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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性社会流动机制建构与共同富裕的实现

2023年03月15日 16:17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2021年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彻底消除绝对贫困,为中国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然而,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要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仍面临多重考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畅通向上流动通道,让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形成“橄榄型”分配结构,成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必然方向。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对于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而持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提高中等收入群体质量则是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2022年中国人均GDP超1.27万美元。而中等发达国家的标准,人均GDP要达到4万至6万美元左右。中国2035年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还存在一些差距,不过近年来这种差距正不断缩小。所以,面对“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的客观现实,持续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仍然是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

投资、出口与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然而,受全球金融危机、贸易保护主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等影响,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中国出口额增速从2010年的31.3%降到2021年的29.9%。同时,随着基础设施完善与产能过剩,中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从2010年的23.8%降到2021年的4.9%。相较而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势头强劲,2011年至2021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从51.6%提高到65.4%。不断释放消费潜力成为在持续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环节。

中等收入群体是蕴含巨大消费潜力,能够持续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体。中等收入群体是收入保持在全社会中等水平、受教育水平较高、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就业相对稳定、生活相对宽裕,对生活具有一定品质要求的群体,与高收入群体相比具有更高的消费收入弹性,与低收入群体相比具有更强的购买力。中国家庭收入(CHIP)数据显示(目前2018年中国家庭收入调查的数据为可检索到的最新数据,文中注明“中国家庭收入调查”之处,都是2018年数据或根据2018年数据测算得出),占人口总数不到30%的中等收入群体,消费总支出却占全国46.5%,已成为拉动中国消费增长的主力。中等收入群体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其消费能力上“量”的优势,消费偏好上“质”的要求,其发展型、享乐型消费需求更为个性化,品质要求更高,消费体量更大。从对教育、休闲旅游等中高端商品的消费需求来看,2018年中国家庭收入数据显示:中等收入群体的教育支出占全国的45.2%。中等收入群体消费潜力的持续释放,对扩大内需、推动消费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影响。中等收入群体涵盖的收入跨度决定了其消费将覆盖高端化与大众化市场,需求侧中等收入群体的精致化、高端化、规模化的需求变化,正在通过市场机制促进供给侧国内企业加快技术优化与产品创新。这对于构建健康的市场竞争关系,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开发新业态、新产品具有强力催化作用。消费既是内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增强内循环韧性的主要着力点。在需求侧精致高端导向与供给侧创新升级的合力作用下,充分发挥消费带动效应,形成供需互促、产销并进、畅通高效的国内大循环,在保证经济增速的同时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

中等收入群体作为市场需求侧,其巨大而优质的消费能力及潜力对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升级、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性影响。然而,中等收入群体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不仅局限于对需求侧的影响,其作为市场参与者本身就是市场生产端的重要变量。这一群体受教育水平高,是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重要人力资本,可替代性低,能胜任专业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岗位,从而能更高效地推进企业技术自主创新,促进新产业的培育与产业结构的调整。综而观之,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中等收入群体是持续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体。因此,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对于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持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需要解决社会流动性约束问题

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阶段性标志。从社会变迁视角来看,持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需要畅通良性社会流动的途径和通道。

现实中的社会流动呈现多种形态。根据流动方向,可分为垂直流动和水平流动。垂直流动是指不同阶层的群体间的上升或下降。水平流动是在本阶层范围内发生的地域、行业、职业之变。对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而言具有实际意义的是低收入群体在代内或代际间的垂直上升的良性社会流动。而增强社会流动性,畅通社会良性流动,持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就需要解决社会流动性约束问题。

从理论上讲,社会流动性约束是指社会个体难以凭借自身后致性的能力或努力实现社会阶层的垂直上升流动;而当制度性、先赋性因素超过后致性因素的影响,社会上升流动会进一步受阻。社会流动性约束下,公平竞争与选拔机制失灵,低收入群体持续不断的努力在社会良性流动中的边际收益不高,长此以往,低收入群体将可能失去创新进取的动力而选择“躺平”。

共同富裕面临社会流动性约束,主要源于社会发展转型过程中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所带来的机会不公平。根据中国家庭收入数据测算,在低收入人群中有46%属于“潜在中等收入群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将小微创业者、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技能型劳动者、农民工等群体作为持续增加收入的重点人群。而这些重点人群也正是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的构成主体。聚焦于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的重点人群,增强其垂直上升的社会流动性对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具有典型意义。

首先,收入再分配制度与调节机制之间存在错位,制约中等收入群体扩大。我国收入分配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其中再分配要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由政府通过税收、社会保障支出等调节手段来实现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其更多的是发挥促进分配公平的作用。纵观大多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在初次分配阶段的收入差距与中国基本持平,但经再分配调节后,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降幅可达30%左右。由此可见,有效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安排是优化分配结构的可行途径,可由此推进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分配公平,推动良性社会流动。然而,我国收入再分配制度与收入调节的机制之间的错位却阻滞了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其中最突出的是税制结构不合理。当前,中国的税制结构仍以间接税为主,虽然2021年直接税的比重占比达到了36%,但直接税占比仍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间接税是累退税,即高收入群体间接税负担比例相对越低,从而使得税收负担更容易被转嫁给低收入群体。收入再分配中房产税未全面开征和遗产税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又强化了不同收入群体间贫富差距的代际遗传。而税收对再分配调节的效果又直接影响着政府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的社保与转移支付水平,社保与转移支付又是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鼓励其增加自身人力资本投资,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大胆创业致富,从而逐渐向中等收入群体流动的有效机制。由此可见,落实收入再分配制度,优化收入再分配调节的机制,就成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面临的现实考验。

再者,教育资源与机会不平等影响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教育是推动社会流动的重要机制和渠道。国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与中等收入群体扩大呈正相关,国民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2年以上,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将显著增加。然而,我国当前为九年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高中及以上学历教育均未纳入义务教育范围。同时,体制机制性壁垒又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潜在中等收入群体无法公平享有教育资源,其中典型性问题之一就是农村籍中小学生难以随农民工父母入城享受普惠性优质中小学教育。作为后致性因素的教育本应促进良性社会流动,但先赋性因素却越来越束缚后致性因素在社会流动中的积极影响。以农民工为代表的低收入群体遭遇良性社会流动的制度性壁垒,直接降低了他们通过良性流动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可能性,这折射出社会流动中机会公平的缺失。

此外,持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面对的社会流动性约束问题不仅呈现在社会不同领域与层面,还呈现出系统性特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然而,收入再分配制度与调节机制之间的错位决定了其调节群体间收入差距效力不足。社会保障本应发挥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功能,缩小低收入群体与高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为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托底。然而,收入再分配的现行税制却直接影响着政府的社保投入。与此相应,低收入群体要将本就有限的收入优先用于基本医疗、养老等生存性消费,其教育等发展性消费能力一定程度上被削弱。同时,接受教育对于低收入群体而言,还意味着付出极高的机会成本。因此,一些低收入群体只能被动放弃通过接受优质教育实现代内和代际良性社会流动的机会。就此而言,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所面对的社会流动性约束,本质上是体制机制性障碍所引发的系统性机会不公平所致。

在保证良性社会流动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逐渐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面对良性社会流动约束,需秉持公平价值理念,从破解制度障碍、增进教育公平、调整分配机制等环节入手,促进社会资源在代内和代际之间的合理配置,构筑良性社会流动通道,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第一,进一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筑良性社会流动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能够形成推动良性社会流动的合力。只有建立起覆盖全体居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让流动人口能够平等享受常住地的社会保障与基本公共服务。如促进农民工市民化,逐步消除影响农民(工)向中等收入群体流动的体制障碍。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有效缩小不同收入群体间的实际福利差别,才能够为低收入群体构筑起公平市场竞争、良性社会流动、走向共同富裕的公平底线。首先,加快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优先支持农村社会保障,确保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及偏远地区倾斜,弥合城乡、区域差距。其次,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向低收入群体提供医保参保补贴,减轻其购买医疗保险负担。第三,完善就业保障体系,破除户籍、学历、性别、年龄、体制等各种就业歧视,放宽落户条件,破除就业壁垒,为全社会创造公平、开放的竞争环境。通过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完善就业培训体系等综合配套措施,加强针对低收入人群的职业技能培训,为低收入群体和农民工群体就业提供公平准入机会,以扶智、扶技促进就业,提高其就业质量,提供工资收入均等化的制度性保障,保证劳动者同工同酬的公平权利,推动其进入中等收入群体。

第二,加快公平分配体系现代化进程,为良性社会流动搭建合理的分配格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持续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高质量经济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因此,初次收入分配要根据效率原则,继续健全市场机制,为小微创业者、个体工商户等潜在中等收入群体改善营商环境,减轻税费负担,降低创业成本,提供更多的市场化金融服务,通过市场创新和竞争,强化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构建统一与开放、有序与自由的人力资本流动机制,发挥技能型人力资本促进技术进步、结构升级和收入增长的重要作用,提高社会经济运行效率,促进经济增长。然而,初次分配注重效率的同时会导致资本所得提高、劳动所得下降。2000年以来,中国基尼系数一直在0.4以上基本反映了这种态势。而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作用有限,难以将基尼系数降到0.4以下。所以,政府在再分配中需加大税收调节力度,重点推动以提高直接税比重为主,开征财产税为辅的税制结构改革,继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高个税起征点,调节过高收入,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压力,缩小不同收入群体间的收入差距,稳妥推进房地产税与遗产税立法与征收,弱化财富代际传递带来的“躺赢”。保持居民收入与经济同步增长,促进社会财富分配公平,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在政府加强再分配的同时,还需充分发挥三次分配的调节作用。通过社会慈善组织扶持、社会捐赠税收减免政策等三次分配激励机制,引导高收入群体积极投身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在完善慈善工作体制机制、弘扬公益慈善文化中,为良性社会流动搭建合理的分配格局。

第三,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增进教育公平,为良性社会流动夯实人力资本基础。教育公平是带有基础意义的社会公平,最大限度保证教育公平,能为低收入群体赢得向中等收入群体流动的更多可能。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是教育公平的起点。当前,优质的基础教育资源大多富集在大城市。高收入群体的经济实力决定了其能够负担得起高昂的教育费用,并购买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同时能保持持续性的人力资本投资。先赋性优势决定了高收入群体大概率的复制式流动,同时这种先赋性优势还强化了高收入群体受教育水平和社会竞争能力等自致性优势。而西部、农村偏远地区、低收入群体教育资源配置不足,则直接决定了这些地区和群体中的适龄学生难以获得公平教育机会,先赋性劣势使其通过人力资本的提升而实现向中等收入群体流动的几率降低。鉴于此,政府需优化教育结构、平衡教育资源,义务教育的公共投入需向农村地区、西部偏远地区以及低收入群体倾斜,重点高校应增加偏远地区及农村地区的招生名额,最大程度降低偏远地区、农村中低收入群体的受教育成本,探索将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围的可能性和途径,向低收入群体子女提供优质教育,为提升其人力资本水平,增强发展能力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教育条件。由此畅通低收入群体向上流动通道,给其创造更多的致富机会。

(作者为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四川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注:本文系四川省统筹城乡教育发展研究中心项目“四川省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居民家庭教育消费转变研究”(项目编号:TCCXJY-2014-B05)、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雏鹰计划”专项重点项目“中国共产党推进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历史经验及新时代启示研究”(项目编号:2022E03)和成都市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基地重点项目(项目编号:CDSZ21A002)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

②《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

③《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外文出版社,1993年。

④国家统计局编:《2022中国统计摘要》,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22年。

⑤《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2年。

⑥《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年。

⑦《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

⑧李实、杨修娜:《中等收入群体与共同富裕》,《经济导刊》,2021年第3期。

⑨迟福林、白天亮:《继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人民日报》,2018年3月23日。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3/0315/119585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