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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理论网:深刻把握政治监督的基本特征
2026年04月10日 11:16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治监督是督促全党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有力举措,要在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上下更大功夫[1]。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政治监督作出系列重要论述、提出明确要求,为开展政治监督指明了方向路径、提供了根本遵循。当前,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深刻理解和把握政治监督的基本特征,对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更加有力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政治保障,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政治性:根本属性与方向引领
政治性是政治监督的首要特征,也是区别于其他监督的本质标志,其核心在于“围绕政治权力、服务政治目标”。政治监督的政治性,集中体现为“两个维护”的根本导向——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一属性决定了政治监督不是“泛化监督”,而是聚焦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的“定向监督”。
从实践维度看,政治性贯穿于监督的全过程。在监督内容上,重点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是否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是否存在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等问题。在监督标准上,以党章党规党纪为根本依据,以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戒尺,不是单纯以经济指标或行政效率为导向。在监督目标上,通过纠正政治偏差、防范政治风险,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全党步调一致向前进。
二、法定性:制度根基与效力保障
政治监督作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必须遵循“于法有据、于规有源”的原则,监督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与责任均需以国家法律法规或党内法规为依据。法定性不仅为政治监督提供了运行的轨道,更赋予其权威、效力和刚性的约束力量。
从规范体系看,政治监督的法定性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国家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详细界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责、监察范围、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为国家层面的政治监督提供了法律框架;二是党内法规层面,《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八章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并赋予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充分体现了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此外,《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进一步明确了纪律检查机关的政治监督定位。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强化政治监督”,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政治监督具备充分且权威的党内法规依据。
从效力保障看,法定性天然蕴含强制性。政治监督以国家强制力(如法律制裁)或党内纪律(如纪律处分)为后盾,被监督对象必须接受并配合监督,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承担相应后果。例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行为,可视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且处分决定具有不可抗拒性。这种强制性既形成震慑效应,让权力不敢任性,又确保监督建议能够落地执行,防止监督流于形式。
三、时代性:动态响应与治理适配
政治监督不是静态的制度设计,而是随时代发展不断调整的动态机制,其时代性体现在监督内容、监督方式与时代需求的深度适配。不同历史阶段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治理重点不同,政治监督的聚焦点与实现路径也会相应调整,这是政治监督保持生命力的关键。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政治监督的重点是保障党的革命路线贯彻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为夺取革命胜利提供纪律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政治监督致力于巩固新生政权,保障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顺利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政治监督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政治生态。进入新时代,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理念一以贯之,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政治监督就跟进到哪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时代强化政治监督的根本任务就是‘两个维护’”[2],并重点指出要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见效、督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保证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等四个方面着力强化政治监督[3],体现了政治监督与时俱进的鲜明特征,这种“动态调整”让政治监督始终聚焦“国之大者”,与国家治理同频共振。
四、实践性:落地导向与问题破解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以及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上反复强调,“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4]。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表明政治监督不是抽象的理论概念,而是服务于现实治理的具体政治实践活动,具有鲜明的实践性,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并在实践中检验成效。
一方面,实践性体现为监督任务的“具体化”“清单化”。抽象的监督目标容易导致监督“虚化”“弱化”“形式化”,而实践性要求将政治监督的总体要求拆解为具体项目、具体任务。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指出,要“强化政治监督,推动全党凝心聚力实现‘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并细化实化监督内容,明确提出“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等战略部署,聚焦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发展和安全等任务要求”及时跟进监督,就是将政治监督自觉融入和服务改革大局,以具体化项目化做实做深政治监督,确保以强有力监督保障“十五五”顺利开局起步。
另一方面,实践性体现在监督成效的实践检验。政治监督必须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以精准化着力发现政治问题、校准政治方向、纠正政治偏差,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除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外,把监督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是政治监督成效的重要体现。例如,针对在监督中发现的体制机制问题、制度短板等,运用纪检监察建议、督促开展专项治理等方式,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形成政治监督与治理体系的良性互动。这种“成效导向”的实践逻辑,使政治监督始终聚焦“实效”,防止为了监督而监督,真正发挥“纠偏差、促发展”的作用。
五、系统性:整体架构与协同联动
系统性是政治监督的“结构保障”。政治监督是由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多要素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涵盖了“谁监督”“监督谁”“监督什么”和“怎么监督”等方面内容,通过构建“上下联动、内外协同”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实现“1+1>2”的协同效应。
从纵向层级看,政治监督形成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纵深推进的整体格局,构建“全国一盘棋”,增强监督穿透力,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一贯到底、落地见效。巡视巡察工作是纵向联动的典型。2024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指出,“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统筹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既明确了中央、省、市、县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又强调了要构建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当前,中央、省、市、县四级巡视巡察体系已经建立并完善,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力量。
从横向维度看,政治监督的系统性体现在“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党内监督为主导”,是由党的执政地位与领导核心作用决定的理论与实践定位,其主导性并非简单的力量叠加,而是依托党的组织体系优势,通过政治引领、统筹协调与权威保障,为各类监督锚定方向、划定坐标。“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旨在激活多元监督主体的互补优势,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形成横向到边、协同发力的监督格局,彰显中国特色监督体系的系统优势。
政治监督的政治性、法定性、时代性、实践性与系统性,相互关联、互为支撑、有机统一:政治性是“魂”,决定监督的方向与立场;法定性是“基”,赋予监督权威与效力;时代性是“脉”,保持监督的活力与动态;实践性是“根”,夯实监督的落地与效能;系统性是“架”,保障监督的协同与长效,共同构成了其科学内涵与运行逻辑。
【基金项目:本文系福建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制度百年沿革与经验启示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清波,福建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福建师范大学党委巡察办副主任。】
注释:
[1]《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保障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人民日报》2023年1月10日。
[2][3]《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22年版,第37页、第37—38页。
[4]《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5卷,外文出版社2025年版,第51页。
责任编辑:张慕琪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6/0410/1289065.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