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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机制化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2025年11月05日 14:49

共建“一带一路”已经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2024年12月,在第四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重点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明确了完善9个方面机制的要求,包括:完善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规划统筹管理机制,完善“硬联通”“软联通”“心联通”协调推进机制,完善产业链供应链务实合作机制,完善新兴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机制,完善投融资多元化保障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内外协同机制,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完善高水平国际传播机制,完善廉洁丝绸之路合作机制。各方面机制相互联系、互为补充,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以推进体系化机制化为重点,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在发展中推进机制建设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是中国为实现世界和平、稳定、繁荣而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产品。与现有国际经济合作机制的规则导向相比,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发展导向。

现有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无论是多边合作机制还是区域合作机制,都把制定规则作为前提条件,即:先定规则,后谈合作。以较为常见的自由贸易区协定为例,一般是首先确定哪些国家有条件参与,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对成员国的资格就有很高要求。在确定了哪些国家有条件参与后,就要对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制定规则。为解决成员国之间未来可能发生的贸易纠纷,还需要形成争端解决机制,有的还制定了成员国退出机制。待成员国对所有这些规则和机制达成共识后,自由贸易区协定正式生效。看起来,这种把合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都通过规则和机制予以事先解决的做法,有利于合作机制的运行,但也存在一个明显的弊端,即许多有意愿参加的国家尤其是不发达国家难以满足规则门槛的要求,也就难以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尽管多数区域贸易协定宣称自身具有“开放性”,但实际上这种“开放性”是有条件的开放。

与之不同,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体现发展导向,积极倡导合作共赢理念与正确义利观,推动实现经济大融合、发展大联动、成果大共享,即:先谈合作,后定规则。坚持各国都是平等的参与者、贡献者、受益者,充分尊重各国发展水平、经济结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差异,不因此设置门槛。这种不预设规则和门槛的做法,在起步阶段曾被很多人误以为“一带一路”建设不需要建立规则和机制。但随着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不断走深走实,实践对规则和机制的需求日益显现,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成为需要重点发力的方向。

发展导向和规则导向在形式上看似是殊途同归,最终都要走向机制化,但需要强调的是,具有发展导向的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不预设规则,而是在持续发展中推进机制建设,体现出真正意义上的开放性,为所有致力于共同发展的国家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提供了机遇,从而成为极具包容性的全球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

有效对接全球治理体系

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需要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作为新的国际合作平台,与现行全球治理体系相容是获得认同的重要条件之一。面对新生事物,人们首先会将其与现行的双多边及区域合作机制进行比较。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说过,“一带一路”建设不是另起炉灶、推倒重来,而是实现战略对接、优势互补。从这个意义上看,“一带一路”建设需要能够与现行双多边及区域合作机制以及其他国家的发展战略对接。

目前全球治理体系框架下的双多边及区域合作机制大都是规则导向的。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如果没有相关的规则和机制,就难以与全球治理体系有效对接。例如,明确的关税减让标准、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安排,是所有自由贸易区协定的核心内容。全面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也需要完善相关方面的机制化建设。早在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提出要加强顶层设计、谋划大棋局,既要谋子更要谋势,逐步构筑起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自由贸易区网络。在实践中,中国与其他“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合作也体现了这种机制上的对接。例如,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的合作既有区域层面的自由贸易区安排,又有次区域层面的澜湄合作机制,还有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等等。

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也是应对外部挑战的现实选择。迄今为止,一些西方国家对待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态度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漠视,将其视为一种口号;第二阶段是污名化,对实施中的共建“一带一路”项目进行抹黑;第三阶段是机制对冲,即提出了多个对冲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机制化安排。这些西方国家鼓吹自身机制的“高质量”,以“一带一路”建设起步阶段在规则和机制安排上的欠缺为理由强加“低质量”“不可持续”等判断。这些现象都在提醒我们,未来全球范围内各类国际合作平台的竞争,可能会更多体现在规则与机制上。扎实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亦需在机制建设上发力。

综上可见,随着共建“一带一路”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机制建设的要求也更加凸显。将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作为重点,特别是着力完善9个方面的机制,有助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有效对接现行全球治理体系框架下的双多边及区域合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国际社会对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认同。

凸显高质量发展要求

如果说,有效对接全球治理体系、积极应对部分西方国家的机制对冲,更多体现为外部影响驱动的话,那么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的内生动力则源自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上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标准、可持续、惠民生为目标,巩固互联互通合作基础,拓展国际合作新空间,扎牢风险防控网络,努力实现更高合作水平、更高投入效益、更高供给质量、更高发展韧性,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

实现高标准、可持续、惠民生的目标,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都需要建立在持久的经济收益之上。在这方面,机制化将发挥重要作用。世界银行有研究显示,“一带一路”基础设施的“硬联通”固然能够通过提高运输效率来改善共建国家的贸易、经济和社会福利,但如果没有后续的“软联通”跟进,其收益会大打折扣。

全面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机制化需要,还体现在经济走廊建设的升级需求上。无论是“陆上丝绸之路”还是“海上丝绸之路”,都是以经济走廊为载体的。陆上丝绸之路由六大经济走廊组成,海上丝绸之路则是另一种形式的经济走廊。经济走廊不是一个静态概念,而是要经历从低级到高级不断升级的过程。这一过程通常要经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建设以基础设施为核心的交通运输走廊,属于狭义的经济走廊;第二阶段是围绕交通运输走廊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从而拓宽经济走廊;第三阶段是在此基础上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加快商品、服务与生产要素跨境流动,从而夯实经济走廊;第四阶段是协调经济走廊沿线国家的发展战略,构建起广义的经济走廊。目前,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的经济走廊建设大多还停留在第一阶段到第二阶段,步入第三阶段和第四阶段后,对机制建设的需要会更加凸显。

探索机制建设实践途径

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既不是对现行全球治理体制机制的简单复制,也不是另起炉灶,而是在对接的同时实现超越。换言之,是需要在与现行体制机制相互对接、相互补充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形成更符合发展实际的机制。

第一,以开放的区域主义推动实现真正的多边主义。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是题中之义。同时也要认识到,构建一个实践多边主义的重要机制并非一日之功。作为二战后重要的多边贸易合作机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国只有23个,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到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时也只有76个成员。当前,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特别是今年以来美国在全球范围挥舞关税“大棒”,经济全球化和多边主义面临严峻挑战。以开放的区域主义推动实现真正的多边主义,应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的可行选择。国际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当区域主义是开放的,它就会成为多边主义的“垫脚石”;反之,当区域主义是封闭的,它就会成为多边主义的“绊脚石”。而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导向决定了其践行的是真正意义上的开放,需要根据共建国家参与合作的诉求来推进多元化的机制建设。

第二,坚持正确义利观推动可持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正确义利观,以义为先、义利并举,不急功近利,不搞短期行为”。我国是“一带一路”的倡导者和推动者,但建设“一带一路”不是我们一家的事。以义为先,主要是指尊重共建国家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我们要在发展自身利益的同时,更多考虑和照顾其他国家利益,实现共同发展。义利并举,表明我们同时强调“发展是硬道理”,愿意让更多国家搭上我国发展快车。目前,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有三种合作形态:予取相等对应的正常商业合作、只予不取对应的对外援助、多予少取对应的让利合作。在实践中,这三种合作形态是交织在一起的。针对不同的合作对象和合作项目,如何选择这三种合作形态的组合方式也是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三,以经济走廊升级构建区域价值链。当前,全球价值链呈现短链化、本土化趋势,在客观上正在改变全球经济运行方式。同时,一些西方国家以所谓“保护国家安全”为借口试图和中国“脱钩断链”。但中国已成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关键一环”,这种图谋不可能实现,当然,在客观上我们亦需正视这种挑战,有效降低外部风险。对此,加快构建以中国为核心的区域价值链是必然选择。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经济走廊升级的过程,也是构建区域价值链的过程。以此为依托,把“软联通”与“硬联通”有机结合起来,是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的方向之一。

此外,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还需在风险防控、海外利益保障、高水平国际传播等领域推动机制建设。总之,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这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坚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一个优先任务。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5/1105/12767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