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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具有的新时代特质

2020年10月09日 15:07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21世纪首屈一指的大国民法典,是21世纪民法典之典范。[1]《民法典》是在新时代颁布的权利基本法,面对新的矛盾、新的问题,展现了中国智慧,创新性地特设人格权保护编,并确立了开放式财产权保护制度,是我国立法史上的里程碑。

一、《民法典》体例设计

《民法典》全文计1260条,分为总则编及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总则编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作出一般性规定。

物权编对动产、不动产的登记、交付、保护作出一般性规定;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及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用益物权、居住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及占有作出规定。

合同编对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保全、合同变更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及典型合同作出规定。

人格权编对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

婚姻家庭编对结婚、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离婚、收养作出规定。

继承编对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及遗产的处理作出规定。

侵权责任编对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作出规定。

二、《民法典》的时代特性

《民法典》是新时代颁布的权利保障基本法,在1260条的法律条文中,将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予以全面的保护,在各编中积极回应了新时代民事主体的权利需求,并予以制度保障,新时代特色鲜明。由于《民法典》体系庞大、气势恢宏,在此难以全面系统予以描述。仅在各编中列举一点以彰显其新时代权利保护之特性。

在总则编中的监护制度,突出特点是建立了法定监护、协议监护、遗嘱监护、意定监护、指定监护、临时监护的全方位监护体系,强调了对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尊重,特别是在协议监护、遗嘱监护的基础上,又创设了意定监护制度;而指定监护、临时监护对政府责任的加强,对老、弱及需要被监护的民事主体的保护制度适应了时代需求。

物权编中的居住权制度,所有权人就“自己的住宅”设立居住权,其目的并不是为了满足现时的生活居住需要,而是为满足将来生活居住之需。这种居住权主要是所有权人欲出卖房屋,但又想在该房屋继续生活居住,此时就有为自己设立居住权的需求,这样既实现了获取资金的需求,又满足了生活居住的需要。特别是对老年人养老而言,这是一个很好的选择。[2]居住权制度,还可为父母、继父母、尽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丧偶儿媳、女婿、再婚配偶设定居住权、低收入人群公租房居住权、机关干部国有房屋居住权等制度规定,解决了当代社会中的现实问题,体现了中国智慧。

合同编中的典型合同中,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等,适应了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最大特色,是宪法人权制度在民事法律中的集中体现。生命无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利益至上体现出人文关怀和国家对生命的优先保护,体现出《民法典》对独立、完整的人在社会中的全面保护及鼓励人的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将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予以保护,适应了信息时代公民权利保护的要求。

婚姻家庭编中的夫妻债是这个时代亿万家庭特殊的关注点。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债。《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了日常家事代理权,超出日常家事需要所负债务推定个人债务。但是,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很难界定,如消费贷用于夫妻一方旅游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父或母生病借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家事的借款是否有上线的规定,如何判断一方行为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行为,夫妻间如何举证等夫妻共债一直存在争论。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应该划清,“共债共签”将夫妻债明晰化,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继承编可以说是万众瞩目。自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通过至今,半年时间热度不减,民众都在关心财产继承新规,诸如,“父母的房产不一定就是你的”,“财产继承不用争、《民法典》已经规定明确”等标题一直占据网络媒介显要位置。针对新时代社会特点,遗嘱继承增加了打印遗嘱、影像遗嘱的新形式,明确了公证遗嘱不必然具有优先效力的规定,引发社会热议。在我国继承制度中,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规定也给现实中的继承带来一定的问题,如果父母没有遗嘱,即使是独生子女,也无法单独继承其父母的财产,提醒人们对财产处理的警觉;而公证遗嘱不必然具有优先性,虽然是基于目前诸多家庭的现实考量,然而,在执行时却面临一定的困难,即当财产过户时由谁来确认遗嘱的效力则需要有关机关进一步予以解释。

侵权责任编以列举加概况的方式明确了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侵权责任编中有许多亮点,现列举一二。如《民法典》第1176条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再如,《民法典》第1177条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即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务等合理措施。但是,也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侵权责任编在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基础上,还对网络侵权责任、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责任、教育机构过错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作出规定。特别是对高空抛物的责任规定,保障了公众的“头顶”安全。

《民法典》的颁布,是我国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实现了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它的颁布,为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注释:

[1] 张文显在吉林大学“鼎新讲坛”关于《民法典》的讲座。2020年7月。

[2] 房绍坤《论民法典中的居住权》,《现代法学》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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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0/1009/110307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