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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主体协同参与乡村振兴的路径探索

2021年11月25日 14:42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和推进,各项政策、设施、资源和力量不断向乡村积聚,公共服务也在不断向乡村覆盖,乡村的面貌和村民的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村民收入逐渐增加,生产生活条件大为改善,村民的主体性不断增强,对个人利益和自身发展的关切与日俱增,对村落的疏离感逐渐加深,公共性参与逐渐减少。村民之间、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精神日渐匮乏,乡村的公共生活日渐衰微。另一方面,乡村振兴各项政策和任务的落地,需要不同的行动主体共同参与、共同建设,需要不同群体的合力支撑。在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振兴的背景下探究主体性与公共性之间的内在关系,找出两者的融合路径,对于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主体性、公共性的内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人的主体性是人作为活动主体的质的规定性,是在与客体相互作用中得到发展的人的自觉、自主、能动和创造的特性。主体性既存在于实践技术层面又存在于意识心理层面;既有个体的规定性又有群体的规定性,这两方面相互渗透、不可分割,只有同时具备时,主体性才会完整。

公共性在不同学科的知识和话语体系中表述不尽相同。在交往互动层面上,强调以交往理性进行对话,在生活世界里形成一种公共领域,形成公共民主意识的社会整合机制。在制度层面上,认为社会整合的机制来源于法律程序制定的体系所具有的正当性和唯一性。在原理性价值观层面上,是以正义论的形式展开的。整体而言,学者们大多是从公共性的形成要素来理解其内涵的。这些要素主要包括:公共性参与以及参与的公开、公平,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精神的需求和维护,有公共空间和公共性参与主体的在场。具体到乡村社会,公共性专指乡村公共空间的公共性,即基于公共需求产生的乡村公共空间在其所处的空间场域中以其自身所拥有的资源为基础,以集体参与的公共活动为载体,以平等、多元、自由、包容等为核心理念,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的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一种社会属性。

主体性和公共性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人本身出发,主体性的生长是人发展的基础和标志,公共性的扩展是人发展的需要和要求,主体性和公共性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上存在价值耦合。也就是说,对于全面发展的个体而言,主体性和公共性缺一不可,主体性的发展需要公共性的融入,公共性的获得会促进主体性的完善。当个体表现为积极参与公共活动,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时,既是公共性的获得,也是主体性的成熟。二是从社会来看,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需要不同主体之间增强联系和有机合作,形成强主体性,进而发展出公共性,促进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的增长。可以说,从主体性到公共性的融合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逻辑。

乡村振兴不仅要激发主体能动性、创造性,还要彰显公共性

主体性与公共性的融合是不同主体之间凝聚群体理性、协同能力和行动、走向共建共享的过程,需要从利益联结、组织联结、公共文化认同构建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利益联结是乡村振兴主体性与公共性融合的现实基础。乡村振兴的目标之一是让全体村民和行动者共享发展成果。通过利益联结可以发现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契合点,满足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激发其主体性。利益联结的关键在于深化农村改革,把乡村经济发展的利益“蛋糕”做大。一方面,相关责任主体应立足于当地的区位条件和资源禀赋,盘活土地、人力、技术、文化以及资本等资源,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具有明显区域特色的产业类型和产品形态。实践证明,那些在乡村振兴中比较成功的个案,都是立足自身的比较优势,通过特色产业的带动不断延伸产业链,以进一步保障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相关责任主体需要创建多样化的利益联结,公平合理地进行利益分配。一是明确村集体产权是村民参与利益分配的重要保障。可以将土地、房屋建筑、水域、山林、文化遗产等要素,按照国家评估标准置换为村集体和村民的集体产权,作为村集体和全体村民分享收益的重要依据。同时鼓励村民通过“租金动态上涨”“收益保底+利润分红”“碳汇交易”等多种方式,与经营主体合作共享各种收益。二是加强政府监督职能,注重利益分配的公平公正,既要支持农业经营主体按照运作市场化、要素规范化、经营规模化的要求合法盈利,也要通过相关制度明确相应的公共责任,将村民入社的人数、入社后的权益保障、对乡村公共事业的贡献作为衡量经营主体社会效益的重要指标,确保公共利益的优先性。总之,稳定、合理、公平、多层次的利益联结有利于不同主体的分工与协作,是形成利益共识、增进公共利益和公共责任的物质基础。

公共文化认同是乡村振兴主体性与公共性融合的价值基础。乡村公共文化是在乡村公共活动和生活中形成的具有社会性评价意义的系统,既包括外部输入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也包括乡村内生的基于集体性活动而产生的文化形态:村域公共空间、集体仪式以及村规民约等。乡村公共文化认同是不同的行动者在参与乡村公共文化实践过程中对这种文化及其价值的肯定和体认、传承和发展,反映了行动者对自我与群体关系、自我与村落关系的主动塑造,是行动者主体性和公共性融合的意义来源和价值基础。增强乡村文化认同,一方面,要激发村民的主动性,不断优化乡村文化环境:一是公共文化活动要自组织化和多样化,即大力扶持乡村自组织发展(如自乐班、兴趣社、互助队等),创设丰富的文娱活动,以加强村民和集体的联结感、存在感和归属感;二是公共文化空间要行为化,即对那些承载集体记忆的公共空间进行功能重塑,使之成为村民表达和创造集体文化、传播乡风文明的新载体;三是公共文化遗产要活化,即让更多的人在保护、传承和发展中共享公共文化遗产的物质福利和精神福利;四是村规民约要实在化,村规民约的作用不仅要体现在文字上,而且要通过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创新,使其具有执行力和公信力。从实践上看,真正有效的村规民约都是主体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另一方面,外部的公共文化供给要努力寻求与乡村内部文化需求之间的契合,建立“需求—供给—效果反馈”的互动模式。比如,由政府提供资金、协调相关平台,让村民通过微电影、短视频等形式,呈现独特的乡景、乡愁、乡趣。此外,还应积极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技术在传播文化、聚合民意等方面的作用。

组织联结是乡村振兴主体性与公共性融合的结构化载体。村民不仅需要通过一定的经济组织增强竞争力,以应对市场风险、获取相应收益,而且也需要通过其他的组织形式,与他人、与群体形成互动,在具体实践中获得发展。所以,组织联结解决的是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融合问题。村民从私人领域走向公共领域并获得组织身份的过程,正是公共性构建的过程和体现。公共性水平越高,组织的凝聚力就越大,组织行为与个体行为就越具有一致性,个体的利益诉求就越容易得到满足,个体参与集体活动的主体性就越强。实现组织联结的基本路径是“他建”与“自建”相结合。“他建”方面,主要是发挥政府在政策、资源以及人才等方面的聚拢优势。一方面,要求政府对有成熟项目、成熟产品以及市场渠道的市场主体重点扶持,引导其不断规范化和组织化发展。另一方面,要求政府着力推进乡村公共服务均等化、系统化和日常化,以贴近民心、体恤民情、顺应民意的服务引导村民组团建社,共同参与管理乡村公共事务。“自建”方面,主要是村民之间基于需要自愿、自主联合建立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参与相关的经济或公共活动。值得强调的是,无论是哪一种方式,组织联结都应嵌入乡村具体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中,发挥乡村精英在人脉、民意、社会舆论等方面的正向促进作用。

制度建设是乡村振兴主体性与公共性融合的根本保障。乡村振兴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只有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不同主体之间的分工与协同才能真正实现。一方面,各领域和各事项内部需要不断制度化,发挥出其导向和规范功能。比如,吸引村民加入合作社,必须要有明确的实施办法和风险应对、责任义务以及进入退出等的具体办法。另一方面,有关主管机构要统筹协调和推动不同事项制度之间的关联和互动,通过制度与制度之间的承接性、相倚性和互补性,释放出更大的机制活力。在实践中,保证制度建设的公共性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制度建设既要契合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也要与乡村振兴阶段性的具体任务及其要达成的目标相一致。二是效率性与公平性的统一。制度建设最重要的目标是持续增加村民的收入以及资源收益和公共利益,而这种促进和增加应当符合社会价值的公共导向,体现基础制度的公平性。在制度的组合架构中可以通过公共协商提升“民主的分量”和“民意的尺度”,增强市场组织、社会组织、村民个体以及民间自组织在制度制定中的参与性。只有所有的制度和政策在执行和运用过程中公开、透明、可监管、可矫正,才能确保效果不断趋近于公共性目标。总之,持续推进乡村振兴的制度体系愈成熟、愈贯通,其所蕴含的公共性就越充分,就越能激发主体的积极性。

(作者分别为齐鲁工业大学(济南)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齐鲁工业大学(济南)艺术设计学院副教授、博士)

【参考文献】

①郭湛:《人的主体性的进程》,《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2期。

②韩平、薛嘉树:《关于农民公私观念的审视与重塑——基于主体性、公共性、现代性的逻辑分析》,《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

③李明伍:《公共性的一般类型及其若干传统模型》,《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4期。

④张诚:《回归公共性:消费社会中乡村公共空间的资本化及其超越》,《求实》,2021年第2期。

⑤李友梅、肖瑛、黄晓春:《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⑥姚树荣、周诗雨:《乡村振兴的共建共治共享路径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20年第2期。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1/1125/115075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