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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支点

2025年12月04日 17:07

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尊重契约,保护契约。“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对契约的尊重,意味着社会主体主动、善意地尊重约定和规则,尊重他人合法权益,这不仅是社会良善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支柱。

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契约制度虽未形成系统化的成文体系,但“民有私约如律令”“官有公法,民有私约”的理念早已深深植根于民事实践。先秦时期广泛应用的傅别、书契、质剂等契约形式,不仅是规范买卖、借贷等经济关系的载体,更承载着“立信”“征信”的社会功能。《唐律疏议》《大明律》等法典进一步细化了契约的订立程序与履行要求,并通过“红契”“白契”制度构建了多层次的契约保障体系。这些制度安排表明,契约在我国传统社会中既是经济交往的凭证,也是构建社会信任、维系交易秩序的重要机制。

在现代社会中,契约精神与法治密不可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而契约作为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和诚信原则所形成的合意,既是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也是法治精神在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契约不仅通过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来规范具体行为,更通过建立稳定的行为预期、降低交易成本,有效维护市场秩序的健康运行。契约精神所蕴含的意思自治、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原则,构成了现代法治的价值基础;而完善的法律制度又通过系统的规则设计和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契约的全面履行提供制度支撑,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性循环机制,从而不断强化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和遵从。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需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将契约精神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系统构建了从订立到履行的完整契约制度,确立了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为全社会践行契约精神提供了坚实的规范基础。又如,正在推进中的社会信用立法通过建立健全信用记录、评价与应用机制,在多个领域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治理合力,推动契约精神从民事法律范畴向更广泛的社会治理领域延伸。未来,还需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各部门、各地区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为善意失信者提供改过自新的制度通道。同时,细化各类典型合同规则,为新兴业态发展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

尊重契约,政府应当率先垂范。政府是法治建设的引领者和示范者,政府守信是社会信用的定心丸。建设法治政府,不仅要求各级政府依法用权,更要将诚实信用原则和守信践诺精神融入所有行政行为中,这也是信赖保护原则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唯有如此,才能提升政府公信力、维护政府权威,进而为市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党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范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进一步明确,要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等。今年3月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再次强调深化政务信用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这些规定夯实了政府守信的制度基础。现实中,个别地区存在的“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不仅损害政府公信力,也侵蚀着社会信任的基础。建设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需要进一步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建立政府承诺事项台账管理制度,完善政务失信记录制度,确保政府行为具有可预期性和公信力。

培育公民的契约精神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现代社会经济活动复杂多元,需要人民群众发自内心地尊重契约、遵守规范,自发守护权利义务边界,维护法治社会的基本秩序。培育公民的契约精神,需从教育引导、舆论宣传、典型示范等多维度着手。在学校教育层面,基础教育阶段着重培养规则意识和守信观念,通过案例教学、实践体验等方式培育青少年的契约精神;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阶段则要注重商业伦理和职业操守的塑造,通过模拟法庭、商业谈判等实践性教学方式提升学生的契约实践能力。在社会宣传层面,创新传播方式,将“重信守诺”的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融合,运用新媒体、文化创意产品等多种载体弘扬契约精神。同时,通过发布典型司法案例、表彰诚信模范等方式,向社会清晰传递“守信受益、失信受惩”的价值导向。此外,还应充分发挥社区、行业协会等社会主体的自治功能,将契约精神融入市民公约、行业规范之中,推动公民实现从外在约束到内在自觉的转变,使尊重契约、恪守承诺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5/1204/127893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