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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志辉 董寒光:乡村监督体系的构成、运行与完善
2025年12月21日 16:53
摘 要: 乡村监督体系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基层的重要延伸,是提升乡村治理效能、保障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的关键机制。本文系统梳理了乡村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与运行逻辑,指出其在实践中面临上级监督下沉过载、监督流于形式、县域监督协同不足、基层问责简单泛化、监督实际成效不佳等多重困境。究其根源,在于体系内各类监督力量未能有效贯通协同,监督资源配置不均,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的侵蚀。基于此,本文提出健全乡村监督体系应坚持县委统一领导、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强化县乡村三级监督协同联动等基本原则,并围绕优化监督结构、提升监督能力、强化科技赋能、激发内生动力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路径,旨在构建一个权责清晰、运行高效、覆盖全面、反应灵敏的乡村监督新格局,为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
在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大叙事中,监督的作用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监督并非外在于治理的附加环节,而是内嵌于治理过程的核心要素,是规范权力运行、纠正治理偏差、推动制度优化的关键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并将其定位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彰显了监督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地位。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石,其现代化进程同样离不开有效监督的支撑与保障。自2021年起,历年中央一号文件均对强化基层监督、优化乡村治理提出明确要求,凸显了中央对乡村监督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与持续推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相继对完善基层监督体系作出专项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更是在第59项中明确要求“深化基层监督体制机制改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监督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在更大范围内整合运用监督力量,切实推动监督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
近期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明年经济工作时,再次强调了“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毫不放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等重点任务。这些任务的落实,离不开稳定、有序、高效的乡村治理环境,而健全的监督体系正是营造这一环境、防范化解风险、确保政策资金精准落地、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保障。会议同时提出要“优化政务服务,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这与完善乡村监督体系、提升监督实效的内在要求高度契合。因此,将乡村监督体系建设置于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审视,特别是结合中央最新决策部署来思考和推进,具有重要的现实紧迫性。
追溯历史脉络,党的十八大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深入推进为监督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根本遵循与实践动力。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大幕,提出了巡视全覆盖、派驻全覆盖的目标。2016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构建起党内监督“五位一体”的体系框架。2018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行,各级监察委员会与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形成“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体制机制,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与功能拓展(蔡志强,刘诗林,2022)。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此后逐步发展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不断健全,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财会监督职能作用有效发挥,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1+9”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总体格局。
针对基层特别是乡村地区一度存在的“上面九层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的反腐败困境,党中央审时度势,强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自2014年起,县级纪委显著加强了对乡镇纪委在人事管理、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价方面的垂直领导,明确要求乡镇纪委书记专职专责。这一转变促使乡镇纪委的监督工作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作为,从虚化模糊转向务实具体,并逐步走向制度化、常规化轨道(杨华,2021)。2017年,党中央下发《关于市县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意见》,要求市县党委全面铺开巡察工作,并探索对村(社区)党组织的延伸巡察(刘诗林,2022),后续更将村党组织明确纳入县委巡察全覆盖范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201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范围,为查处村干部腐败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王建芹,2024)。地方各级人大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的报告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责(张丽娜,2021)。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则通过提交提案、建言献策等形式,对乡村全面振兴进程进行民主监督。乡镇人民法庭在服务乡村司法需求的同时,也发挥着司法监督的功能。国土、环保、民政等行政部门,则分别通过国土综合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低保等民生资金监管等途径实施行政监督。审计署于2018年印发《关于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加强审计监督的意见》,将创新审计监督机制、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确立为审计机关的重要任务(刘维政,2021)。统计部门则聚焦于县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依法开展统计监督,提升数据质量,进行统计监测和综合评价。在财会监督方面,2008年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确立了“村财乡管”模式,通过“双委托”管理规范村级财务与资金。财会部门据此对乡村财政财务收支、资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效益性进行监督,为相关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助力提升乡村公共管理效能(李晓冬,2021)。
综观之,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各类监督形态,均在乡村治理场域中找到了其对应的实践载体。从制度设计的宏观层面审视,当前乡村治理领域已然形成了一个由多种监督制度构成的、初具规模的乡村监督体系:按监督性质划分,涵盖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及社会监督等;按监督力量来源划分,包括源自乡村社会内部的监督(如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监督)和源自外部的监督(如上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媒体的监督),其中外部监督又可细分为县域范围内的监督和来自更高层级的监督;按监督手段划分,则包含了教育引导、风险预防、过程监督、惩治问责等基本环节。
乡村监督体系,本质上是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由县、乡(镇)、村三级监督主体,依托多元化监督机制,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制约所形成的一张纵横交错、覆盖广泛的监督网络。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背景下,系统深入地研究乡村监督体系,不仅对于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保障国家战略落地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探索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具体治理领域中的应用与调适,亦具有重要的理论启示价值。
然而,现实的图景却不容过于乐观。我们观察到,当前乡村监督实践中依然普遍存在监督力量分散化、监督对象与环节不均衡、监督效果缺乏可持续性、形式主义监督屡禁不止等突出问题。这就引出了一个核心的追问:既然乡村监督体系在制度层面已初步确立,为何其应有的系统集成优势和整体治理效能未能充分彰显?这正是本文试图深入剖析并寻求解答的首要问题。
二、乡村监督体系的分散和超量运行难题
乡村监督体系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结构性、机制性困境,严重制约了其效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上级监督下沉过载,基层负担不堪重负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要求为基层减负,例如2019年3月专门印发《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并取得了督查检查考核事项数量大幅压缩的显著成效(从近900项压减至96项,实际开展88项),但“文山会海”和过度检查的痼疾在基层仍未根除。基层普遍反映,来自上级名目繁多、频率过高的督查、检查、考核、调研、观摩等活动,依然使其疲于应付。这些监督活动往往侧重于发现问题、查找不足,却难以提供解决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实际难题的有效方案。与之相伴的是,基层干部不得不投入大量时间与精力用于准备迎检材料、安排陪同路线、撰写总结报告等事务性工作,导致其服务群众、推动发展的主责主业受到严重挤压。这使得乡村监督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异化为基层落实和应付上级检查的工具,而非真正服务于提升本地治理效能和民生福祉的机制,监督的初衷被严重扭曲(杜晓光,郭妙兰,2020)。这种状况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的“优化政务服务,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的要求背道而驰,亟待通过体系化改革予以纠治。
(二)监督过程流于形式,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部分上级部门以“调研、座谈、观摩”之名,行监督检查之实,规避减负要求;有的监督主体习惯于居高临下,一味挑刺找毛病,脱离实际随意发号施令;有的检查组则避重就轻,“大问题不查,小问题来凑”,缺乏发现和解决深层次矛盾的勇气与能力。更突出的问题是,不同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内容高度重叠、标准要求相近,在基层看来无异于“重复验收”、“多头检查”。监督的焦点过度集中于程序合规性、材料完备性,而相对忽视了政策落地后的实际效果和群众真实获得感。这种导向促使乡村干部产生强烈的消极避责心理(冷波,2021),为了应对层出不穷的检查,不得不将大量精力用于“办事留痕”、“制作台账”、“包装亮点”等形式主义工作上,以期“自证清白”(贺雪峰,2019)。长此以往,基层干部逐渐丧失了深入田间地头、主动服务村民的内生动力与实际能力,乡村治理的实效性受到严重损害,也直接影响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部署的乡村振兴、民生保障等任务的扎实落地。
(三)县域监督协同不畅,未能形成监督合力
在县域层面,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督等,大多停留在程序性、事务性层面,监督力度偏软,约束性不足。更为关键的是,这些监督力量往往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信息壁垒森严,行动难以同步,无法攥指成拳,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与此同时,乡村内部的民主监督渠道亦不畅通。由于政策宣传不到位、信息公开不充分、参与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农村群众对于关乎切身利益的乡村振兴政策、项目、资金等,普遍面临“知情难、参与难、监督难”的困境(李玉才,唐鸣,2017)。以农村低保工作为例,有的乡镇政策宣传浮于表面,村民对低保标准、申请流程知之甚少,无从监督;有的乡镇民政部门在资格审核环节把关不严、动态管理滞后;而财政部门往往侧重于资金的筹集与拨付,对资金使用的后续监管相对薄弱。这就导致低保资金在宣传、申报、审核、发放等多个环节,看似层层有监督,实则层层把关不严,给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截留侵占等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待到纪检监察机关介入查处时,问题往往已经发生,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难以挽回。这种监督的分散与失灵,不利于集中力量保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的“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目标的实现。
(四)基层问责简单泛化,挫伤干部干事热情
在乡村振兴领域密集的监督检查背景下,处于执行末梢的基层干部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部分检查组带着“为了发现问题而检查”、“为了问责而问责”的预设目的开展工作,动辄则咎,简单粗暴地运用问责手段,甚至出现“一有错就问责、一问责就动纪”的倾向,将问责异化为替代日常管理、推动工作落实的“万能工具”。有的地方为了凸显反腐倡廉的“业绩”,片面追求问责案件的数量指标(宋全浩,赵振宇,2024)。更有甚者,部分基层单位为了应对上级的处置要求,对同一问题重复问责、多头问责,甚至出现不论问题性质、不分责任主次,由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分担”责任的荒谬现象(范赓,中国纪检监察报)。这种简单化、泛化的问责导向,不仅无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反而严重挫伤了基层干部担当作为、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消极心态蔓延,不利于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也违背了中央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一贯精神。
(五)监督成本高昂叠加,系统整改举一反三不足
各类监督的叠加运行、重复检查,使得乡村监督体系的整体运行成本居高不下。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耗费在迎检准备、材料报送、陪同接待等环节。虽然通过这些监督检查,确实发现了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和乡村治理过程中的诸多具体问题,但后续的整改处理大多停留在就事论事、纠正个别错误的层面。对于问题产生的深层次根源、制度性漏洞、系统性风险缺乏深入剖析,未能做到举一反三,从体制机制层面进行系统性、根本性的整改。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监督整改模式,难以从根本上杜绝同类问题的反复发生,监督的长期效果和治本功能大打折扣。从经济角度看,这是一种低效的资源投入,不符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倡导的“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提升治理效能”的要求。
三、健全乡村监督体系的基本原则与方向
面对上述困境与挑战,健全乡村监督体系必须回归其制度本源,遵循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从严治党的一般规律,紧密结合中央最新的经济工作部署与政策导向,同时紧密结合乡村社会的具体实际,明确基本原则,找准改革方向。
(一)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强化县委统筹核心作用
县域是国家治理承上启下的关键层级,堪称“微型国家”。乡村监督体系的构建与运行,必然内嵌于并深刻反映着县域政治体制的内在逻辑。坚持党对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根本特征。在县域范围内,这一原则具体体现为县委对乡村监督体系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根据2016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县委在县域范围内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对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同时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42条进一步明确,县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乡镇党委则领导本乡镇的基层治理。乡村监督体系既是县域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也是完善乡村治理体系、保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的乡村振兴等重大任务落实的关键支撑。因此,必须牢牢坚持县委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县委在乡村监督体系中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领导核心和统筹指挥作用,确保监督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推进,服务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突出党内监督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同
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统领和主导地位。在县域层面,党内监督主要体现在县委的全面监督以及县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履行的纪检监察专责监督。其中,巡察监督是县委履行全面监督职责最有力、最直接的抓手。2024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明确了巡察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为巡察发挥综合监督平台功能提供了制度保障。它要求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多部门协同配合,形成监督合力。相较于巡察相对具体化的协同机制,纪委在组织协调各类监督方面的制度规定则更为宏观和原则性。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并赋予其“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职责。2021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细化了纪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据此,县级巡察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承担起横向协调联动县域内各类监督力量(如人大、政协、司法、行政、审计、统计、财会等)的职责,并积极对接和引导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构建起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既合理分工又密切协作的贯通协同机制,打通监督体系在乡村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为乡村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这同样是落实中央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升治理效能”要求的重要体现。
(三)推动县乡村三级联动,织密基层监督网络
中央政策连续多年聚焦乡村振兴中的监督问题,明确要求强化县、乡、村三级监督的联动效能。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二〇二三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强调要“持续开展市县巡察,推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衔接,强化对村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推动完善基层监督体系,统筹用好县乡监督力量,促进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衔接,构建基层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健全基层监督网络。”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则进一步要求“完善基层监督体系,优化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统筹用好县乡监督力量,推动加大基层监督办案力度。”这些部署清晰地指明了健全乡村监督体系的路径方向:即以强化县委巡察和县乡纪检监察工作为关键支点,着力弥合县、乡、村三级之间可能存在的监督断层,通过机制创新和力量整合,实现三级监督在信息、资源、手段、行动上的有效衔接与协同联动,从而织密基层公权力运行的监督之网,全面提升乡村监督体系的整体效能和乡村治理水平。这既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内在需要,也是响应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号召的具体行动。
四、完善乡村监督体系的具体路径探析
在明确基本原则与方向的基础上,针对当前乡村监督体系运行中的痛点、堵点,需从多个维度协同发力,探索切实可行的完善路径。
(一)优化监督结构,实现精准发力与减负增效并重
建立监督事项统筹机制。由县委牵头,建立乡村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或类似协调机构,对拟下达乡村的各类监督检查、考核评比事项进行前置审核、统筹整合与计划管理。能合并的坚决合并,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通过数据共享实现的就不再要求基层报送材料,切实减少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为基层松绑减负。这一机制应充分体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切实为基层减负”的精神,让基层干部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推动发展、服务群众的一线工作中去。
推行清单式监督与差异化监督。制定县乡村三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监督清单,明确监督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核心对象。根据乡村的资源禀赋、发展定位和突出问题,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策略,将监督资源更多聚焦于重大项目、大额资金、关键政策落实以及民生保障等领域,避免“一刀切”和平均用力,提升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强化对监督的再监督。上级纪委监委要加强对各类下乡监督活动本身的监督,严肃查处监督检查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以及可能存在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行为,确保监督权力在阳光下规范运行。这本身就是对监督体系的自我净化,有助于落实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要求。
(二)提升监督能力,锻造专业化复合型监督队伍
加强业务培训与实战锻炼。围绕乡村振兴政策、法律法规、财务审计、群众工作方法、大数据应用以及中央关于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的最新部署等内容,定期对县乡村三级监督干部进行系统化、专业化培训。推行跟班学习、交叉检查、案例研讨等方式,提升其发现复杂问题、服务发展大局的实战能力。
优化队伍结构与激励机制。配齐配强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注重从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致富能手等群体中选拔熟悉乡村情况、具备专业知识的优秀人才充实监督队伍。建立健全符合基层特点的考核评价与激励保障机制,激发监督人员履职尽责的内生动力。
促进监督力量柔性流动。探索建立县域内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专业监督干部到乡镇挂职或短期支援的机制,同时鼓励乡镇优秀监督干部到县级机关交流学习,提升基层监督的专业化水平和宏观视野,促进上下联动。
(三)强化科技赋能,构建智慧监督新模式
建设基层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整合农业农村、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业务数据与监督信息,构建集信息查询、风险预警、流程监控、数据分析、线索发现等功能于一体的智能化监督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乡村振兴项目资金流向、政策落实效果、集体“三资”变动等进行动态监测和智能分析,提升监督的预见性和精准度。
推广“互联网+监督”。充分利用政务服务平台、村务公开APP、微信公众号、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等载体,推动惠农政策、项目安排、资金使用、集体“三资”管理等信息的全面、及时、精准公开,方便群众查询与监督。畅通线上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快速响应和反馈机制。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监督效率。探索运用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对国土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人居环境治理、乡村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进行非现场监督,提高监督的覆盖面和精准度,降低监督对基层正常工作的干扰。
(四)激发内生动力,畅通群众参与监督渠道
深化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严格落实村务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等民主决策和监督机制,让群众真正成为乡村治理的参与者和监督者。
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运行机制。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保障措施,确保其能够独立、有效地对村务决策、财务管理、工程项目、惠民政策落实等进行全程监督。加强乡镇纪委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支持,提升其履职能力和权威性。
拓宽和规范群众监督渠道。完善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信访举报平台,建立便捷高效的群众诉求反映和处置反馈机制。探索建立乡村振兴特约监督员、群众评议等制度,鼓励和支持群众有序参与对乡村产业发展、环境整治、公共服务等领域的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五)注重标本兼治,强化监督成果运用与系统治理
建立健全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仅要督促立行立改,更要深挖根源,推动被监督单位从制度机制层面堵塞漏洞、优化管理。实行整改销号制和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不反弹。将问题整改与完善政策、深化改革结合起来。
推动监督与治理深度融合。将监督嵌入乡村治理全过程,通过监督及时发现治理中的风险隐患和短板弱项,提出改进治理的意见建议,实现以监督促改革、以监督促发展。特别是要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的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保障政策不走样、资金不流失、项目见实效。
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精准规范问责。准确把握问责界限,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违纪违法、探索实践与有禁不止,做到实事求是、精准问责,保护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容错情形和程序,为在推进乡村振兴、改革创新中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
结语
乡村监督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关乎乡村振兴战略的成败,关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关乎党执政根基的巩固。当前,面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的新任务、新要求,乡村监督体系必须与时俱进,强化系统思维和问题导向。必须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县委的“一线指挥部”作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激发体系活力,以贯通协同凝聚监督合力,以科技赋能提升监督效力,以群众参与厚植监督潜力,以精准问责与关爱激励并重提振干部士气。唯有如此,方能逐步破解当前乡村监督面临的困境,构建起一个与乡村振兴要求相适应、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相契合的,权责清晰、运行高效、覆盖全面、反应灵敏、标本兼治的乡村监督新格局,为夯实“中国之治”的乡村基石,为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注:本文是陕西省社科联2025年审计工作重大课题研究“基层监督的协同治理模式研究”(2025HZ127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
仝志辉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董寒光 陕西省审计厅农业农村审计处
责任编辑:赵苇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5/1221/1280480.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