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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假“抢票”套路多 暗藏风险要当心
2025年09月24日 14:23国庆、中秋假期将至,返乡探亲、外出旅游的出行需求大,火车票抢购“大战”再次上演。长假火车票开售首日,不少网友纷纷晒出截图,称“开票即候补”,相关话题迅速登上热搜。面对“一票难求”的困境,不少消费者寄希望于“抢票加速包”“专人代购”等服务,或者打算“买短乘长”。这些途径真的靠谱吗?是否涉嫌违法?
提问1
“加速包”到底是不是抢票神器?
每逢假期,很多有出行需求的人会定好闹钟,提前打开购票软件,可点击购票按钮的那一刻,却发现心仪的车票已显示售罄。大量网友在社交平台吐槽“刚点开就显示无票,直接进入候补队列”,特别是一些热门线路的车次候补人数更是“秒达上限”。
一些第三方软件抓住了消费者的焦虑心理,推出各种各样的加速包、助力包、加速卡……尤其是声称的“优先出票”“加速抢票”让人心动,似乎加速包越贵、助力的人越多,抢到票的概率就越大。然而,这种购票方式真的靠谱吗?如果钱花了票却没抢到,消费者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2024年中秋假期前夕,北京工作的张女士在某抢票App上购买了“VIP加速包”,并支付了100元费用。平台承诺“加速抢票成功率提升80%”,但直到发车前,张女士仍未抢到票。随后,张女士要求退款,平台却以“加速服务已提供”为由拒绝。类似案例屡见不鲜,许多消费者发现,即便购买了加速包,抢票成功率并未显著提高,甚至有人怀疑这些服务只是心理安慰。其实12306官方早就发布了声明,称其从未与任何第三方平台开展合作,也从未提供加速包或者加价抢票的服务。实际上,所谓的加速抢票并没有真正的优先渠道。技术人员表示,第三方软件加速抢票的技术原理很简单,就是通过重复多次访问购票网站实现,在确实没有余票放出的情形下,访问再多次也无济于事,反而重复多次的访问造成了12306服务器的巨大压力,使消费者的购票体验更加恶劣。
那么,购买了加速包但最终没有抢到票,这种情形是否存在消费欺诈呢?首先,消费者购买加速包的同时与平台形成了合同关系,合同的客体是平台提供的“加速购票”服务。换言之,消费者提交购买加速包的订单后,双方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有付款的义务,而平台有提供切实可行的“加速服务”的义务。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也就是说,若平台售卖的加速包无实质作用,消费者可依据此条款要求平台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费用。
平台夸大加速包的效果,如宣称“成功率提升80%”但实际未达到,此种行为违反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首先是我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即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也明确提出,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其中包括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可见,平台宣称“成功率提升80%”的承诺缺乏依据,极易涉嫌虚假宣传。
当消费者遇到加速包套路,又该如何维权呢?首先,若平台未兑现承诺,先联系客服要求退款。若对方拒绝,可援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五条与平台沟通。若平台拒不退款,可通过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或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数额较大的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官提醒】
购票应优先选择官方渠道,谨慎购买第三方加速服务。中国铁路官方购票平台12306推出的“候补购票”具有优先出票权,且不收取额外费用,比第三方加速包更靠谱。
消费者购票时首先要警惕加速包的文字游戏,部分平台用“光速抢票”“VIP优先通道”等词汇诱导消费,但实际上可能只是普通排队,并无实质加速作用。其次,注意截图保存证据。购买加速包前,截图保存平台的“成功率承诺”“退款政策”等关键信息,防止事后平台修改条款抵赖。同时要注意索要发票或支付凭证,部分平台在消费者付款后不提供正式发票,这可能导致后续维权困难,可要求平台开具服务费发票,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最后,记录抢票过程。如多次尝试仍无法购票,可录屏或截图证明加速服务未达到承诺效果。
提问2
“专人代抢”失败能否退款?
除了五花八门的加速包,还有一种抢票形式更加令人心动,那就是“专人代抢”,并且承诺“抢不到退款”。目前,不仅一些较大的购票平台推出了这种服务,甚至在一些自媒体上也充斥着“专人代抢”的广告。有媒体近日曝光,某二手平台在12306上“代抢”一张国庆期间的车票,需要加价110元到150元不等。这种行为真的合法吗?
从法律性质上看,“代别人买票”可以视为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即实际的购票人委托“专人”代替自己抢票,此时提供“代抢服务”的一方即受托人收取的是委托费用,而不是对车票加价后赚取的差额。此种行为与“黄牛”倒卖车票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收取的费用有没有超过合理范围,但二者界限并不清晰。换言之,“专人代为抢票”有涉嫌构成倒卖车票这一违法行为的可能。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等行为,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如涉案金额大、组织化运作,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倒卖车票罪”。
实际生活中,购买“专人代抢”服务也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2024年春运期间,李先生因工作繁忙,在某社交平台找到“专业代抢票”服务,对方承诺“100%出票”,但需支付票面价加500元手续费。李先生付款后,对方发来一张“已购票”截图,但李先生查询12306却发现并无此订单。再联系时,对方已失联。后经警方调查,该“代抢”实为诈骗团伙,利用虚假订单骗取钱财。
【法官提醒】
避免找“黄牛”或私人代购,以防上当受骗。个人代购无保障,社交平台上的“个人代抢”往往无正规合同,收款后可能跑路,消费者难以追讨损失。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倒卖车票情节严重者可被判刑,若消费者明知是“黄牛票”仍购买,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如必须使用代订票服务,该如何降低风险呢?首先要选择正规旅行社或购票平台,部分正规旅行社提供“合规代订服务”,并签订正式合同,比私人代抢更有保障。并且,消费者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抢不到全额退款”,并保留聊天记录作为补充证据。
提问3
“买短乘长”有哪些法律风险?
随着国庆、中秋假期临近,铁路出行迎来高峰时段,“买短乘长”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旅客因购票困难或节省费用,购买短途车票后在越站乘车时再通过补票的方式继续搭乘列车,这一模式本意是为了方便旅客出行,但部分旅客将“买短乘长”当作逃票的手段,在购买短途车票后强行延长乘车区间,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正常购票出行旅客的合法权益,也对运输安全造成威胁。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也就是说,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双方即成立客运合同关系,旅客支付了相应的票款,承运人按照其所选择的时间、班次、座席等为旅客提供运输服务。对未经铁路运输部门同意,擅自“买短乘长”的旅客,其行为违反客运合同的约定。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因恶意“买短乘长”导致列车超负荷运行,旅客存在被铁路部门拒绝继续乘车的风险。因此,对于迫于无奈购买短途车票的旅客,应当及时向承运人说明情况并补票,避免受到上述处罚。
上海铁路公安处曾查处过一起因恶意“买短乘长”400余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家住无锡市的杨某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无锡和上海,他多次采用“买短乘长”的方式,在一年的时间里逃票400余次,涉案金额2万余元,杨某最终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买短乘长”的方式,铁路运输部门在对行为人真实的乘坐区间产生了错误认识的前提下,为其提供了超出其所购买客票记载范围的运输服务,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3000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数额较大”。因此,如果旅客恶意多次“买短乘长”,逃票金额达到3000元时,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规划行程时,建议选择铁路官方授权渠道购买与行程完全匹配的车票,以确保出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针对“买短乘长”等应急乘车行为,非必要情况下应避免采用该方式,确遇突发情况需越站乘车时,旅客应主动向列车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及时办理补票手续并遵守乘车管理规定。铁路运营方需同步强化服务保障与监管机制,一方面通过优化票额分配系统、增加热门线路运力供给等举措满足旅客出行需求;另一方面应完善站车联动机制,对恶意逃票行为加强稽查处置,通过疏堵结合的治理方式,既保障旅客合理出行需求,又维护铁路运输秩序。
总之,在国庆、中秋假期出行高峰,抢票虽难,消费者切勿“病急乱投医”,因为无论是购买“加速包”“代抢票”服务或者选择“买短乘长”,都暗藏法律风险。消费者应提高警惕,优先选择官方购票渠道,遇到纠纷时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梓辰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5/0924/127342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