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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国家机关联系人大代表制度机制
2026年03月11日 15:4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人大代表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密切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也是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重要举措。密切联系群众从而发现和汲取民意是代表工作的重要基础,而人大代表将民意有序传递到国家决策部门,并监督其有效落实,则是代表工作成效的重要体现。正在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人大代表围绕国计民生提出了大量高质量议案建议,各国家机关通过列席会议、旁听审议、现场答复、限时办理等多种方式,积极回应代表关切,展现了国家机关联系人大代表制度机制的有效运转。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各国家机关要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健全联系代表的制度机制”,这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提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效能指明了方向。
1955年,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信》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需要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立经常的联系”,以便于人大代表们能够把自己在生产中、工作中、社会活动中所了解的情况与汲取的民意“随时告知常务委员会”。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国家机关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机制的内涵持续深化、范围不断拓展。一是联系的主体日趋扩大。从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拓展到一切国家机关都要同人大代表联系,“一府一委两院”均是联系的主体。二是联系的层级日趋拓展。从最初的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拓展到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等,实现各级国家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系的全方位覆盖。三是联系的过程日趋刚性。从一般性的号召与要求,逐步发展为党和国家的政策主张,并正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之中,成为刚性的规范要求。四是联系的方式日趋丰富。除了通过“视察”“约见”“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等方式进行联系外,在实践中还拓展出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多种形式,并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来建立健全联系代表的平台。
但也要看到,国家机关联系人大代表的制度机制尚存在联系广度、深度、效度等不够的问题,仍需进一步拓展和深化这一制度机制,丰富其内容和形式,持续释放其效能和优势。
从联系的方式来看,进一步实现国家机关积极作为与人大代表主动履职的有机结合。针对有的国家机关对联系人大代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联系不够主动、不够经常的问题,应进一步健全国家机关主动联系人大代表的制度机制,以制度刚性强化主动联系责任。同时,当前联系机制的组织实施主要由国家机关统筹推进,人大代表主动发起的履职联系渠道仍需进一步拓展。如《代表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系机制中,除人大代表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主动发起履职联系外,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均由人大机关统筹组织。询问、质询等代表依法履职行为,虽可视为代表主动发起的联系,但其主要集中在会议期间,常态化保障仍需加强。因此,既要健全国家机关主动联系机制,也要完善人大代表主动履职的支撑保障,进一步畅通代表依法主动反映意见、表达诉求的渠道,切实提升联系机制效能。
从联系的深度来看,进一步实现全面参与向深度参与的拓展。现有联系机制在联系主体上的扩大、联系层级上的覆盖以及联系方式上的丰富,有助于提升国家机关联系人大代表的水平,为人大代表全面参与政治过程提供有力支撑,解决好参与的“广度”问题。但部分联系工作的“深度”仍有提升空间,一些参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专业优势。比如“旁听”司法审判、“列席”各类会议等,人大代表的参与主要侧重于了解情况、反映意见,对相关工作的直接推动作用有待进一步增强。提升联系的深度,除了继续在联系领域上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治国理政各方面工作的参与外,还必须发挥人大代表的专业优长,拓展人大代表的参与深度,增强人大代表在参与中的实际影响力。当前,我国不少地方广泛实践的“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代表·局长面对面”等就是这方面的探索尝试。
从联系的渠道来看,进一步实现各类渠道的协同配合。对于国家机关联系人大代表的主要方式,《代表法》等法律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并提供了权威的联系路径,许多国家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也探索出一些富有特色的联系形式,有助于提升国家机关联系人大代表的便捷性、通畅性和针对性。在此基础上,健全国家机关联系人大代表机制还应进一步发掘、激活和整合其他民主资源与民主渠道的优势,充分释放民主制度的整体效能。比如,协商民主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且有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7种相对成熟的制度化平台与渠道,涉及多个主要国家机关。在完善协商民主体系过程中,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为国家机关联系人大代表机制搭建衔接平台、完善配套功能,推动两种机制有机融合、协同发力。
从联系的效能来看,要实现过程民主与成果民主的统一。国家机关联系人大代表机制好不好、健全不健全,不仅要看这一机制的多样性、通畅性,保证联系“时时处处”能开展;更要看它的真实性、管用性,保证联系“扎扎实实”有成效。健全国家机关联系人大代表制度机制,最终要在提升效果上下功夫。一是建立敏锐的民意回应机制。践行“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民主理念,保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意见、建议等件件有回应、条条有反馈、事事有交代。二是建立有效的成果运用机制。构建完善的制度规范和工作规则,对联系中达成的共识、取得的成果如何采纳、如何运用、如何落实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提高成果运用的刚性约束。三是建立配套的检查督办机制。国家机关不仅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来确定督促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而且要对联系成果的运用和落实情况进行密切跟踪、有力督导和动态矫正等。通过形成“表达—回应—落实—检查”等为主要环节的联系机制,最大限度释放联系机制的效能。
责任编辑:王梓辰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6/0311/1286170.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