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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荐读| 慈善财产是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的财富源泉

2021年10月12日 19:54

慈善财产,是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的财富源泉——

把握慈善财产法律属性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三次分配作为共同富裕的基本性制度安排,备受关注。慈善财产,是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的财富源泉。当前,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有必要从理论上厘清慈善财产的法律属性,以把握其性质和明晰权责。

第一,慈善财产来源的独特属性。慈善财产包含慈善捐赠中的捐赠财产以及慈善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它立足于自发、自愿的慈善行为,体现着人们的善心和社会责任感,构成调节社会财富分配格局的“道德之手”。近段时间以来,在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重大战略任务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灾害事件中,慈善财产所彰显的道德力量贡献突出。据民政部《2020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20年底,全国社会组织捐赠收入共1059.1亿元,慈善信托合同规模达24.7亿元。一方面,慈善财产为困难群体和受灾群众提供了改善民生的物质保障,另一方面,也饱含着公众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的友善精神和优秀美德。可以说,慈善财产的来源和运用,深刻诠释了共同富裕是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的全面富裕。

第二,以慈善财产为客体的法律关系的交叉属性。这主要表现在慈善捐赠的法律关系中。慈善财产可以用来设立捐助法人,也可通过慈善组织捐赠,或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捐出财产设立公益法人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一对一的直接捐赠为单纯的赠与关系。而当捐赠人先将财物捐赠给慈善机构,再由后者按照公益用途分发给受益人时,则关涉多重法律关系:从捐赠人赠与财产的无偿性而言,类似赠与;从特定受益人有权向受赠人取得债权的角度,合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规范;受赠人负有为募集目的而使用捐赠财产的义务,捐赠人有权请求其履行该义务,符合信托让与的基本原理。正是不同法律关系的交织,决定了慈善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复杂性。

第三,慈善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属性。慈善财产独立于捐赠人、管理人和受益人。首先,慈善财产脱离于捐赠人。以慈善财产设立捐助法人的情形下,捐赠财产构成法人的初始财产。在直接赠与的场合,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财产,除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否履行交付或登记手续,赠与人均不得行使撤销权。捐赠财产满足物权移转效力要件时已成为慈善财产,不能再返还于捐赠人。当财产捐赠给已设立的慈善组织或慈善信托计划时,显然已不属于捐赠人。其次,受赠人或受托人对慈善财产不享有完全物权。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后不能随意处分捐赠财产,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将捐赠财产用于慈善目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有管理和处分权,但非实质上的所有权。最后,受益人享有要求受赠人给付的诉权,但不得对慈善财产强制执行。可见,慈善财产上没有明确的所有权人。然而,慈善财产与无主物有本质的不同。慈善财产没有所有人的根源在于所有权概念和原理的适用存在困境。在法律属性上,慈善财产类似于信托财产,是独立的目的财产,归属于社会。

将慈善财产视为独立财产,这既是理论的应然,也是实践的必然。在此次抗疫中,慈善财产被归集至特定机构、上缴至财政部门的事件曾引发舆论质疑,公益组织滥用慈善财产、善款去向不明的现象也偶见报端。为此,保护慈善财产,让其落到实处,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已有一些地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比如,2021年7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慈善条例》明确禁止慈善组织担任保证人,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2021年9月2日公布的《上海市慈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尝试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健全慈善财产的管理和监督,让慈善在“阳光下进行”。此外,还有科技公司利用区块链技术搭建新型公益平台,通过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无需人工干预即可保障公益目的的完成,达到真正的专款专用。这些为慈善财产实现风险隔离和排除外部干扰提供了思路和方向。

三次分配能否有效促进共同富裕,鼓励公众参与、倡导善心善行是重点,让善心能够“放心”也同样关键。在致力于发展共同富裕的大背景下,慈善事业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明确慈善财产的性质和定位,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有助于社会慈善力量的发展壮大,从而助推共同富裕。我们期待各方抓住机遇,培育慈善财产的独立运行机制,使社会成员自愿参与财富流动的同时获得安全感。

(作者为北京物资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1/1012/114508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