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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便利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雇用中国籍雇员
2025年12月31日 16:55《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5年7月31日国务院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立了统一规范的新型外交外事服务管理制度,是中国提升外事服务法治化水平的重大举措。《条例》共12条,聚焦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的雇用与管理,在保护中国籍雇员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便利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执行职务。
便利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执行职务是中国的法定义务
中国是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这两项公约共同确立了现代国际关系中外交与领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框架,明确了使馆、领事机构的运作规则及相关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等核心制度,成为调整国家间外交和领事交往的基础性国际法律文件。根据这两部公约的规定,接受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为使馆、领事机构有效执行职务提供便利。中国作为两个公约的缔约国和负责任的外交大国,为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执行职务提供便利,既是中国恪守国际法、履行条约义务的应有之义,也是深入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必然要求。为了更好地落实这两个公约的相关规定,中国还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1986年和1990年分别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构成了中国规范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及其人员在华权益与行为的重要国内法律依据。便利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执行职务,既是中国的一项国际法义务,同时也是一项国内法义务。
提供中国籍雇员雇用服务是履行便利义务的重要内容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在开展签证办理、文件翻译、侨民服务等日常工作时,往往需要大量辅助性、服务性人力支持。如果从本国招募和派遣这些基础性工作人员,将会极大地增加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的时间成本和运行成本。为确保机构的日常运行及外交领事官员有效地执行职务,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一般需要大批量地雇用中国籍雇员从事翻译、助理、驾驶、维修、招待、保洁、保卫等工作。但由于不熟悉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社会保障政策和人力资源市场,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很难招聘到合适的中国籍雇员,主要借助专门的外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从岗位发布、人员筛选、背景审查,到薪酬发放、社保缴纳、证件办理等全流程代办。基于此种考虑,《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国政府依法为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雇用中国籍雇员提供便利”,为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委托外事服务机构雇用中国籍雇员提供了法定依据,体现了中国政府在对外关系中的责任与担当。当然,根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聘用过程中,“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应当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保障中国籍雇员的合法权益。”
归口管理制度是便利雇用中国籍雇员的重要保障
《条例》第四条规定,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雇用中国籍雇员实行归口管理。这构成了中国特色外事服务管理制度的基石。归口管理制度搭建了清晰的层级管理体系,使提供中国籍雇员雇用服务的管理责任有了明确归属。其中,外交部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范围内的雇员管理工作,外交部委托的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外国驻中国的外交代表机构中国籍雇员和本行政区域内外国驻中国的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工作。这种分工管理模式避免了管理主体不清、责任不明等可能存在的问题,使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有明确的对接主体,便利了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雇用中国籍雇员。此外,《条例》第四条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都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中国籍雇员管理相关工作,共同为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雇用中国籍雇员提供优质服务。《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更是明确要求,“外事服务主管单位和外事服务机构应当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统一的平台和清晰的流程为雇用中国籍雇员提供有效途径
为了便利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雇用中国籍雇员,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通过外交部建立的中国籍雇员人力资源平台发布岗位需求信息,根据需要选择拟雇用的中国籍雇员。该人力资源平台汇集了适合在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从事辅助性、服务性等工作的中国公民信息,包括基本情况、工作经验、资格资质、语言能力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在招聘过程中关心的各项关键信息,形成全面、精准、动态的人才信息库。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可以在该平台自由选择拟聘用的中国籍雇员,在必要时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还可以推荐平台以外的适合人选按流程申请进入平台的人才信息库。一旦确定人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可以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与机构所在地的外事服务主管单位指定的外事服务机构进行衔接。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首先需要与外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作为一项基础协议,确定中国籍雇员权益保障、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外事服务费用等内容;在此之后,外事服务机构根据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的委托,与选定的中国籍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中国籍雇员在该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从事的辅助性、服务性工作的岗位职责、劳动报酬、工作地点、工作期限和工作纪律等内容。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外事服务机构与中国籍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外事服务主管单位向中国籍雇员发放中国籍雇员证,作为其工作证件。为了确保中国籍雇员所开展的工作符合驻华外交领事机构的要求,维护外交领事活动的合规性和严肃性,《条例》第八条明确要求中国籍雇员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得以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身份开展活动。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新疆政法学院法学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王梓辰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5/1231/1281216.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