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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宪法领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加速

2025年07月16日 09:48

 

莫纪宏

莫纪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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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今后五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主要目标任务之一,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着眼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新的重大决策部署。我们要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法治体系的重要意义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法治上为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不断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

(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任务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然要求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方面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思维、法治的程序、法治的方式开展工作,以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不同,法治体系是法律制定和法治实施、监督、保障各方面的有机统一,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有机统一。我们必须紧紧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形成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历程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大幕,也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注入了强大动力,明确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为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此后,我国立法工作迅速推进,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短时间内通过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刑法等七部重要法律,展现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坚定决心。

1982年12月4日,现行宪法正式通过,这部宪法深刻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经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根本法基石。以此为统领,我国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具有里程碑意义,首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目标。从“法制”到“法治”,虽一字之差,却蕴含着理念与实践的重大飞跃,彰显了党从治国理政高度推进法治建设的坚定信念。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正式写入国家根本大法,极大地推动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加速形成。

(二)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重大转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此时,法律“有没有”的问题基本解决,而法治“质量高不高”、能否有效实施等问题成为关注焦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法治建设进行全面谋划与推进。

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具有开创性意义,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全新概念。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并非简单的概念替换,而是蕴含着深刻的内涵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侧重于静态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体系,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则更加注重宪法和法律在实践中的动态实施,涵盖了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诸多体系的有机融合与动态统一。这一转变,为法治中国建设确立了全新使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突破,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更高境界。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念的发展与总抓手的意义

(一)从学术探讨到政策确认的理念演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念的发展,经历了从学术领域的深入探讨到政策层面的正式确认这一过程。也就是说,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念才逐渐从学术探讨走向政策舞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全面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式写入党的文件,标志着该概念从学术理念上升为国家政策。从学术探讨到政策确认的过程,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理念的不断更新与完善。在这一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学术研究为政策制定提供理论依据,政策实践又进一步推动学术研究的深化,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念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和法治建设的实际需求。

(二)总抓手的制度与实践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的“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核心地位和关键作用。

从制度层面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完整的制度框架。它整合了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党内法规体系,各个体系之间相互关联、相互支撑,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这种系统的制度架构,使得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能够在统一的制度框架下有序推进,避免了各自为政、相互脱节的问题,极大地提升了法治建设的整体效能。

在实践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抓手作用体现在对各领域法治实践的全面引领和推动。在立法领域,它指导立法机关科学合理地制定法律法规,注重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协调性和前瞻性,确保立法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国家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在执法领域,它要求执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在司法领域,它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制度,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守法领域,它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总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能够将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协同推进的强大合力,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成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成提出了明确而全面的要求。在法律规范体系方面,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在重点领域,加快推进国家治理急需、人民美好生活必需的重要立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着眼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针对社会治理现代化需求,完善公共安全保障、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新兴领域,随着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及时加强相关立法研究与制定。在涉外领域,适应国际形势变化,补齐涉外立法短板,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法律法规,维护我国海外利益安全。

在法治实施体系方面,要求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同时,优化执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在法治监督体系方面,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在法治保障体系方面,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五、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一)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指导作用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在立法活动中居于无可替代的核心指导地位。从立法原则来看,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如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等,为所有立法活动提供了根本性的价值指引。立法机关在制定各类法律法规时,必须以这些原则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所制定的法律符合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在立法权限划分上,宪法清晰界定了不同立法主体的权限范围。这种明确的立法权限划分,以宪法为依据构建起了层次分明、协调统一的立法体制,避免了立法权的无序行使和冲突,保障了立法活动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宪法还为立法内容提供了根本性依据。许多重要的法律制度和规范都源于宪法的规定或授权,比如我国的选举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权等重要内容。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确保了整个法律体系在核心价值和基本制度上的一致性和连贯性,使得各层级、各领域的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为国家治理提供全面、系统、协调的法律支撑。

(二)宪法在执法、司法和守法中的核心地位

在执法环节,宪法是执法活动的根本准则。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限,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财产权、平等权等,是执法活动中不可逾越的底线。任何执法行为都应当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同时,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执法机关的职能定位,使其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宪法在司法活动中同样具有核心地位。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宪法为根本依据,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宪法所确立的司法独立原则,保障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宪法中的平等原则、法治原则等,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守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对全体公民和社会组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普遍的约束力。全体公民和社会组织都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如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纳税、依法服兵役等,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同时,宪法所倡导的法治精神、社会公德等,也引导着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行为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只有当全体社会成员都将宪法作为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实现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

(三)宪法在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中的关键价值

在法律监督领域,宪法发挥着关键的价值引领和制度支撑作用。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监督体制,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等。这种基于宪法的监督体制,构建起了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监督体系,确保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符合宪法精神。

 

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为书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提供了有力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完善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制度,基本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

我们可以从理论层面上系统总结和归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具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上取得的最重要成就,就是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具有鲜明的理论创新特质、时代特征和民族特色,为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行动指南,为推动构建新型国际法治秩序、推进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

(二)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更加有力

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写入党章,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形成制度性安排。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问题并作出全面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专章部署。制定《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制定实施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能力显著增强。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通过宪法修正案,颁布民法典,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实现有法可依。截至2024年6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303件、行政法规598件、地方性法规1.4万余件。现行有效中央党内法规225部、部委党内法规227部、地方党内法规3485部,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四)法治实施取得新进展

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2023年全国群众安全感为98.2%,我国是公认的最安全的国家之一。制定实施党委(党组)国家安全责任制、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规定,充分发挥法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持续激发市场活力。

(五)执法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依法纠正一批重大冤错案件,制定实施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执行难等问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持续提升。

(六)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

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普遍提高。启动实施“八五”普法规划,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推进法治体系建设,必须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在继续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基础上,重点加强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法律正确实施。

七、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的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要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站稳政治立场,坚持正确方向,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行稳致远。

(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实践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担负起领导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使命和时代重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最重要的是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是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在法治领域进行的伟大历史实践,是社会主义的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的法治体系。要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决不能被西方错误思潮所误导,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的法治,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是资本的法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要始终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着力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权利,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法治建设依靠人民,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使法治建设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

(四)坚持统筹推进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法治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全面提升法治工作质量和水平。要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坚持问题导向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必须聚焦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关切。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着力解决法治体系建设中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补齐法治建设的短板弱项,切实增强法治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高法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的能力。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持续不懈付出努力。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定信心、埋头苦干,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八、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理论体系

1.深化理论研究

第一,加强学科体系建设。在法学及相关学科中,设立专门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分支学科,整合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资源,形成跨学科研究格局。

第二,开展学术体系探索。鼓励学者深入挖掘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渊源;组织高水平学术研讨会,搭建交流平台,鼓励学者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展开深入研讨,形成具有创新性、系统性的学术成果,丰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术内涵。

第三,拓展话语体系构建。提炼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治话语,用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语言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刻内涵。在国际学术交流、对外宣传等场合,积极传播中国法治理念与实践经验,增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国际影响力,打破西方话语霸权,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法治话语体系。

2.结合实践创新

第一,关注法治实践需求。紧密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现实问题,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分析和解决。鼓励科研机构与实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实证研究,从实践中提炼理论,将实践经验上升为理论成果,进一步完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

第二,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各地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过程中,形成了许多具有地方特色的法治实践模式。及时总结这些地方实践经验,进行理论概括与升华,将成熟的经验推广至全国,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创新提供丰富素材。

第三,回应时代新问题。面对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以及全球化背景下的跨境法律问题,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开展前瞻性研究,提出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的法律解决方案,不断拓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应用领域与理论边界。

3.强化教育普及

第一,推进法治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开展法治启蒙教育,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在高校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课程,引导学生深入理解其理论精髓,培养具有法治信仰和法治素养的新时代人才。

第二,加强干部法治教育培训。针对各级领导干部,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培训,将其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使领导干部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实践者。

第三,开展全民法治宣传活动。利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普及活动,让习近平法治思想走进群众生活,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1.强化思想引领

第一,深化理论学习。组织各级党组织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将其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通过专题研讨、辅导讲座等形式,深刻领会宪法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确保党员干部在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准确把握党对宪法工作领导的正确方向。

第二,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党内媒体、党校培训等平台,广泛宣传党领导宪法工作的理念、成就和实践经验,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2.完善制度建设

第一,健全领导体制。明确党委(党组)在宪法工作中的领导职责,建立健全党领导宪法工作的专门机构或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宪法实施、监督、宣传等各项工作。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则与流程,规范决策程序,确保党对宪法工作的领导有章可循、有序推进,实现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系统、高效领导。

第二,推动制度融合。将宪法要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制定、修订党内法规时,充分考虑宪法原则与精神,确保党内法规与宪法法律相衔接、相协调。同时,完善党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将宪法实施情况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从制度层面保障党根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促进宪法在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的有效贯彻落实。

3.加强组织保障

第一,培养专业人才。加强党内宪法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通过高校定向培养、在职干部培训、人才引进等方式,打造一支既懂党的理论与政策,又精通宪法法律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为党领导宪法工作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确保宪法工作的专业性与科学性。

第二,强化组织动员。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组织动员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宪法实践活动。在社区治理、法治宣传等工作中,党员干部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引导群众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宪法实施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以党组织的强大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宪法工作深入开展。

4.严格监督落实

第一,建立监督机制。构建党内宪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宪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依法办事、是否维护宪法权威等,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宪行为,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确保宪法在党内得到严格遵守与执行。

第二,推动公开透明。完善宪法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党内和社会公开党领导宪法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成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主动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增强党领导宪法工作的公信力与透明度,凝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宪法工作不断发展。

(三)强化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在保障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在保障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发挥关键作用。要强化顶层设计,统筹规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长远布局,明确宪法实施的重点方向与任务。在协调各方上发力,凝聚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力量,确保宪法精神贯穿始终。推动重点领域立法,紧扣国家安全、科技创新等关键领域,以高质量立法落实宪法要求。同时,加强法治督察,监督宪法实施情况,及时纠正违宪行为,全方位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宪稳步推进。

(四)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保障宪法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作用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保障宪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作用显著。要强化宪法监督,对法律草案、规范性文件严格开展合宪性审查,确保一切法律法规与宪法精神契合。在立法工作中,积极推动重点领域立法,将宪法原则细化为具体条文,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框架。还需加强宪法解释,针对宪法适用中的模糊点、争议处,及时给出权威阐释,助力宪法精准实施。同时,通过开展宪法宣传活动,提升全民宪法意识,营造尊崇宪法的社会氛围,全方位推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五)加强对国际条约和协定的合宪性审查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国家各项活动的根本准则。国际条约和协定虽在对外交往、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绝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

加强对国际条约和协定的合宪性审查,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核心利益。当条约内容与宪法相悖时,若不加审查而执行,可能冲击国内法治根基,损害国家根本利益。同时,这也能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协调性和完整性,彰显宪法权威,确保国内法律体系在涉外领域同样以宪法为统领有序运行,促进涉外法治建设稳健发展。

(六)建立和完善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通过定期报告宪法在各领域的实施状况,能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这一制度强化了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各级国家机关需通过报告展现宪法实施成效,促使其严格遵照宪法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宪法尊严。此外,公开的报告内容还能增强公众对宪法实施的了解与监督,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崇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夯实宪法实施的社会基础。

(七)构建科学的法律体系,确保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

构建科学法律体系,需以宪法为根本遵循,使下位法严格符合上位法规定,杜绝“法出多门”“同案不同判”的乱象。立法环节应建立动态协调机制,在新法律制定、旧法律修订时,开展全面的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消除法律条文间的交叉重复与空白漏洞。同时,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法律实施过程中暴露的矛盾点进行系统性梳理分析,推动法律体系不断优化。唯有实现法律体系内部协调,才能让法律更好地发挥规范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作用,筑牢法治国家建设根基。

 

(八)统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中的法律原则,形成一以贯之的法治精神和法治价值

立法需秉持民主、科学、合法原则,为法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执法强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将法律条文转化为社会秩序;司法坚守公平正义底线,通过公正裁判树立法治权威;守法要求全体公民尊崇法律,形成法治信仰;法律监督保障各环节依法运行,避免权力滥用;法律服务为社会提供专业支持,促进法律有效实施。这些环节虽职能各异,但都以“法律至上”“权利保障”“公平正义”为共同内核。将这些原则贯穿法治全流程,能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实现法律从文本到实践的价值升华,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九)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条的制度建设,坚持依宪立法原则

一方面,需完善立法前的合宪性审查机制,在法律草案起草阶段,建立专业审查小组,运用严格标准和程序,从源头杜绝与宪法相悖的条款;另一方面,构建立法后的动态评估体系,通过定期对已颁布法律进行合宪性回溯审查,及时发现潜在冲突并修正。同时,加强立法人员的宪法学习培训,提升其依宪立法的专业素养与责任意识。唯有将依宪立法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健全制度保障,才能确保每一部法律成为维护宪法权威、促进社会发展的坚实支柱。

(十)加大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力度

强化合宪性审查,需构建多层级、全流程的审查机制。在制定环节,建立专业审查委员会,运用严格标准对草案进行前置审查;在实施过程中,畅通公民、社会组织提出审查建议的渠道,对已生效文件开展常态化动态评估。同时,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海量法律文件进行智能筛查,精准定位潜在违宪风险点。通过全方位加大审查力度,确保每一部法律文件都成为贯彻宪法精神的坚实载体,推动法治建设行稳致远。

(十一)加强立法法典化过程中的宪法指导

加强宪法对立法法典化的指导,需在法典编纂的各个环节严格落实依宪立法原则。在前期规划时,以宪法为纲明确法典的框架与核心内容,确保各篇章不偏离宪法轨道;编纂过程中,对每一项法律条文进行细致的合宪性审查,使条文内容与宪法规定、精神高度契合;法典形成后,持续通过宪法视角对其进行动态评估和完善。唯有如此,才能使立法法典化成果真正体现宪法精神,增强法律体系的权威性与稳定性,为法治建设筑牢坚实的制度基础。

(十二)对违宪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纠正违宪行为,需构建高效、严格的监督与处置机制。一方面,完善合宪性审查程序,畅通违宪行为的发现与反馈渠道,鼓励公民、社会组织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审查建议;另一方面,强化审查机构的权威性与专业性,对查实的违宪法律法规、政策及时废止或修改,对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追责。只有让违宪必究成为法治常态,才能让宪法真正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崇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风尚,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根基。

(十三)进一步提升“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宪法意识

一方面,将宪法学习纳入党内教育培训体系;另一方面,完善党内法规与宪法的衔接机制,在制定党内政策、开展党内活动时,严格对照宪法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党的主张与国家法律相统一。唯有让“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成为全体党员的行动自觉,才能更好地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实政治保障。

(十四)提升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执法和司法保障水平

在执法环节,需强化执法人员法治意识与专业素养,杜绝滥用职权;畅通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对执法侵权行为及时纠错问责。在司法层面,要确保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同时要高度重视司法人权保障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十五)建立科学有效的军事法治体系

建立军事法治体系,需多维度协同推进。在立法层面,完善军事法规体系,确保军事活动有法可依;执法过程中,强化军事执法监督,规范执法流程,杜绝权力滥用。此外,注重军事法治与国家法治的衔接,推动军事法治体系与国家法治建设同频共振,以法治之力锻造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

(十六)加快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建设工作,进一步弘扬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法治要求

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加快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尤为重要。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涵盖多领域安全,其法治要求为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提供了核心指引。

(十七)加快建设涉外法治体系,将涉外法治体系有效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

涉外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力的持续提升至关重要。随着我国企业和法人实体的国际化步伐加快,涉外法治体系的建设显得尤为迫切。它必须能够有效地延伸至海外,为我国的海外利益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十八)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健全和完善党内法规实施体系、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

在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方面,需立足新时代党的建设需求,与时俱进修订旧规、制定新规,确保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衔接、与时代发展同频共振。必须构建严密的党内法规监督、实施、保障体系,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全方位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能够为党的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筑牢坚实制度根基。

(十九)对重要政策要进行合宪性审查

对于关键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重要措施,在正式实施前必须开展合宪性审查,确保其合法性。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诸多政策并非可以脱离宪法的规范,相反,它们必须融入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政策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确保政策本身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要求。

(二十)全面提升公民宪法素养,不断提高普法工作中宪法学习和普及的水平

提升公民宪法素养,需创新普法方式,增强普法实效。一方面,利用新媒体平台打造多元化普法阵地,通过短视频、互动问答、线上知识竞赛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升宪法宣传的趣味性和传播力;另一方面,将宪法教育融入国民教育体系,从校园抓起,培养青少年的宪法意识。同时,针对不同群体开展精准普法,对基层群众、企业职工等群体,结合其生活和工作实际,开展案例式、情景式宪法宣讲,让宪法知识可感可触,切实提高公民运用宪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崇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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