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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令人瞩目的体系创新

2020年08月17日 10:25

自18世纪法典化运动以来,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民法典就是以体系性、逻辑性、全面性为重要特征的,体系是民法典的生命,缺乏体系性与逻辑性的“民法典”只能称为“民事法律的汇编”,而不能称为民法典。大陆法系也称为民法法系,也表明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重要标志。

我国从民法典编纂开始,就确立了从中国实际出发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体系科学合理的民法典的目标,即“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这就意味着民法典在体系上不能囿于德国模式和罗马法模式,而必须在体系上有所创新。最后编纂完成的我国民法典回应中国现实需要和时代需要,在体系上也确实作出了重大创新,换言之,我国民法典固然借鉴了其他民法典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但更注重回应社会现实需求和体现时代发展特色,作出了不少创新和贡献,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体系创新。

我国民法典一共分为七编,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编,共计1260条,从内容体系上看,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特点:

一是以民事权利为红线构建民法典体系。民法总则采用了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将民事权利的主体、客体,民事权利的行使、保护等基本规则予以提炼。而分则则是分别针对物权、合同债权、婚姻家庭中的权利、继承权以及各项权利的保护而展开。民事权利成为一条红线,贯穿民法典的始终,增加了民法典的科学性和内在逻辑性,更全面展现了民法典的权利法特质。民法典规定和保护了民事主体的基本民事权利,是权利法,这一点是各个民法典的共同特质。与五编制的《德国民法典》相比较,七编制的权利体系更完整,既全面囊括了物权、债权、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亲属权)和继承权,还对人格权予以全面确认和保护,强化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二是从确权到权利救济的结构。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的确认离不开权利的保护。民法典先列举权利,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五编并列,用以完整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权利;将侵权责任编置于最后,通过侵权责任编规定对权利遭受侵害的救济,这符合从确权到救济的一般规律,进一步凸显了民法不仅仅是权利法也是私权保障法的性质,是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提供充分救济的法。我国民法典的整体框架思路因此是“确权—救济”,这是民法典体系以权利为中心的具体体现。这一模式适应了风险社会的需要。由于现代社会步入“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民法典不仅要注重防范风险,而且要制裁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对于无辜的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提供充分的救济。

三是在民法典各编内都按照总分结构建构。各编内部的总分结构安排,使各分编自成体系,逻辑性更为严密,形成了从一般到具体所构成的规则体系。同时,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简约。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将共性的规则抽象出来,避免法律规则的重复,在实现立法简约的同时,也增强了民法典各编的体系性。

与五编制的《德国民法典》相比较,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有三大创新,即人格权独立成编、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以及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这种创新更突出表现了民法典的权利法特质。一方面,我国民法典采纳七编制的模式更突出了对人的保护,实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五编制明显存在着“重物轻人”的倾向,明显是以财产权为中心构建分则体系的。七编制通过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的独立设置,突出了人的主体地位,凸显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真正体现了“一切权利均因人而设立”,从而有效防止人的客体化,使“大写的人”在立法中得以体现,真正实现了“民法中的人的再发现”。另一方面,这一体系更具有时代性,回应了时代之问。“法律追随并适应社会变迁,但法律亦形成并引导社会变迁,而在社会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在现代社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高科技迅速发展,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由此应运而生,成为民法典时代品格的集中展现,也适应了现代社会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立法要求。

总之,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反映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彰显了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也完善了民法典的体系,充分彰显了对人的保护,实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0/0817/109740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