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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全面加强纪律建设
2024年05月01日 14:10
【摘要】2024年1月,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指出,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本文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或《条例》)修订的背景、主要特点、主要看点以及学习贯彻《党纪处分条例》的基本要求等方面对深入学习贯彻《党纪处分条例》进行分析解读,助力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党的纪律规矩,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背景和主要特点
中国共产党是组织严密、纪律严明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政治优势。
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历史上首部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
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原有的《党纪处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2015年10月18日,中央印发了第一次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2015年的修订,围绕党纪戒尺要求,秉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理念,对结构和内容进行了“体系性重建”,将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十项违纪行为”整合为“六项违纪行为”。修订后《条例》共三编、十一章、一百三十三条;2018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第二次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此次修订,适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需要,突出纪法协同、纪法衔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六项纪律的具体条款,严明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修订后《条例》共三编、十一章、一百四十二条;202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次修订,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共三编十一章一百五十八条。
(一)2023年《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的背景
2023年对《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主要是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背景情况。
1.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2021年11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明确提出“两个确立”,进一步明确了“两个维护”;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出部署。
“两个确立”和“两个维护”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重要政治成果,必须以严明的纪律作保障。《党纪处分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规定,是全党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重要保证,因此,需要根据形势的发展进行修订,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做到“两个维护”。
2.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的建设,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形成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重要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有利于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3.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开创性成就,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同时还应该清醒看到,管党治党还面临一些问题:有的违纪违法具有多发性、顽固性;有的违纪违法有新的表现。如一些党员干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时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存在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等。因此,需要修订《条例》,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使《条例》对惩戒上述问题,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
党的十九大提出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并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中。
党中央持之以恒加强纪律建设,纪律建设取得重要的制度成果。如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同年,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另外,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了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需要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完善纪律规范,加强纪法衔接,实现制度建设与时俱进。2023年1月9日,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要“研究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列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2023年工作要点;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订送审稿;2023年12月8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条例》;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条例》,该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2023年《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的特点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分为三编十一章,共一百五十八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十六条,修改七十六条。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有三个特点。
1.继承与创新统一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保留了2018年《条例》的大部分内容,同时,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
2.内容更全面、更科学
《党纪处分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党的纪律作出了全面规定,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充实,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3.贯彻严的要求
2023年12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指出,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把严的要求贯彻到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党纪处分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五大看点
(一)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在总则部分增写了“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并在分则具体条文中贯通体现,牢牢把握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的要求。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增加了“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这一内容;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的处分,由违反工作纪律部分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部分;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的处分,由违反群众纪律部分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部分;增写“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
(二)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坚持严的基调,在总则部分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内容;总则第四条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同时,在分则中有针对性地细化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加强全方位管理,如不仅对党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而且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明确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
又如,不仅充实对在职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有关不廉洁行为的处分规定,而且完善对离职或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离职或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给予从警告到留党察看处分;离职或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或严重的,给予从警告到开除党籍处分;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加强对党员网络言行的约束。
经常性监督,如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明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有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大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增写“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新增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处分规定,增加“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总则中“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即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但具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增加了“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为了防止问责泛化滥用,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
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202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时强调,要“对标党风要求找差距、对表党性要求查根源、对照党纪要求明举措”。在这方面,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均有体现。
在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总则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赓续红色血脉,提升党性修养。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违反接待管理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倡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明确“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铺张浪费”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五)促进执纪执法贯通衔接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如明确对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的处分规定,“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借鉴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了“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以及“共同违纪”的处分规定,推动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
三、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基本要求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2024年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
2024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指出,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各级党委(党组)和广大党员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按照“通知”和相关部署,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有三方面基本要求。
(一)全面深入学习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
要把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全体党员的必修课,要重点学习新增的或者调整的条款和重点内容,特别是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如果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是“形”,那么“魂”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我们不仅要掌握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条款,还要深刻领会这些内容和条款包含的重要精神和基本要求,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全体党员要通过学习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清楚认识党的纪律是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着力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甚至不执行的问题。
要注重融入日常、抓在经常。要原原本本学,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紧扣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进行研讨,推动《党纪处分条例》入脑入心。
要加强解读和培训,深化《党纪处分条例》理解运用。2024年度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要把学习贯彻《条例》情况作为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全面加强党纪教育,增强遵规守纪自觉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才能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要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加强学习宣传教育,使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把党章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形成尊崇党章、遵守党纪的良好习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督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
全体党员干部要深刻把握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注重从思想上固本培元,把纪律教育融入日常监管中,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各级党组织要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按照党章和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履职尽责。
要把正向引导和反面警示结合起来,运用典型案例和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
要督促指导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相关单位党委(党组)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举一反三、以案明纪,促进干部引以为戒。
(三)深化严格执纪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关键在于认真,要害在于从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加强了纪法衔接,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
政治纪律作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党纪处分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从第四十九条到第七十六条(共二十八条)作了规定。
组织纪律作为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党纪处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从第七十七条到第九十三条(共十七条)作了规定。
廉洁纪律作为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党纪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从第九十四条到一百二十一条(共二十八条)作了规定。
群众纪律作为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体现。《党纪处分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从第一百二十二条到第一百二十九条(共八条)作了规定。
工作纪律作为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党纪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从第一百三十条到第一百四十九条(共二十条)作了规定。
生活纪律作为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从第一百五十条到第一百五十四条(共五条)作了规定。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为党组织执行和维护纪律提供了基本遵循。各级党组织要把握基本原则,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措施、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党纪处分;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各级党组织要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要注意纪律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纪律处理和组织处理的区别。明确纪律处理或纪律处分是党组织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规定应受追究的党组织或党员行为的惩戒;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处分;组织处理是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
各级党组织要掌握纪律处分的运用规则,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要区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强化“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
责任编辑: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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