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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国者治港”提供健全制度保障

2021年04月01日 16:46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一项意义重大而深远的举措,是确保“爱国者治港”的制度保障,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实现香港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是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的治本之策。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由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设计的。该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该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则分别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作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此外,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生效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解决香港选举实践中发生的问题,对该法进行了2次解释,作出了5次决定。

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此前,香港特区立法会是由地方直选和功能组别两种选举方式产生。地方直选是以地区作为选区分界,选出议员议席,由市民投票选出。功能组别也称为功能界别、功能团体或功能选举,是指在选举中以职业或行业、身份或社会阶层等评价指标来划分一定的选举团体进行投票。

这样的选举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尤其是,近年来反中乱港分子和“港独”等激进分离势力通过选举平台、立法会和区议会议事平台或者利用有关公职人员身份,公然从事反中乱港活动。这些乱象表明,香港现行的选举制度和机制存在明显的漏洞和缺陷。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已经成为推进“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的当务之急。

香港是我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任何情况下都决不允许搞各种形式的“港独”和所谓“自决”,这是“一国两制”方针下不可触碰的底线。邓小平曾指出:“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什么叫爱国者?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针对香港现行选举制度存在的漏洞和发生的风险,全国人大通过《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修改,这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和责任。中央主导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完全是正当、合理、合法的。只有消除选举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风险,才能维护国家安全、主权与发展利益,筑牢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防波堤”。《决定》充分考虑改革香港选举制度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的具体情况,就完善香港选举制度,作出了新的制度安排。一方面,明确了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一国两制”方针、维护特区宪制秩序、确保“爱国者治港”、提高特区管治效能、保障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另一方面,规定了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3项核心内容:一是对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和增加职能;二是增加立法会议席;三是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这3项核心内容是以制度的形式保障“爱国者治港”这一根本原则在香港落地,从而建立起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

《决定》修补香港现行选举制度的漏洞和缺陷,重点是对选举委员会进行调整和优化,并且赋予其新的职能,即除了原先的提名和选举行政长官职能外,还有权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以及提名全部立法会议员的候选人。重新构建选举委员会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建立一套符合香港实际的民主选举制度。同时,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确认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立法会选举中的候选人资格,为建立“爱国者治港”的政治体制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机制保障。

《决定》还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以上原则和内容要求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地有关法律作出相应修改。这样,通过国家层面和香港本地的修法“组合拳”,实现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完善与优化。

要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必须始终坚持“爱国者治港”。如果说香港国安法的制定是对香港社会治理划出了底线,那么,《决定》以及接下来的法律修改则是在制度上为“爱国者治港”铺设了轨道。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1/0401/112334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