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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2021年11月10日 13:59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推进人大协商、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推动公众有序有效参与立法是完善人大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的重要途径,是健全人大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的基本方式,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坚持立法信息依法全面及时公开。推动公众有序有效参与立法必须依法保障公众对立法信息的知情权,保障立法信息依法向公众全面准确无迟延公开。立法信息如果不公开、慢公开、少公开,公众对立法情况不了解、不掌握、不清楚,公众参与立法要么是“走过场”形式化参与,要么就是“走极端”不理性参与,不是真正的民主立法,不符合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意蕴。在这方面,一是坚持立法信息实质公开,提升立法信息公开的质量。立法信息实质公开不仅要公开拟立法的法律草案条文,还应该包括立法机关就拟立法律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立法调研情况、立法理由及其主要争议等背景材料的公开,对于重大且社会广泛关注法律草案的立法信息公开还须对社会普遍疑虑进行必要释明。二是坚持立法信息及时公开,提升立法信息公开的效率。一方面,立法草案可借助网络信息技术实现最大范围有效公开,充分发挥融媒体在立法信息公开中的作用,用信息技术赋能立法信息公开;另一方面,完善立法制度,优化立法程序,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助推立法信息的及时公开。三是坚持立法信息依法公开,保障立法信息公开的合法性。不能“一刀切”地将法律草案所有情况所有内容全部公开,还应当从法律角度考虑相关立法信息依法能不能公开。根据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原则上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但经委员长会议研究决定不公布的依法不公开;相关立法信息如涉及国家秘密等其他不宜公开情形依法不公开。

坚持和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这是推动公众有序有效参与立法的基层制度安排。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已覆盖全国大部分省份,围绕法律草案、年度立法计划等征求基层群众意见建议,许多好的意见建议在立法中被吸收采纳,极大地推动了基层群众参与国家立法的深度和广度。然而,现有基层立法联系点在整体数量上还是偏少,尤其类型比较单一,特色不够鲜明。接下来,一是要在基层立法联系点数量上适度增加,强化公众有序有效参与立法的实践载体。二是要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层级区域分布上优化。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虽然也兼顾了经济发展水平、地域分布和民族区域等因素,但在区域分布上,边疆和东北地区的基层立法联系点还不够,需要适时进行优化;从层级上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县市级人大常委会占多数,而作为最基层的街镇级立法联系点还不多,数量和结构安排上有待优化,需要在未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上有所改观,以真正体现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之要义。三是要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行业分布上有所改善。立法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内容,调整人民群众方方面面的利益,必须兼顾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立法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要尽可能深入不同行业倾听不同公众的立法声音,做到“兼听则明”。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在行业分布上还不够广泛,主要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街道为主,可适当增加体制外的机构和社会组织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尤其是要注意扩大社会民意调研机构、社会智库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在基层立法联系点中的比重,以更好发现、传递和凝聚社情民意。

完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推动公众有序有效参与立法的关键是如何识别真实民意。在这方面,一是优化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无论是面向一般公众的立法征求意见,还是面向特定公众群体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都要特别注意发挥拟立法利害关系人在立法中建言献策的作用。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要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细化会议议事规则、信息整理和反馈等程序,着力克服部分参与、片面参与和形式参与的问题。二是完善立法商谈发现反复、充分的立法商谈,让人民群众围绕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发表意见,最大限度地寻找并发现商谈中的共识。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1/1110/11489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