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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法治强调良法善治和知行合一、扎根社会生活—— 法治是案例之治

2020年11月23日 10:52

案例法治强调良法善治和知行合一,主张良好的法律必须能够稳定地、源源不断地变成良好的案例,强调法治深入社会生活,在实践中扎根。

一般认为,法治具有普遍认知,同时又具有时代、地域、民族、宗教等特色的范畴。所谓普遍认知,是指法治的一些基本内容是人类普遍认同的,也称为共识。共识是基础性的东西,是讨论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出发点,既具有普遍性和承继性,又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联通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法治的共识就是大家都认同法治是法律的统治,法律是一个共同体最高的规范和共同信奉与遵守的最高行为规则。无论是我国古代法律思想家所尊崇的法治,还是现代西方法治国家所尊崇的法治,都是规则至上的法治,都是以规则为重心的法治。如我国学界普遍赞同的“宪法法律至上说”就是这个意思。那么,在案例法治的语境下,法治建设以什么为重心,具体如何推进?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四个层次展开。

第一个层次是规则层次的法治,社会主体要达成“法律是最高规则”的共识,讲法治、守法治首先要讲规则、守规则,换句话说,法治首先是规则之治,即法律成为基本的、最高的行为规则,这种规则对于任何人都是平等的,每一个社会主体都要遵守法治,概莫能外。谁违反了法治规则,谁就要付出代价,就要受到惩罚。规则之治可以说是法治的入门级,如果连法治规则都得不到遵守,那么法治就只能在低层次或者入门阶段徘徊,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多半都停留在这一层次。

第二个层次是规律层次的法治,即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规律,符合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处的规律,相当于古人所说的“天人合一”“自然法”“法理情有机统一”。从这个层次上讲,法治是规律之治。因为法治有了公平、正义、真善美等价值蕴含,所以法治的境界得以升华,法治的权威和公信力也得以提升。这样的法治能够最大限度地凝聚各方共识,引领社会主体的行为,故规律之治要比规则之治走得更远。

第三个层次是信仰层次的法治,即法律不仅要走入社会各个角落,走入社会生产生活,成为人们的行动指引、路径和方向,而且要走入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心世界,成为社会主体的一种信仰、一种素质乃至一种习惯。一旦法治成为社会主体的信仰、素质和习惯,法治就会获得内生动力和独立人格,就会成为国家和民族精神,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各类社会主体自觉尊崇法律、应用法律、遵守法律、捍卫法律和信仰法律的状态。可以说,这样的法治就能够行稳致远了。

第四个层次是实践层次的法治,即法治是案例之治。案例法治的核心要义是案件纠纷能够按照法治规则和精神处理。实践层次的法治有两个重点:其一是社会主体和公权力机关的行为是否愿意受到法律约束,无论是公民还是社会组织,如果其行为不愿意受到法律约束,就容易产生案件纠纷。当前社会之所以产生大量矛盾纠纷,主要就是社会主体的行为和公权力机关的活动不愿意受到法律约束所致。其二是社会主体和公权力机关是否能够依法处理案件纠纷,这是对法治最终的也是最大的考验。比如,一件民事案件诉至法院,经一审调解或者公正判决以后,如果当事人都服从判决并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这个案子就了结了,就成为一件案子。但是,如果这个案子处理不公或者当事人认为处理不公,提起了上诉,这就变成了两件案子;如果二审结束后当事人还不服又申请再审,这就变成了三件案子;假如再审结束后败诉方又去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并得到支持,这就变成了四件案子;如果负有执行判决义务的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就变成了五件案子;最后,假如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又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法院还要审理,这就增加到第六件案子。依上述所言,本来只有一件案件,结果变成了六件,增加了五倍。为此,不仅当事人承受了大量诉累,国家也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这种现象非常值得研究和重视。所以,案例法治研究不仅要重视理性论证和逻辑推理,而且要重视案例分析和数据统计,通过研究案件和案例,将法学研究从应然研究转移到实然研究,切实为一件案件不衍生出无数件案件的法治模式提供学理支持。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教授)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0/1123/110776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