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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督查定规矩,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2021年01月04日 10:57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国务院正式发布《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月1日正式施行。

为政之要,贵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督查就没有落实,没有督查就没有深化。”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督查工作,既突出经济运行和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又聚焦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的堵点痛点,充分发挥督查一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作用,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不偏离、不落空,真正做到“改革推进到哪里,督查就跟进到哪里”,切实把国家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迫切需要发挥好督查在推进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必须看到,尽管督查方式不断创新,督查实效不断提高,但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这不仅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消解了政府的公信力,还影响和制约着督查作用的发挥,加重了基层的工作负担。从这个角度来看,为督查定规矩、划界限,可谓正当其时。

天下之势不盛则衰,天下之治不进则退。”制度要转化为治理效能,最终都要体现到治理能力上。督查之所以是推动落实的“利器”,很大原因就在于它能够“一竿子插到底”,真正深入到一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督查定规矩、划界限,不仅有利于解决政策执行中的搞变通、打折扣,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而且还有利于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廉政建设。更重要的是,通过定规矩、划界限,还能推动政府督查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从而有效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立良法,方能谋善治”。在国务院发布的这份条例中,可以看到对政府督查的很多具体制度设计。比如,在实施主体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政府督查的主体,具体工作由政府督查机构承担”;在督查程序方面,明确“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不得自行开展政府督查”;在督查要求方面,明确“严格控制督查的频次和时限”“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等等。这样具体细致的制度设计,不仅体现了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也凸显了中央政府对自身建设的高标准要求,必将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步伐。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督查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手段,必须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迈进。明确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方能确保政府督查始终运行在党纪和法治轨道上。这不仅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也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踏上新征程,保持抓铁有痕的落实韧劲,用好督查这把治国理政的“利器”,我们就能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落细落具体,在实践中不断开创“中国之治”的新境界,为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保证。(来源:宣讲家网) 

本文链接:http://www.71.cn/2021/0104/1112683.shtml(转载请保留)

作者单位:云南省保山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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