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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丨精准定性违规接待及挪用资金/公款行为
2026年04月22日 10:05编者按:违规接待、大吃大喝是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物的典型表现,不仅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务管理制度,更背离我们党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必须从严监督、坚决纠治。本期案例中,李某在担任A市B县中学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期间,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接待,应如何定性?李某由一名普通教师到年级组管理者,其身份转变前后均存在挪用年级组代收费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为何分别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怎样计算李某多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特邀嘉宾
叶 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监委委员
林 峰 安徽省含山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钱 浩 安徽省含山县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
干晓慧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任良智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基本案情:
李某,201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A市B县中学(事业单位)年级组副组长、办公室副主任、年级组组长、办公室主任、副校长等职。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17年9月至2022年9月,李某担任B县中学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期间,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接待。
挪用资金罪。2012年10月至2014年5月,李某在担任B县中学教师期间,利用其代为保管年级组教辅资料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等代收费的便利,多次挪用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累计金额共计207万余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于2015年4月前全部归还。
挪用公款罪。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李某在担任B县中学年级组副组长期间,利用保管年级组教辅资料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等代收费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年级组代收费,累计金额共计87万余元,用于购买股票、基金等,于2017年8月前全部归还。
受贿罪。2018年至2020年,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征订教辅材料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6.5万元。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3年8月,A市B县纪委监委对李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2024年8月,经A市监委批准,对李某采取留置措施。
【党纪政务处分】2024年10月,经B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B县县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某开除党籍处分;由B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0月,B县监委将李某涉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问题移送B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25年1月,B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5年2月,B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怎样认定超标准接待行为
嘉宾:叶文 钱浩
事实:2017年9月至2022年9月,李某在担任B县中学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期间,在时任学校相关领导(另案处理)指示下,多次在公务接待(非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中违规安排酒水。酒水费用由李某通过提高饭菜单价和数量,填写公务接待报销单据并经时任学校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销。经查,李某等人不存在利用空白公函、虚假公函等方式套取资金解决超标准接待费用以及违规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根据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里的“接待管理规定”,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2025年5月发布的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3月印发的《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以及其他涉及公务、商务、外事等接待管理的规定,等等。其中,“超标准接待”,主要是指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动的标准超过了接待的规定标准,或者在接待活动中,接待单位在安排用餐时多次宴请,或者陪餐人数过多,或者超过用餐标准,提供香烟和酒水,或者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等奢侈浪费行为。接待的规定标准包括各接待管理部门按照中央精神,结合当地或本单位实际制定的接待标准。
本起事实中,李某在学校相关领导指示下,违规安排酒水进行公务接待,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理由如下:
其一,从行为性质看,李某的行为属于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接待。根据2016年7月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李某明知该项规定,仍违规在公务接待中提供酒水,属于“超标准接待”,之后,其又通过虚增饭菜单价和数量的方式报销酒水费用,属于“违规报销”。需要明确的是,李某的“违规报销”(虚增饭菜单价和数量)行为与“超标准接待”(违规提供酒水)行为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在定性上,应整体视为一个行为,评价为超标准接待。
其二,从责任认定看,李某系直接责任者,不能因其受领导指示而免除纪律责任。根据《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本起事实中,李某作为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是公务接待和财务报销的具体经办人,其明知公务接待不上酒水,仍违规提供酒水,并通过提高饭菜单价和数量的方式进行报销,具有明显的违纪故意。李某的行为在违纪过程中具有独立性,系超标准接待的直接责任者,因其行为发生在2017年9月至2022年9月,应依据2018年《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此外,时任B县中学相关领导作为违规接待的领导责任者,已另案处理。
准确区分挪用资金和挪用公款行为
嘉宾:叶文 干晓慧 任良智
事实:B县中学是国有事业单位,年级组是学校的内设管理机构,经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设立,全面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教师管理、学生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2012年10月至2014年5月,李某担任B县中学教师期间,时任年级组组长黄某某口头委托李某代为保管年级组的教辅资料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等代收费。在此过程中,李某将相关代收费转存到自己的银行卡上,并陆续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累计金额共计207万余元,于2015年4月前全部归还。经查,黄某某与李某事前或事中无任何挪用代收费的犯意联络,对李某挪用行为并不知情,且未从中提供任何支持或帮助。
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李某担任B县中学年级组副组长,负责保管年级组教辅资料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等代收费。在此过程中,李某将相关代收费用转存到自己的银行卡上,并通过此张银行卡陆续购买股票、基金等,累计金额共计87万余元。为掩盖挪用行为,李某每次在年级组需要支付相关费用时,均会提前归还。
有意见提出,李某上述两个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我们经分析研讨未采纳该观点,认为李某分别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对象为本单位资金;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对象为公款。两罪在“归个人使用”的认定规则上基本相同,但主体身份决定了罪名的不同。
具体到本起事实中,其一,李某在担任B县中学教师期间挪用年级组代收费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经查,2012年10月至2014年5月,李某在从事本职教学工作之余,受时任年级组组长委托代为保管教辅资料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等代收费,其在年级组并未担任任何职务,无任何管理权、决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构成挪用资金罪。从主观上看,李某明知所保管的年级组代收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却仍故意挪用并用于营利活动,具有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从客观上看,李某利用受委托保管年级组教辅资料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等代收费的便利,挪用代收费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且挪用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综上,李某任教师期间上述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其二,李某在担任B县中学年级组副组长期间,利用保管年级组代收费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应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一是从主体身份上看,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李某担任B县中学年级组副组长,负责保管年级组代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李某作为B县中学年级组副组长,经学校正式任命,其保管代收费的职责属于管理公共事务,系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二是从挪用款项性质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李某所任职的B县中学是国有事业单位,其挪用的款项为所在年级组为满足日常教学工作需要,在学生、家长自愿情况下,以班级为单位收取的教辅资料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等代收费。该费用由年级组统一保管,之后全额转交第三方服务提供单位,系B县中学管理的私人财产,依法以公共财产论。三是从主观上看,李某作为公共财产的保管者,却为了一己之利私自挪用该款项从事营利活动,具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四是从客观上看,李某的行为实际侵害了公共财产的使用处分权和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多次挪用年级组代收费进行营利活动,无论是从累计的涉案金额来看还是从经营活动存在的潜在风险来说,都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综上,李某任年级组副组长期间上述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多次挪用公款如何计算犯罪数额
嘉宾:林峰 钱浩
事实: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李某在担任B县中学年级组副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年级组相关代收费用共计87万余元。在此过程中,李某采取“挪用—需要时归还—再挪用”的方式挪用代收费多达22次。上述李某挪用的代收费均在年级组需要支付相关费用时及时归还,截至2017年8月已全部归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356号指导案例对《解释》第四条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分析,“如行为人第一次挪用公款5万元,第二次又挪用了5万元,挪用5万元以后不是挪用后次还前次,而是挪用以后做生意,赚了钱后把前面那次还了。这种情况挪用公款的数额还是要累计计算,因为他是通过赚来的钱还前一次,不属于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形,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有较大差别,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具体到本起事实中,其一,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挪新还旧”。经查,李某每次挪出公款后,均先用于购买股票、基金等营利活动,其挪用的直接目的是营利,并非归还前次挪用的款项,而是待年级组需要用款时再予以归还,归还仅是后续行为,并非挪用时的目的。这与“挪新还旧”中“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本质特征不同。
其二,李某挪用的款项系多笔独立公款,应累计计算挪用数额。经查,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李某所在年级组以班级为单位收取教辅资料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等代收费近百万元,李某利用保管上述代收费的职务便利,将资金分批转入个人银行卡,陆续用于购买股票、基金。上述资金来源于不同批次、不同班级,属于多笔独立公款。李某每挪用其中一笔代收费,均侵害该笔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创设新的公款流失危险。因此,其挪用公款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其三,李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虽有归还行为,但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犯罪数额的认定。经查,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年级组代收费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截至2017年8月已全部归还。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李某挪用公款数额应累计计算,即87万余元。
责任编辑:张弛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6/0422/1290145.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