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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生态向善中的企业责任与行动路径

2022年01月05日 13:56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当今世界,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为代表的新兴技术正推动人类社会加速进入到数字时代。在中国,从健康码到移动支付,从智慧交通到智能制造,从5G通讯到短视频社交,从远程教育到网上办公,数字化正以不可逆转的趋势全方位渗透到各个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迎接数字时代,推进建设数字中国,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经过多年的持续推进,我国数字化建设领域取得了长足进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发展。与此同时,数字化发展进程中的新问题新挑战使得放管并重的数字生态规则体系的建设变得迫在眉睫。

当前数字生态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一是资本无序扩张与技术垄断下的经济风险。以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为基础,数字技术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成为壮大经济发展新引擎。但这也让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数据收集和数据聚合的差异化优势,获得了市场垄断地位,攫取了超额利润。互联网巨头的技术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影响到了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入融合,对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构成重大威胁。

主要表现为:其一,资本的无序扩张加剧社会资源流向虚拟经济和互联网消费经济,在价值链中产生“二选一”的零和游戏,线上挤压线下,形成对中小企业商户的过度掠夺。其二,互联网平台企业凭借数字技术优势和雄厚资本不断入侵民生领域,向低技术市场扩张,类似互联网巨头与社区小商贩争利的“社区团购”行为不仅动摇了民生就业根基,更有可能影响到“硬核”数字技术研发投入与迭代更新。其三,为了维护垄断利益,一些巨型平台企业构筑封闭的“应用生态”,屏蔽竞争对手网址链接,阻碍数据合法合理流通、共享和交换,严重影响用户体验,损害用户权益。其四,网络平台企业通过用户数据采集,进行大数据“杀熟”,侵害用户权益,威胁数据安全。其五,一些企业追求“算法效率”,损害劳动者权益。

当然,技术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对数字经济最大的危害还在于其对整个社会创新的抑制及对创新驱动发展的损伤。一方面,当互联网平台巨头利用垄断优势而不是技术创新来获取高额利润时,企业的创新内生动力会减缓,蔓延开来将会大大降低行业的整体创新速度和效率。另一方面,一旦资本过度流向低技术壁垒市场导致社会创新投入下降,那些原本能够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硬技术”或将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最终引发社会资源在不同行业和领域中的错配,影响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地和目标实现。

二是扭曲的网络生态与价值观诱导下的社会风险。清朗的网络生态是数字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础。近些年,以互联网社交娱乐平台和融媒体为代表的企业及其部分入驻商户滥用和错用数字技术,污染了数字生态,产生了不良影响。

这些社会风险主要包括:其一,在网上宣扬历史虚无主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网络歪曲党史国史军史、鼓吹历史虚无主义。其二,低俗网络传播与营销活动屡见不鲜。一些平台或商家的定向广告推送让网络用户深受骚扰,网络主播进行低俗表演破坏公序良俗,一些平台商户的恶意营销涉嫌欺诈销售。其三,算法滥用现象日趋普遍。互联网平台及其商家通过投喂传播与信息过滤等方式为用户提供所谓个性化服务,导致部分社会成员的社会认知极化,撕裂了社会团结的纽带。算法滥用还表现为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竞价排名和产品服务推荐机制让价高质劣者有了更多坑害消费者的机会。其四,网络水军、流量造假、黑公关现象日益猖獗。一些不法分子借助数字技术和智能化手段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网络敲诈勒索、有偿删帖、恶意炒作营销等行为让广大群众深恶痛绝。

三是频繁的用户隐私泄露与未经授权的数据使用、交易与传播导致的安全风险。数字时代,数据既是生产力更是战略安全资源。随着数据价值被越来越多的挖掘和利用,数据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其一,在数字化生存环境中,由于数字技术“黑箱”的存在,加之相关企业有意模糊和隐瞒数据收集目标和使用情况,使得用户个体作为信息内容的主体几乎不能自主控制自己的数字信息,完全无法了解自己的信息和数据在何时、何地、被何人、以何种方式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在这种不对等的数据环境下,一些企业非法采集、超出服务范围存储和贩卖数据的情况呈现多发高发事态。部分网络平台企业及其商家已经成为暴力催债、电信诈骗、冒用身份犯罪的帮凶,给用户带来经济损失、安全威胁和隐私侵害,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危及到公共安全。其二,全球数据爆发增长、海量集聚,集中化的数据平台部署方式和大规模数据的管控、调度模式,让拥有这些数据的平台企业负有巨大的安全责任,稍有不慎就会给行业乃至国家安全带来威胁。而近些年不同行业领域频发的数据窃取、泄露、滥用、劫持等安全事故也反映出我国数据安全形势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危险性。

维护良好数字生态需要加强企业责任

目前,国内针对数字化转型乱象进行了系统性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合力构筑起了数字化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从中央到地方的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政策监管以及整顿互联网环境的网络“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力度大,效果明显。在此基础上,强化企业自我约束与责任以构建起良好数字生态的最后“一块拼图”就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从数字生态责任分配结构上看,必须加强企业责任。数字生态是数字化发展的根基土壤和外在环境,一个良好的数字生态包括健康清朗的运行环境、包容审慎的规则体系、宽严相济的监管机制和安全自律的业界氛围。企业是科学技术落地的重要战场,科技产品和服务则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品质改善的“中介物”。类似百度、腾讯、阿里、滴滴等巨型互联网科技企业集团通常掌握着大量数字化技术及其专利成果,它们也是数字化技术产业化和商品化的主要推动者和受益方。讨论规避数字化转型风险,建构良好数字生态,促进科技向善,企业的责任都是无法绕过去的关键一环。

其次,从企业长期发展需求上看,必须加强内部自律。企业的长远发展是建立在创新活力、竞争实力和社会信誉基础上的可持续过程,在数字时代更是如此。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动力很大程度上来自内部的逐利冲动与外部的竞争压力的联合作用,用技术含量不高的技术通过市场垄断和资本扩张的方式获取市场和利润是短期的、不可持续的,反而在此过程中分散了企业的研发资源,错失原创性、基础性技术更新和市场开拓的机会,长远看将削弱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对抗市场波动冲击的能力。因此,企业必须从国家战略和社会需求中识别机会,采取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价值的差异化竞争模式,实现更为长久的发展。企业必须认识到,单纯追求利润与商业回报会失去社会信赖并损失信誉,只有将道德伦理属性和责任意识融入科技创新与产品设计过程中,并致力于解决国家社会关切的重大现实问题,才能通过创新来获得更好的发展机遇,从而赢得更大的市场,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从企业社会责任原则上看,必修加强技术的伦理嵌入。对于任何企业来说,它们向社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都必须满足两个基本伦理原则:其一,产品或服务不能“为恶”,不做危害国家、社会和用户的事;其二,在此基础上,企业要努力“为善”,合理定位产品或服务的商业价值与社会价值,实现二者的平衡发展。这就意味着,企业尤其是深度融入到人民生活、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各个领域的数字化企业,在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应当主动开发和运用负责任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来解决社会问题,在谋求人类社会福祉与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企业的商业价值。各类互联网科技公司特别是头部企业,在处理内在利益与外部效益的关系时,应以充分考虑技术伦理,在技术研发和应用阶段遵循技术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为其市场行为提供约束和保障,也为新兴技术研发应用推广行为划定伦理边界,从而发挥技术伦理的事前引导作用,为企业科技向善目标的实现提供方向和路径。

 

推动数字生态向善的企业行动路径

建设数字中国、加快数字化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提出的重大决策。《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坚持放管并重,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统一,构建数字规则体系,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当前,国家开展的数字规则立法、数字经济与市场监管、网络安全与网络环境整顿等一系列组合治理成效显著。互联网科技公司作为数字化发展的主力军,此时更应该主动顺应数字化转型大趋势,积极参与到良好数字生态营造进程中来,塑造科技向善的社会形象,切实履职尽责,从根本上遏制“资本贪欲”,不断增加“技术温度”。

第一,做好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并持续开展自省式学习。一是面向未来,科技企业应做好数字技术及其产品服务的风险与收益的预测评估。基于前瞻性要求,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需要依据社会价值需求与国家发展要求,在新技术研发阶段就了解并明确界定技术的伦理可接受性和社会满意度的基本准则,提前描述并分析此类创新的潜在影响。通过构建创新的自适应调节系统,在主动考虑社会、环境、道德等因素的前提下,制定处理技术研发过程中产生意外结果的应对方案。在具体路径上,科技企业基于未来发展的承诺,进一步思考并在发展规制中明确:国家和社会对产品服务的功能需求和安全需求各是什么,如何通过技术创新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企业收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点在哪里,如何引导一项技术创新在满足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向着社会满意的方向持续发展。

二是回顾过去,做好经验教训的总结与反思性学习。即便是掌握核心科技的头部互联网企业也应该承认,自己作为创新主体同样存在认知和能力的局限性。在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时,应首先从以往失败的研发和市场行为中总结教训,避免新技术及其应用重蹈覆辙。而对失败的总结不仅仅面向企业内部,更要关注市场、社会和政策对此的反应。通过对过去创新活动中的技术伦理、社会期待、政策环境等维度的反思性学习,针对过往创新活动的预期目标、执行过程、结果实现等环节展开评价,尤其是要梳理出以往创新活动因为过分强调资本增值而忽略伦理原则所导致的市场失败或政策强力监管干预的前因后果,针对当前和未来的创新活动做出自省式总结和反思性预警。

第二,广泛吸纳企业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协同开展包容性治理。一是建立行业联盟以防控数字化转型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数字时代,新兴技术给生产、生活和治理方式带来的变革之中包含了更大的不确定性,而数字化转型中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风险又交织在一起,系统级联和风险后果的叠加让单个企业无法有效应对。更重要的是,数字生态乱象是整个行业的乱象,身处其中的企业难以独善其身,规避风险,营造良好数字生态的责任也就成为行业领域的共同责任。因此,整肃行业生态需要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巩固数字化(互联网)行业的合作伙伴关系,建立集体技术安全标准和技术伦理准则成为必然选择。在实施路径上,应努力实现行业标准和风险控制的统一性和规范化,共享技术的核心风险数据,开展联动性风险评估与信息分享。为了避免行业内部龙头企业的技术标准垄断造成的风险评估选择性误差,需要鼓励业界的“少数派”或者“异议者”给出的自己的风险判断,而非追求完全没有异议的“风险共识”及解决方案。

二是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增强协同治理效能。数字化企业要高度重视行业外的专家、媒体和公众在数字生态塑造中的作用。只有扩大参与范围,增加参与主体类型,将企业行业内部讨论与外部社会参与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包容性治理的原则目标。通过多元主体的平等协商,对不同知识体系、方法论及预期效果进行比较,促进数字化创新活动及其风险情境的多视角呈现与交流。在这个参与机制中,科技企业与行业应率先阐明并反思自身的创新动机与实施方法。在集体讨论环节,企业应主动与其他行为主体对特定创新系统的目标、过程、价值观、规范开展反复交流与互动,以便“求同存异”,最终形成广泛意义上“向善共同体”对科技创新的共同承诺,从而提升利益相关者对数字化创新及风险治理的认同感与行动方案的合法性。在具体实施路径上,通常是组建自治性质的数字技术(产品及服务)伦理委员会,就数字化发展进程中的风险与挑战进行预测和识别,分析与澄清这些风险的形成机制和影响后果,从而确定在技术创新中嵌入社会伦理期待的途径和方式。类似方案的出台还要通过技术专家和人文社会科学家的评议与审查,借助大众传媒向社会发布并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管规定最终形成行动方案反馈给科技企业。

第三,建立敏捷响应机制,积极回应国家和社会关切,及时对不良市场行为进行纠偏和矫正。对于科技企业而言,敏捷响应就是对自己的技术创新及产品服务的市场行为持续地保持清醒的认识,不仅在技术研发阶段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更要求在整个产品服务的应用周期内都保持“向善防恶”的集体自觉,科学研判,及时纠偏。为此需要做到以下三点:

首先,在研发阶段,将政策法规和社会普适性伦理规范等价值目标嵌入到产品、服务设计流程之中,让设计理念的合法性、合规性、合伦理性与国家和社会的期待相呼应,从而在科技产品或数字化服务的雏形阶段就具备明显的可接受性、可持续性和社会期许性。其次,在科技产品和数字化服务投入市场后,企业有必要改善创新与风险规避的权衡策略并主动承担风险,对数字化技术、智能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条件和范围进行明确限制,在公认的不确定性条件下逐步收集迭代数据,并进行数字化转型风险监管内部评估,然后根据观察到的数据结果修改技术标准的某些风险控制条款和应用范围,避免造成风险扩散,减少对用户权益、社会公益和国家安全的危害。最后,当数字化产品或服务已经给用户、社会甚至国家的利益和安全带来现实损害,在强监管背景下,科技企业乃至整个互联网行业更应该快速响应,在内部形成和加强风险责任共担文化氛围,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风险防控激励机制:惩罚不良行为,对那些明显的疏忽大意、管理不力或处置失当的行为人应该依规严肃处理;奖励模范行为,对于积极参与技术风险治理,献言献策或者提出具体改进措施的个人与组织,应该给予物质和精神的奖励,让人人参与、人人有责、风险共担、成果共享成为企业的文化自觉。

(作者为山东大学生活质量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专任研究员、教授、博导)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重点项目“人工智能发展中的社会风险及适应性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0ASH009)及山东大学人文社科重大项目“防范化解数字化转型中的重大社会风险研究”(项目编号:21RWZD18)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司晓、马永武等编著:《科技向善:大科技时代的最优选择》,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20年。

②马骏等:《数字化转型与制度变革》,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20年。

③信息社会50人论坛编:《数字化转型中的中国》,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20年。

④[美]尼古拉·尼葛洛庞帝著,胡泳、范海燕译:《数字化生存》,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7年。

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部:《数字化转型:发展与政策》,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9年。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2/0105/115495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