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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撑腰对家暴“零容忍”

2021年02月24日 09:07

“家庭暴力”一词近日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更不只是个人感情问题,而是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当面对家庭暴力时,应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和身边的人。

1.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

何谓家庭暴力?201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该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既包括身体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饿冻、有病不给治疗等方式虐待、遗弃没有生活能力的儿童、老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在家庭教育中以暴力方式管教儿童等,也包括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也就是说,家庭暴力不仅限于夫妻之间,也会发生在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

同时,从法条上还可以看出,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人们常说的“动手”,像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频繁且不恰当的“动口”,也可能会触碰法律的红线,受到法律的制裁。

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毋庸置疑。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遭遇家庭暴力可主动寻求保护

当家庭暴力来临时,当事人应该如何寻求保护呢?

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即面对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可以向受害人或者加害人所在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寻求帮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起诉至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会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也会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会依法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同时要特别指出,为了使受害人切实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法院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也不需要申请人提供任何担保,申请人无须有任何诉讼费用方面的压力和负担。

申请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法院受理后,对符合法律情形的将会在72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做出之日起生效。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3.不支持加害人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涉家庭暴力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如果在离婚纠纷中可以认定家庭暴力,则面临如下法律后果:

按照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就是说,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如果能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则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据研究表明,儿童时期目睹或经历家庭暴力,对成年后施暴或受虐有一定影响。为了给儿童创造非暴力生活环境,不支持家庭暴力加害人直接抚养子女是基本的裁判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底《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明确了这一原则。该纪要规定,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款在婚姻法第39条的基础上,新增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当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人民法院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者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

此外,民法典中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可以向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至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有以下几个:一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必须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二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提出损害赔偿,则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出诉讼;三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无过错方未提出损害赔偿,二审期间提出,人民法院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另外,双方协议离婚的,除非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明放弃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否则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4.家暴加害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将会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加害人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若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法院根据受害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会出具人身保护令。如果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暴行为,导致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构成刑事犯罪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形依法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受害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1/0224/111875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