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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新就业,让劳动者无后顾之忧
2025年07月31日 15:03入夏以来,全国各地持续高温。外卖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奔波在城市的大街小巷,让消费者不用遭受烈日的炙烤,就能享受便捷、舒适的服务。如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高温天气下的职业安全健康权,越来越为全社会所关注。
根据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数据,当前,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为8400万人。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补齐法律短板,不仅是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的需要,更是平衡数字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的需要。
这些年,我国已建立了多层次、体系化的高温天气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制度。比如,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工会法将平台经济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适用范围,明确平台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有的安全生产的相关权利以及工会组织的维权服务职责。人社部、全总等八部门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提出,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同时,各类配套措施也不断涌现。全国总工会部署开展了面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职工的工会送清凉工作。各地工会打造“清凉驿站”,配备降温设备、藿香正气水、矿泉水等,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使用。一些平台企业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防暑降温费,提供额外的防护用品,践行社会责任。为了督促平台企业落实防暑降温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平台企业,各地也明确劳动者可以通过相关热线匿名投诉或举报。
也要看到,尽管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不断强化,但仍面临诸多挑战。一些平台企业采取“去劳动关系化”的用工模式,与劳动者签订合作协议等劳务协议,导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否享有劳动保护存在分歧;传统高温下的劳动保护制度主要应用于建筑、生产制造等行业,并不完全符合外卖等新业态的商业实践。气温最高时段,往往是外卖送餐的高峰,但外卖小哥并非持续户外工作,而是在室内(饭店取餐、小区送餐)与户外来回穿梭,平台企业多采取计件工资制,将高温补贴与上线时间、接单数量等挂钩,而多数地方的高温津贴都是固定数额,如何确立适合新业态的高温补贴的支付标准及方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管理依托于App的数据处理和算法规则,传统的劳动监察执法面临证据搜集能力不足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尽快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的立法,明确新业态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及其保护标准,可根据高温天气下新业态劳动者每单室内和户外时间占比来计算户外的工作时间,适当放宽户外工作时间的限制,以适应新业态的实际情况;完善数字监管平台的建设,实现平台企业用工数据与政府之间共享,劳动监察部门能够依托数据,适时对平台企业遵守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情况予以监督处理。工会组织应该继续深化高温天气下的算法恳谈协商,推动平台企业与劳动者就高温劳动保护达成协议;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对平台企业违反高温劳动保护的行为,予以提示、提出整改建议,以及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执法建议。平台企业应该明确自己在高温天气下的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贯彻实施各种防暑降温措施,通过延长每单配送时间、减少同时配送的单量、限制最高温时段的总单量和优化配送路线等方式,减轻劳动强度;建立并优化与商家合作机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降温物品和休息场所。
总之,要坚持民生保障的理念,落实高温天气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平台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平台企业与劳动者就劳动保护开展恳谈协商,合理设定高温天气下的接单派单、报酬、高温补贴等算法规则,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作者:范围,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王梓辰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5/0731/126872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