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纸张 字号选择:超大 行高 带图打印 返回原文

首页 > 专题 重大主题专题 理响中国 要闻

中国理论网: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的理论之源、核心要义、历史贡献与时代价值

2025年12月10日 10:44

2025年11月,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的《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以下简称《文选》)正式出版发行。这部收录习近平同志2012年12月至2025年2月期间关于法治建设最重要、最基本论述的著作,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发展的全景记录,更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纲领,系统呈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发展的完整脉络。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文选》以深邃的历史眼光、深厚的理论底蕴、强烈的实践导向,系统回答了“中国之治”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怎样建设法治中国等根本性问题。深刻领悟《文选》的理论之源、核心要义、历史贡献与时代价值,对于我们在新征程上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法治之力护航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理论之源: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中国化时代化新飞跃

(一)从“解释世界”到“改变世界”: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本质回归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历来强调,法律不是超历史的抽象存在,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其内容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这一论断揭示了法治的本质——法治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反映,是与特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发展阶段紧密相连的实践理性。

《文选》始终贯穿这一马克思主义根本立场。《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同志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2]。这一论断将宪法置于国家治理的核心位置,本质上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继承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形成的根本意志的集中体现。在《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中,他进一步强调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揭示了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法治既是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确认与保障,又是推动改革破障前行的规范与引领。这种“从物质实践出发解释法治现象”的思维方式,正是马克思主义实践唯物主义在法治领域的生动体现。

(二)从“普遍原理”到“具体抽象”: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创新运用

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是“具体抽象法”,即从具体的社会现实中抽象出一般规律,再将普遍原理与具体实际相结合。习近平同志强调:“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用马克思主义观察时代、把握时代、引领时代,继续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3]这一方法论在《文选》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在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时,西方某些理论鼓吹“法律至上”“司法独立于政治”,试图割裂法治与政治的内在联系。习近平同志在《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中明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4]这一论断不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是阶级统治工具”观点的背离,而是结合中国作为“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具体实际的理论升华——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执行宪法法律,同时党自身也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正是具体抽象法运用的典范,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的基本原理,又创造性解决了“党大还是法大”这一伪命题,揭示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内在统一性。

在阐释“法治与德治”关系时,习近平同志在《坚持依法治网》中强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中提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5]。这既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法律与道德同属上层建筑”的基本观点,又突破了西方“法律与道德二元对立”的思维定式,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智慧融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形成了“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治理哲学。

(三)从“理论批判”到“实践建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时代突破

马克思主义的本质是“批判的武器”,更是“武器的批判”。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是书斋里的抽象思辨,而是直面中国法治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回应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的实践智慧。在《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习近平同志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6]的“十六字方针”,这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实施理论的深化——强调法律不仅要“立得好”,更要“行得严”“守得住”,更是针对中国法治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突出问题的精准施策。

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公正司法》中,他直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冤假错案”等痛点,提出要“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7],将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性”原理转化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实践标准。这种“问题导向—理论创新—实践突破”的思维路径,正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认识—再实践”认识论在法治领域的鲜活运用,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

二、核心要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四梁八柱”与精神实质

(一)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党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无产阶级政党是无产阶级利益的集中代表。在法治领域,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文深刻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8]正所谓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这一论断从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出发,揭示了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辩证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在《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中,习近平同志进一步强调:“我国宪法是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反映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党的领导地位。”[9]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既是对“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这一马克思主义经典命题的继承,更是结合中国实际的创造性发展——中国宪法不仅确认了党的执政地位,更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入宪,为党的领导提供了最高法律权威。这种“通过法治确认党的领导、通过党的领导保障法治”的逻辑闭环,彻底打破了西方“宪政民主”的话语陷阱,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自信。

(二)价值立场:以人民为中心是法治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马克思主义是人民的理论,人民性是其最鲜明的品格。习近平同志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中指出:“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的同志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这一论述将马克思主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终极目标转化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实践要求,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内核。

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中,他强调:“平安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是极重要的民生”。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农民工欠薪治理”到“个人信息保护”,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将“人民满不满意”作为衡量法治成效的最高标准。《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进一步指出:“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10]这种“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法治观,将马克思主义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原理转化为“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具体实践,使法治真正成为“人民权利的守护神”。

(三)道路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唯一正确的道路

马克思主义强调,具体抽象法要求我们从“特殊”中把握“一般”,从“个别”中提炼“普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是中国共产党人在百年探索中形成的“普遍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典范。《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11]。这条道路的核心要义,被凝练为“五个坚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同志总结的“十个方面”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系统阐述了这条道路的科学内涵: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基本环节;从“改革与法治相统一”的方法论,到“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统筹推进”的战略布局……这些论述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则,又立足中国“大国治理”“转型发展”“文明传承”的特殊国情,成功走出了一条不同于西方的法治现代化道路,为发展中国家走向法治提供了全新选择。

(四)制度支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总抓手

马克思主义认为,制度是“交往关系的产物”,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深刻体现了对法治制度规律的深刻把握。《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顺应事业发展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全面加以推进。”[12]这一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支柱,构成了一个环环相扣、相互支撑的有机整体。

在《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习近平同志强调:“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要求“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通过监察体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等举措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推动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这些论述将马克思主义“制度建构”理论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制度体系,为“中国之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根基。

三、历史贡献: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里程碑式突破

(一)理论贡献:从“一般原理”到“中国范式”的原创性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一系列原创性概念、判断和理论,填补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时代空白。例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概念,突破了西方“法治模式单一论”的局限,将法治建设从法律条文堆砌升华为制度体系构建;“法治中国”这一命题,将法治从治国理政的工具提升为国家治理的文明形态;全过程人民民主与法治的结合,创造性地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全过程纳入法治轨道,丰富了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理论的内涵。

更重要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这一根本问题,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从革命时期的批判工具发展为建设时期的治理科学,升华为民族复兴背景下的文明方案。这种理论上的原创性贡献,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

(二)实践贡献:从“法治大国”到“法治强国”的历史性跨越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我国法治建设实现了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备;政法领域改革全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举措让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触;法治政府建设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成为共识。

近年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人数连续多年保持高位,反腐败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覆盖城乡,群众法治获得感显著增强。这些实践成果,不仅验证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真理力量,更推动中国从法治大国向法治强国稳步迈进。

(三)文明贡献:为人类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马克思主义是为人类求解放的科学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中国、胸怀天下,将“和而不同”“协和万邦”的中华文明智慧融入全球法治对话,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了中国方案。在《高举合作创新法治共赢的旗帜,共同构建普遍安全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中,习近平同志提出“加强警务和安全方面合作,共同构建普遍安全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中,他强调“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在《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中,他指出“要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13],推动国际规则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从“一带一路”法治合作机制的构建,到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的法治支撑;从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法律保障,到应对气候变化、网络安全等全球性挑战的规则制定……中国正以负责任大国的姿态,推动国际法治秩序朝着更加公平正义的方向变革。这种“立足本土、胸怀天下”的法治观,既打破了西方“普世价值”的话语垄断,又为发展中国家探索符合自身国情的法治道路提供了有益借鉴,彰显了马克思主义世界历史理论的当代生命力。

四、时代价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

(一)护航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是制度最可靠的保障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这一“独特路径”需要更强大的制度保障。

《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明确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14]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无论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无论是推进文化自信自强,还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都离不开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破解现代化进程中的矛盾与风险提供了“定盘星”和“压舱石”。

(二)回应人民新期待:法治是美好生活的坚实屏障

马克思主义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些需求本质上都是法治需求。《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强调,要“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保障”[15]。从民法典守护百姓日常生活到个人信息保护法筑牢隐私防线,从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打击新型犯罪到乡村振兴促进法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法治建设的奋斗目标。

特别是在基层治理中,“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法律明白人”工程的推进、“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普及,让法治真正融入群众的柴米油盐、衣食住行。这种“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实践,不仅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让法治成为最受欢迎、最有温度的“国家名片”。

(三)应对风险挑战:法治是治国理政的“稳定器”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威胁交织,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指出:“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16]无论是应对贸易摩擦、科技封锁等外部挑战,还是防范金融风险、网络安全等内部隐患,都需要以法治方式定分止争、防患未然。

从《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到《依法规范和引导我国资本健康发展》,从《实施好民法典》到《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应对复杂环境下的风险挑战提供了系统解决方案。特别是通过完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构建数据安全治理框架、健全应急管理法治机制,中国正以法治确定性对冲外部不确定性,为国家长治久安筑牢了制度防线。

《文选》的出版发行,不仅是一部理论的集成,更是一次精神的洗礼。法治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扎根中国大地的实践;不是西方的“专利”,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造的文明成果;不是“工具理性”的体现,而是“价值理性”的升华。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以学习《文选》为契机,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忠实实践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法治之力护航中国式现代化,以法治之光照亮民族复兴征程,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西师范大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研究阐释专项课题“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四大全球倡议的理论创新与实践路径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邹生根,江西师范大学新时代文明实践研究中心研究员,江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91页。

[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138页。

[3][12][13][14]《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4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版,第10页、第301页、第296页、第292页。

[4][8][11]《习近平著作选读》第1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189页、第298页、第297页。

[5][6][7][10]《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33页、第120页、第131页、第127页。

[9]《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1页。

[15]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

[16]《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5卷,外文出版社2025年版,第272页。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5/1210/127951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