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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司法领域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2020年12月31日 14:29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的永恒价值追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落脚点”和“试金石”。如何解决司法能力不足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需求不断增长之间的矛盾是司法机关面临的重要挑战。如何在司法领域处理好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成为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重要课题,这要求司法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崇高价值,在更高层次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实现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实践主题,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价值取向,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价值追求。司法公正主要指的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解决纷争的公正,司法改革追求程序公正,而程序公正的逻辑前提是存在制度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而要实现人民平等发展的权利,制度是重要的保证。要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先有符合正义的法律,也就是良法善治。所以,寻求司法公正,首先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制度,然后才是依靠程序公正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统一。

司法公正包含着对司法效率的要求。诚然,遵守程序公正,致力于程序公正是司法机关的安身立命之本,如果司法个案只追求效率而忽视程序公正,那这样的司法行为就不具有正当性。但在追求程序公正的同时,司法也必须要追求效率。司法效率是指通过充分、合理运用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以最小的司法成本获得最大的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要着力构建完善“权责利效”四位一体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其中的“效”就是指审判质量与效率。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多发,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日益增长。与此同时,现行的司法资源配置模式还不能有效适应持续快速增长的案件数量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如果一味遵循程序公正,不计司法成本,不利于尽快修复被侵害的法益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也可能造成司法结果违背常理,偏离社会公平正义轨道的结果。比如,案件办理久拖不决,耗费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这也可能牺牲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司法机关在追求公正的同时,要追求司法效率。

提高审判效率就是严格遵守审理期限,杜绝超审限案件。法官在审理期限内公正地审结案件,使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使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才能做到严格意义上的公正。但是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是审理案件各个阶段可持续的最长时间,对于个案来讲,在法定期限内仍然需要合理缩短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

优化司法过程。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要提高司法过程自身的效率,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实现司法公正,使当事人付出最小的成本实现自身的权利。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首先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在切实保护当事人权利和权益的同时,再通过提高办案能力,减少诉讼环节、节省当事人资源和司法资源,让当事人切身感受到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的公平正义和效率。一方面,通过节省诉讼资源和司法资源,尽可能有效地处理案件。另一方面,通过努力提高办案能力,减少办案环节,从而突出办案效率。

当前,司法改革在追求程序公正的同时,通过科学化管理,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办案环节,提高司法质量,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获得感。例如,“案-件比”制度通过高质量的检察办案,在有效、及时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同时,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认同。通过“案-件比”制度,司法机关在公正的基础上兼顾效率,减少人民群众讼累,同步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再如,落实好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也提高了司法效率。

关注司法的社会效果。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效果要体现在审判质效、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提升上。切实化解矛盾、有效定纷止争,这也是司法效率的体现。因此,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要关注司法的社会功能,使司法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同和良好的社会效果。

关注司法的社会功能,一方面,应当保障每一个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为此,可以通过推进司法救助,对无法及时有效获得赔偿的被害人等给予适当救助。对一些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通过检察听证的方式对案件公开审查,化解矛盾。另一方面,要大力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既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调处纠纷,又要把社会需求、社会价值和社会变化等因素纳入其中加以衡量,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0/1231/111253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