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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利国利港

2021年03月31日 09:30

3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75、7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有关精神和要求的现实举措,更是一件利国利港利民的大好事。

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是坚决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的必然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体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香港回归祖国以后,在法律地位上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央依法履行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全面管治权和宪制责任,有效管治香港特别行政区。在这一宪制秩序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等权力。

当前,香港处于“由乱及治”的历史阶段,必须始终警惕外部势力利用香港干预中国内政的图谋,防范和遏制极少数人勾结外部势力干扰破坏“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施。香港国安法公布实施后,香港国家安全“不设防”的局面得以根本性改善。但是反中乱港分子利用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存在的制度性漏洞和缺陷,企图夺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尤其是利用选举方面的制度漏洞进入香港政权机关,公然从事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刻意破坏宪制秩序和损害香港繁荣稳定的活动。因此,这次完善选举制度就是要运用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所具有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决定权,阻断反中乱港势力体制内夺权的通道。

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保障了香港居民的民主和自由权利。中央一度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规划了民主普选的时间表。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而事实充分证明,由于香港的反中乱港分子百般阻挠,导致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目标根本无法实现。近些年来,香港的政治氛围被这些惯于“拉布”“揽炒”的反中乱港分子搞得乌烟瘴气,很多真心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爱国爱港人士不敢公开讲真话,否则就会被“起底”甚至遭到各方面的围攻和谩骂,试问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下,广大香港居民如何可以享受到真正的民主权益?香港现行选举制度的缺陷导致香港“泛政治化”日益严重,导致香港面临的现实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无法有效解决,因此从确保香港民主制度发展的角度看,必须正本清源,坚决阻止这些反中乱港分子登堂入室之后肆无忌惮地操弄政治议题,要在国家层面上来构建一套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选举制度,确保“爱国者治港”,恢复宪制秩序。

“一国两制”事业在香港实践了20余年,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就是要实事求是,对香港政治制度尤其是选举制度进行探索和完善。这次完善选举制度的重点就是要构建符合香港实际情况、有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着力提升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和治理体制机制顺畅、有效运行,使香港的民主步伐走得更加稳健,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奠定坚实的制度性基础。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1/0331/112307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