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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东: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治意蕴
2025年12月08日 10:13

杨伟东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者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其内涵丰富深邃,不仅深刻阐述了法治的极端重要性,更蕴含着深厚的德治意蕴。本文系统梳理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核心要义,深入剖析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历史必然性、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文章通过引述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论述,阐明“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辩证关系,强调二者在国家治理中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同时,文章聚焦新时代使命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高标准要求,论述了以德法共治推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任务与举措。这些理论阐释与实践思考,对于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精髓、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行稳致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价值。
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这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众所周知,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阐释了法治的极端重要性,科学回答了法治建设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为我们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我们要深刻认识到,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丰富的德治思想内涵,要将法治与德治的辩证统一关系纳入对这一思想的学习领会之中,进而在实际工作中持续深化贯彻落实。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深厚的德治意蕴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深刻揭示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深化法治建设、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所必须处理好的一系列重大关系,例如法治与政治、党与法的关系等。其中,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尤为重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此进行了深刻阐释,强调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深入论述法治与德治的关系。2013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强调,“要大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由此可见,在高度重视法治作用的同时,必须同等重视德治建设,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习近平总书记还深刻指出:“从思想道德抓起具有基础性作用,思想纯洁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纯洁性的根本,道德高尚是领导干部做到清正廉洁的基础。”我们可以看到,习近平总书记既强调了制度建设的极端重要性,通过完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又高度强调以德治国。其论述深刻阐明了思想道德建设的基础性地位,重申了思想纯洁对于马克思主义政党纯洁性的根本意义,要求领导干部必须着力推进德治建设、加强道德教育。
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党的全会历史上首次专题研究法治问题的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法治作用作出了高度强调。正是在这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强调法治作用的同时,强调了治理国家、治理社会还必须重视德治;特别强调发挥法律的规范和道德的教化功能。这清晰地表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中,我们绝不能忽视德治,必须将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
2016年12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再次深刻阐释了法治与德治的内在关联——“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概括了法治与德治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地位与价值。“法安天下”深刻阐释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核心作用,即“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同时必须深刻认识到,法治绝非一套僵化机械的规则体系;它必然承载着深厚的道德内涵,这也正是“德润人心”所具有的深刻意蕴。只有将道德理念和价值追求融入规则之中,才能使法治规则获得人民内心的广泛认同与自觉遵循。因此,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必须将“德润人心”的要求深刻融入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概言之,坚持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相辅相成,正是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关于深刻把握法治与德治关系的重要性,我们可以从以下维度理解:
第一,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蕴含着深邃的治国哲理。二者在国家治理中各具独特、不可替代的作用:法治以其规则明晰、执行有力之长“安天下”;德治则通过涵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等,在规范行为、维系和谐中发挥“润人心”的重要作用。这一思想深刻汲取了历史智慧。
一是中华传统治理智慧。孔子通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深刻揭示了仅靠政令刑罚(法治)虽能约束行为,却难以培育内在道德自觉,而以德礼引导(德治)方能激发羞耻之心与向善意愿,达至更高治理境界。荀子亦强调,“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这启示我们,有效的治理不仅依赖规则的外在强制,更需关注道德内化与价值引领。
二是世界范围成功实践。纵观全球,社会治理卓有成效的国家和地区,均将法治奉为基本原则,同时高度重视道德调节功能。成功的治理模式,无不是法治基础性作用与道德教化影响力协同发力的结果。任何将二者割裂对立——或迷信严刑峻法而轻视道德滋养,或仅凭道德说教而忽视规则约束——的认知与实践,皆难以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理想状态,亦难以激发行为主体由他律向自律的深刻转化。
第二,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要求。法治是各国的共同追求,但法治道路因国情、历史、文化差异而各具特色,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唯一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必然延伸和具体实践。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将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成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一个鲜明标志,就是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与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更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明,“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唯有将法治与德治有机统一、共同作用,方能实现社会既井然有序又充满活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第三,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要求。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这一新的历史方位下,我们的使命是到21世纪中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党的二十大清晰宣告开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这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在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然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与结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坚持法治与德治结合提出了明确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次共24个字。其中,“法治”直接体现了法治要求,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则蕴含了深刻的道德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具有丰富的道德意涵,并将法治明确纳入其中。因此,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把法治和德治有机结合起来。《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现到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全过程”。这表明,在新时代推进法治和德治结合,不仅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要求,更是通过实践实现二者内在融合的体现。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就是这一结合在法治实践中的重要要求。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在立法修法中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
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再度强调了法治与德治的内在统一和融合。党的二十大报告同样明确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其中,“融入法治建设”是首要环节,并与后两个“融入”紧密关联,因为融入法治能有效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社会发展和日常生活渗透。这些部署深刻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治意蕴。
二、以德法共治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党的二十大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就是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并清晰揭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五个特征与内在要求。比如,“人口规模巨大”意味着在拥有14亿多人口的超大规模国家实现现代化,其难度世所罕见;但一旦实现,则具有里程碑意义。我们党肩负着带领全国人民实现到21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重任,这要求我们必须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高标准。
这一高标准具体体现在:一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的理念;二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即不仅要实现物质富足,更要实现精神富足,也就是既要依靠创新驱动生产力发展以增进物质财富,又要通过法治建设和道德教化来提升精神文明水准;三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即生态文明建设;四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即通过治理实现现代化而非历史上一些国家的战争掠夺方式来实现。实现上述高标准、高水准的国家治理目标,必然要求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其关于法治与德治有机统一的要求。
因此,必须实现法治与德治真正有机统一: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这正是“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核心要义所在。
推进德法共治需要着力完成以下关键任务:第一,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运用法治承载道德理念,为道德提供坚实制度支撑。法律法规须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懿行。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均须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贯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必须是高质量的,即必须将道德要求,特别是美德懿行,切实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实践。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常化、具体化、形象化、生活化,即通过法律将其转化为具体规则,借助规则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实践,引导人民感知、领悟并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实际行动,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明大德属于非常高的要求,守公德则是基本底线,而严私德实质上也应体现更高标准的追求,特别是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而言。
法治相较于其他治理方式的显著优势在于:一是明确性,即法律通过成文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界定可为与不可为行为,以“白纸黑字”形式将道德共识(如赡养老人)或价值倡导(如鼓励见义勇为)转化为清晰可见、普遍遵守的义务规范,超越仅靠社会舆论影响的局限,也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意义所在;二是稳定性,即法律一经制定,即在一定周期内保持稳定,不因人而异,也即道德要求需转化为规则的重要原因;三是执行性,即道德主要依赖道德评价与社会舆论发挥作用(如舆论谴责),而法治则拥有专门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人员(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并最终由国家强制力保障,能将文本规则转化为现实秩序。此外,有效的制裁机制(如剥夺自由乃至生命)确保了法律的实效。正因如此,将一些关键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至关重要。
第二,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德法共治不仅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更需强调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实现“德润人心,有耻且格”。具体需融入四个环节:一是融入立法之中,转化为法律规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指导原则,使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法律规则应蕴含深刻道德要求(褒奖美德、谴责恶行),赋予其灵魂。要努力实现道德体系与法律规范体系相衔接、相协调、相互促进,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在立法工作中,一方面要强化对背离价值观行为的惩治力度,即依法惩戒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失德行为,依法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完善社会征信系统及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另一方面要强化对善行的支持和褒奖,即积极通过立法支持褒奖善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并通过地方立法(如《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肯定和鼓励文明行为与志愿服务,体现“让好人得好报”。
二是融入执法之中,提升社会的认同感。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执法机关必须做到全面严格、公平公正、文明规范。公平公正是法治核心要求,也是道德基本要求,实质上体现了“好人有好报、恶人有恶报”的朴素正义。同时,执法本身要文明,即尊重人格尊严,避免暴力或极端方式,契合道德要求。
三是融入司法之中,引领社会公正。公正司法是法治生命线,对社会公正具有引领作用。司法机关应成为支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纠正背离行为的重要阵地。要通过司法实践惩恶扬善、弘扬正气,如依法准确认定和保障正当防卫权(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向社会传递保护见义勇为、释放正能量的鲜明导向。
四是融入守法之中,指引社会风气。法律权威源于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要培育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让人们认识到自觉守法同样是道德要求,从而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三、以德法兼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德治与法治有机统一的要求,需在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及各项工作推进中同步提升法治与德治水平。
(一)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
法律的有效实施最终依赖全社会自觉遵守,这要求全民法治意识与道德自觉同步提升,旨在通过普法教育内在融合法治意识与道德要求。该法突出领导干部与青少年两大重点普法对象:青少年代表国家未来,需从小培育法律素养与高尚道德;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其表率作用至关重要。
提升全民法治意识,核心在于培育对法律的真诚信仰,这是自觉遵守与捍卫的前提。缺乏内在信仰,遵守法律仅为规避惩罚,如孔子所言的“民免而无耻”,便难称自觉。提升道德自觉,则需普遍提高公民道德水准。
“德法兼修”是法治与德治有机统一的体现,也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关键举措。普法教育、道德教化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目标,正在于提升公民法治意识与道德自觉。二者相互促进,即法治水平提升(意识、思维、行动自觉)有助于道德实践;道德素养提高则增强法律认同,促进法律有效实施。因此,必须坚持将全民普法与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后,我们专门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要求,特别是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因为我们清晰地认识到,法治国家建设不仅依赖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更离不开全社会自觉守法。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同时,我们还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良好风尚的维护者。
道德教育需抓早抓小,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青少年课程与行为规范,使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道德示范者与风尚维护者,与法治要求是一致的,即个人须具备良好法治意识与道德自觉,遵守法律与道德规范,做好一个维护者、捍卫者的角色。也就是说,我们要将“德法兼修”的要求融入公民意识培育的全过程。
(二)领导干部要发挥关键作用
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在法治与德治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第十一个“坚持”就明确要求,“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数量虽少,但其地位和影响力决定了其言行是社会的“风向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引用《论语》中的“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所阐明的,领导干部的品行如“风”,深刻影响着社会风气。
因此,领导干部必须在法治与道德方面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一是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即领导干部自身如果不遵纪守法、道德失范,那么就难以要求下级和公众遵守,如果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则将有力带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崇德的风尚;二是履行双重责任,即领导干部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也是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也就是不仅要带头守法、遵守公德(作为公民的基本要求),更要在工作中主动推动法治实施、倡导道德实践;三是坚持更高标准,即尽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道德要求同样如此,但领导干部因其身份和职责,应自觉接受更高标准的约束,并率先垂范,这也是党纪国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明确要求,包括领导干部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纪律等多个方面;四是注重修身齐家,即领导干部要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严格约束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保持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五是强化德法兼修,即领导干部需深刻认识到,尊法是学法、守法、用法的前提,要不断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和道德修养,将其内化为自觉行为,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
(三)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人才培养,第十个“坚持”明确要求,“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实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以及到21世纪中叶全面建成法治中国的目标,必须以高素质法治人才为坚实保障。全面依法治国作为长期重大历史任务,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轨道保障,其自身目标的实现也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
高素质法治人才不仅须具备过硬法治意识与能力,能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挥作用,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及法律服务、法学教育研究等多个方面;更须具备高尚的道德水准。政治性与技术性,二者不可偏废。因此,仅具备专业法律能力而道德水平不足者,无论在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中,还是在教学研究岗位上,都难以发挥应有作用,甚至可能适得其反。总而言之,高素质法治人才必须同时满足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德才兼备的要求。人才培养既要强化法律知识、能力与素养,更须注重立德树人。唯有如此,法治建设方有强力支撑,法治事业方能日益壮大,进而更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报告人 | 杨伟东
责编 | 王瑱
校对 | 范璧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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