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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理论学术研究观点要览——法学篇
2026年03月30日 16:012025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我国法学界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理和路径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升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化阐释和学术化研究水平。在研究格局上,传统部门法研究结合法律实践动态进行自觉的自主知识体系建设和更新,新兴领域研究也在不断拓展,围绕着人工智能科技发展、法典编纂等新兴议题继续推进,呈现出体系整合、学科交叉、多元推进的法学研究图景。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化阐释不断拓展和丰富
2025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五周年。在过去五年间,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体系化的思想脉络和深邃的实践洞见为法治实践提供了全面的理论指导,引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理论和实践是互补的,法学界针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思想内涵和实践意蕴不断深化研究和系统阐释,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引领性的学术成果,尤其是形成了方法论意义的自觉,积极探索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有机结合的方法论路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针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全面部署,学界针对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涉外法治建设以及数字法治等鲜活的时代命题进行了积极的学理阐述和学术拓展。同时,随着立法活动如火如荼地开展,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完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法治社会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学界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如何更加全面深入地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贡献了很多真知灼见,包括推进完善宪法实施制度、以法典化推动科学立法、通过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等命题,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彰显实践伟力起到了学理化助推作用。
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层次提升
随着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不断走向成熟。一方面,中国的民法和刑法领域存在着大量鲜活的司法案例,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另一方面,法学界逐渐形成了自主知识体系上的方法论自觉,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炼面向中国法律实践的标识性概念和命题。法理学、法史学和宪法学等理论性研究呈现出更为鲜明的本土特色,深化了面向中国具体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标识性概念的研究,比如宪法中的备案审查。2025年是《民法典》颁布五周年,随着《民法典》司法解释不断丰富,民法学界针对经典民法议题和最新司法解释进行了更具体系性和教义化的探索。刑法学研究则秉持经典和现实的结合,既夯实刑法基础理论的本土化构建,同时也针对新兴科技领域的犯罪做出了积极回应,比如数据犯罪。程序法研究具有更强的时代性,回应了法律实践中出现的新兴需求和动态变化,例如探寻《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订规划背后的理论问题,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化问题。行政法学界积极关注法治政府建设、自动化行政等热门议题,一方面致力于构建中国自主的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需求;另一方面,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迎接以人工智能、数据要素为核心的“新科技革命”带来的根本性制度挑战。
法典化研究的原创性层次日益丰富
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进程一直备受社会关注。2025年,生态环境法典的部分草案内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标志着这一法典的立法进程的实质推进。法学界针对生态环境法典的结构、编纂技术、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法典化有助于实现规范整合和宏观协调,但生态环境保护跨度极大,如何有机协调成为理论难题。除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一般性理论议题,法学界以绿色和预防原则为指导,结合生态环境法的跨域属性,针对生态环境法典总则和分则的关系、生态环境救济和补偿的责任基础、生态环境司法制度构建等热门话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为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推进提供智识支持,同时也为该法典通过之后的实施提供理论支撑。
除了生态环境法典,其他领域的法典化研究也稳步推进,其中行政法、教育、刑事诉讼、卫生健康、劳动等领域的法典化设想引发较大关注,法学界针对这些领域法典化的形式、目标和协调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既包括一般性理论问题,如法典编纂的本质、宪法和法典编纂的关系等,也包括具体领域的特色问题,比如教育法典编纂的权利保障问题等。伴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进程,法典化将成为法学界研究的持续热点。
数字法学研究全面开花
2025年初,DeepSeek惊艳问世,这标志着中国数字科技发展迈向了新的台阶,成为世界科技竞争中的中坚力量。国务院于2025年8月印发《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对人工智能发展进行谋篇布局。在科技进步和政策支持的大力推动下,数字法学研究视野更加开阔,研究主题更为多元,研究深度也不断加强。2025年,法学界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具身智能、脑机接口等热门前沿领域开展了全方位多角度的探究,既拓展了部门法的研究格局,也为政府监管和产业发展提供了强劲的理论支持。具体来说,数字法学研究者在人工智能立法和归责、信息和数据保护、数据确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可版权性等问题上做出了大量代表性成果。
在人工智能立法和归责问题上,研究者针对中国人工智能立法的模式进行了激烈争论,主要问题涉及人工智能统一立法是否可行、人工智能治理的基本理念等。在人工智能归责问题上,研究者针对人工智能产品的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归责基础进行了理论建构,展示出人工智能技术对传统责任理论的冲击。信息和数据保护并非全新问题,但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迅速发展和大模型涌现的背景下,信息和数据保护呈现出很多新兴问题,比如数据集成对个人信息的冲击。随着数据产业的迅猛发展,数据确权问题不断引发争论,既涉及数据权属的划分,也关涉数据权利保护的机制构建。数据确权问题的争论最为典型。部分学者坚持在传统物权和知识产权框架外,创设新型数据财产权或数据资产权,强调其排他性、可交易性,认为这是激活数据市场的产权基础。反对者则认为,数据的非排他性、可复制性使其难以适用传统产权逻辑。他们主张放弃所有权思维,转向以“行为规制”为中心的数据保护机制。
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法律实践造成的挑战是最为直接的,尤其是版权问题,引发的学理争论也更为激烈。著作权法是保护“人类智力创作”的主要规范。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否定论者坚守人类创造性这一原点,认为机器生成内容无论多像作品,都因缺乏“作者”而无法获得版权。折中论者则试图在实践中寻找出路,将判断重心从“谁生成”转向“人机协作中人类的创造性贡献”。
(作者郑玉双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王梓辰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6/0330/1281442.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