此次疫情防控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
一、为什么要依法防疫战疫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规则,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是任何社会须臾不可或缺的规范。尤其是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灾难来临,社会公共秩序面临失控风险的特殊时期,法治的作用尤为重要。只有坚持依法防控、依法治疫,才能确保防控工作科学有序,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此类突发公共事件,除了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之外,还必须适用应急原则,适用特殊的法律制度和规范,这是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一般有几个特点:一是突发性;二是危害性,造成的损失大;三是公共性;四是紧迫性,要在短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为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政府和公权力组织必须迅速采取各种应急措施,公众必须遵守和配合执行各项应急措施。在应急状态下,公权力呈现出扩张趋势,政府可以采取封锁疫区、限制交通、征用物资设施、限制交易等措施,医疗机构可以对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私权利在应急状态下适度收缩和克减,接受医疗机构隔离治疗、检验检疫、采集样本,服从地方政府发布的规定、通告、命令。
应急原则属于应急状态下必须遵循的原则,构成平时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的补充和辅助,存在条件、时限、范围和责任的严格限定。一旦应急状态结束,就必须终止各项应急措施,迅速恢复到应急状态以前。同时,在应急状态下,必须坚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尤其是生命权、生存权、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知情权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央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取了一系列应急防控措施。比如,成立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党委和政府成立临时性的指挥机构,健全了疫情防控的指挥体系。国家卫健委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国务院发布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多个城市对进出城市的交通进行管控,医疗机构对确诊和疑似病例进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基层组织落实各项防控要求,努力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等。这些依法防控、依法治疫的措施产生明显效果,疫情防控取得积极向好的成效。
试想一下,此次抗击疫情,如果没有法律支撑,不依法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控制疫情,不依法及时发布疫情信息,不依法采取武汉封城措施,不依法隔离确诊和疑似病人,不依法调集全国的医疗资源和物资,那会产生何种不堪设想的后果,绝不会是今天的结果。正是因为我们有比较完备的相关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和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职行事,全民依法行动,我们才能在较短时间控制住疫情。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依法防控、依法治疫,才能确保防控工作科学有序,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二、如何依法防疫抗疫
依法防疫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协同发力,才能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第一,科学完善立法。完备的科学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法律实施的基础。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根据宪法的规定和精神,我国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针对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还有其他一些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这些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也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防控措施,以及其他单位、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控活动提供了相应法律依据。
地方立法也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已经有十几个省份的人大常委会和一些市级的人大常委会临时加开常委会会议作出了有关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决定。这些决定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为目的,突出管用有效的特点,各具特色,亮点多多。如: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责任,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上海的决定要求发挥“一网统管”作用,浙江的决定要求发挥“最多跑一次”机制的作用,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明确政府提供便捷社会服务的职责。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的决定要求充分发挥“冀时办”、“一网通办”、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浙政钉”平台的作用,优化政务服务流程,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线办理各项业务。授权政府可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规章等。鉴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可能有一些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应对和处置,为了尽最大努力支持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多个地方的决定,明确政府可以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和通告等,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其中,北京的决定的授权对象是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上海的决定的授权对象是市人民政府,河北、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等地的决定的授权对象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北京规定从外地返京人员居家隔离14天。湖北浙江部分市政府发布战时管制通告,一周只能出门两次,每次几个小时)。多个地方的决定,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临时征用应急救援所需场地、房屋、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或者调用储备物资。其中,北京、吉林、江苏的决定包括紧急调集人员,河北、上海的决定明确征用补偿相关规定。多个地方的决定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提高群众的科学防护意识和水平。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社区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积极性,多个地方的决定明确了基层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等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单位落实防控措施的主体责任,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强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明确个人的防控责任,要求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调查、开展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进一步明晰单位、个人疫情防控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多个地方的决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各类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同时,明确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将其失信信息依法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采取惩戒措施。北京、河北、江苏的决定,针对目前疫情防控中比较突出的违法行为,如不依法履行报告职责、拒不隔离、隐瞒谎报疫情、暴力伤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河北的决定还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对患者、疑似患者进行隔离治疗的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疫情防控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做到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只有这样,这套体系才能发挥作用。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特点和防控需要,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提出要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同时,部分省区市的人大常委会临时召开常委会会议,作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决定,授权政府可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命令和通告。这些立法举措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防控措施,其他单位、组织和群众参与防控提供了法律依据。下一步,还要加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生物安全法等法律,进一步完善我国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法律体系。
第二,公正执法司法。我国已经形成了各级政府部门分工负责的疫情管理和防控体制机制,卫生健康、林业草原、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各部门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应急指挥机构是行政机关中具体行使紧急权力的机构,其设置必须符合实权化、综合化、常态化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这一体制的建立,吸取了2003年SARS期间各政府机构间“条条分割”、“条块分割”的教训,体现了综合协调的政策取向,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严格执法。
多个地方的人大决定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加大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力度,对扰乱医疗秩序、隐瞒谎报疫情、制售伪劣防护产品、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也要看到,在疫情防控中,少数地方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不利于疫情防控的现象。比如哄抬物价、拒绝管控、逃避隔离、传播谣言、泄露个人信息等;又比如,有的地方封村堵路、截留防疫物资等。对这些行为,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同时,各地在出台疫情防控措施时,也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禁过度执法、粗暴执法。若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要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做好疫情防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关键。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履职、严格执法,实施防控措施必须遵循比例原则,体现行政行为的必要性,防止过度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同时,司法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各类疫情防控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维护防控秩序,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多数国家承认在政府处置危机期间,司法机关应当比平常更加谦抑,对政府应急管理具体措施的审查,普遍被要求推迟到事态结束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并不纯粹出于(准)司法程序上的考虑,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成为(准)司法程序和时效中止的事由,可以使(准)司法机关在应急处置期间暂停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尤其是暂停受理对应急管理措施提出的诉讼或复议,而又不导致(准)司法系统的运行发生紊乱。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全民尊法守法。全民尊法守法是战胜疫情的法宝,这次疫情涉及面广,没有谁是局外人,每个公民都承担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不了解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甚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会严重影响疫情防控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负有配合政府采取的有关传染病防控措施的义务。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疫情防控期间,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照政府发布的指令行事,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进入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不聚集、不聚餐,服从各项防控制度的要求和安排,依法行动、依法行事。面对新冠肺炎疫情,上述义务不只意味着应当遵照政府发布的指令行事,还意味着应当以包括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规劝家人佩戴口罩、守望邻里等在内的各种积极行为,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如果还有人仍然心存侥幸,携带病毒到处传播,无疑会增加接触人员的感染风险、制造疫情防控的漏洞。
任何人都要遵循防疫规定,履行疫情防控的责任与义务,强化规则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服从各项防控制度的要求和安排,做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的国民表率。如果不幸被确诊感染病毒或者成为疑似病例,必须依法接受隔离治疗;如果成为密切接触人员,必须配合接受医学观察和预防措施;自觉遵守学校“不离家、不返校”的规定,自行在家进行健康观察,积极配合“日报制度”等防控措施,绝不成为行走的“感染源”。我们深知,大“疫”当前,遵法守则才能遏制疫情蔓延,减少流动才是对社会的贡献。让我们自觉遵法守则,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捍卫者,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做战胜疫情过程中的守护者、修行者、识途者,恪守法规校纪、履行防控义务,早日平安健康地回到熟悉的校园。
公民尊法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疫情防控过程中公民的义务。只有全社会动员起来,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到疫情防控过程中,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确保疫情防控取得胜利。
三、疫情防控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涉及多方面法律问题。以下几个问题广受关注:
第一,个人如实报告问题。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从外地返乡的人员如实向社区(村)登记备案,自觉居家隔离,并及时汇报身体状况。这是法律法规授权地方政府,通过决定、命令、通告的方式,对公民个人提出的法定要求,必须遵守。但我们也看到,仍有人抱有侥幸心理,故意隐瞒真实行程,编造虚假返乡信息,以逃避隔离措施;也有人隐瞒已有的发热咳嗽等症状,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更有甚者,在医院就诊时故意隐瞒病史、接触史、外出史,严重干扰破坏了疫情防控工作,还威胁到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个人如实报告不隐瞒是疫情防控的基本义务,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提供相关情况,是一种法律义务,故意隐瞒病情、隐瞒行踪,逃避检验检疫与治疗,实际上最先传染、最先伤害的往往是亲友。调查显示,83%的病发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故意隐瞒、不如实报告相关情况的,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认定为失信行为、列入征信黑名单,并可以根据行为的危害性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关于疫情防控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控疫情,这就是在应急状态下,政府可以集中、扩张的一部分权力。我们列举几例:
一是对患者或疑似患者依法采取隔离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二是采取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紧急措施。疫情发生以后,传染病迅速传播,及时切断传播途径,非常必要。如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三是实施疫情严重地区公交停驶停运、通道关闭等交通管制措施。这类措施会给公众造成很大的不便,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影响,但这是切断传播途径的有效手段。
四是依法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政府采取防控措施必须坚持依法行政。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必须做到两点:第一个要求主体合法。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最重要的要求,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应急防控措施只能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任何未经批准擅自采取设卡拦截、断路堵路、阻断交通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第二个要求措施合理。根据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关于个人和组织履行防控义务、承担法律责任问题。
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疫情防控措施。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每个公民都承担出门戴口罩、配合测量体温、不组织和参加各类群体性聚集活动等义务,违反这些防控义务,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公民戴不戴口罩、量不量体温、聚不聚会不再只是个体行为,而是一种法定义务。但有些人却认为,“我不喜欢戴口罩,得病了自己负责。”这种行为显然是错误的。比如,未佩戴口罩进入地铁,被工作人员拦下后,欲强行冲闯进站,这种行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对其做出行政拘留或罚款处罚。
前面也讲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在公共场所戴口罩、遵守封闭管理措施、减少出门,都是疫情预防控制措施,违反这些措施和规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如果行为人不配合防疫工作,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例如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则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配合防疫工作,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从重处罚。
明知自己已经或疑似感染,不接受隔离治疗措施,仍出入公共场所,不回避他人,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规定,一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前段时间我们看到一些案例,福建晋江一家人从武汉返乡却谎称从菲律宾回来,之后参加宴请、婚宴,致使90多人被隔离,3000多人被管控;河北一患者隐瞒病情,失去最佳治疗机会而死亡,并致使77名密切接触者被隔离。这些教训是非常惨痛的。行为人只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才能保证个人安全、亲友安全和社会安全。
第四,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问题。
虽然我们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了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措施,但实践中滥食野生动物、进行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行为还是时有发生。解决这些问题,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加强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源头控制。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直接涉及野生动物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当然,最主要的还是要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2016年作过一次系统修订,确立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从猎捕、交易、利用、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各个环节作了严格规范,特别是针对滥食野生动物等突出问题,建立了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制度。修改后的法律实施后,野生动物的保护状况有所好转。但从各方面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相关配套规定没有及时出台、完善,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具体办法、目录、标准、技术规程等尚未及时出台和完善。二是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不够,对一些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市场没有坚决取缔、关闭,甚至在很多地方,野味市场泛滥,相关产业规模很大,构成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隐患。三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且采用国际通行的名录保护办法。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加大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
第五,对密切接触者一律集中隔离的问题。
考虑到新冠肺炎的传播性较强,又具有无症状传染等复杂性,集中进行医学观察措施十分必要。这样可以有效阻断密切接触者可能产生的传染途径,还可以有效解决居家隔离过于分散、监督不力、提供生活必需品不及时等问题。防止出现居家隔离者不及时上报信息,甚至违反规定随意外出等问题。
在相关法律中也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对于相关密切接触者,可以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
集中隔离,涉及场所征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因为财产在被征用期间无法正常使用,财产的收益权、使用权受到限制,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疫情信息发布与报告问题。
信息报告和发布,关系到重大公共利益和每个公民的个人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都有明确规定。相关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护人员应当依法准确及时将疫情信息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预警信息,为疫情防控赢得宝贵时间。
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涌,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无疑是一次大考。要高度重视法治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项制度措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唯有厉行法治,充分发挥法治在疫情防控中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才能打赢疫情防控这场阻击战。
(责任编辑:李颖)
责任编辑:李贤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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