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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对日本侵略罪行的定性与惩治

2026年05月15日 16:50

1945年8月,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后,同盟国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决定对二战期间发动侵略战争的日本甲级战犯进行法律审判。1946年1月,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颁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由中、美、英、苏、法、澳、加、荷、新、印、菲11国法官、检察官组成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庭设在东京原陆军省大楼,史称“东京审判”。

东京审判的起诉书列举了被告日本战犯的55项罪行,其中涉及侵略中国的就有20项之多。东京审判是人类历史上规模空前的国际审判,从1946年5月3日到1948年11月12日,审判共计开庭817次,英文庭审记录近5万页,法庭的判决书连续宣读了7天。这次审判旨在通过严谨的法律程序,系统清算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的滔天罪行,为二战受害国伸张正义,并为战后国际秩序的建立奠定法理基础。

日本战犯的拒不认罪与中方代表的坚决斗争

东京审判过程之所以旷日持久、困难重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证据搜集之艰难。在审判之前,在侵略他国的过程中,日军已经有预谋有计划地系统销毁各类侵略证据。日军在侵华期间就对新闻报道进行严格的审查,试图将南京大屠杀等罪行掩盖在战场的迷雾之下。在投降前后,日军更是有组织地烧毁了大量文件,包括数量庞大的机密文件,甚至连部分普通图书也未能幸免。日军这种有组织的证据销毁行为,给检方的举证工作制造了极大困难。

在东京审判过程中,被告席上的日本战犯在法庭上采取了多种手段进行狡辩,也给审理过程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东京审判遵循英美法系,实行无罪推定和对抗式诉讼,被告在最终宣判前不能被认为有罪,辩方有权充分辩护。辩方律师人多势众,28名甲级战犯的日籍和美籍辩护律师达到约130人,这远超纽伦堡审判中每名被告一般只有一位德国律师的辩护团规模。

在开庭之初,法庭依据“罪行认否”的程序询问被告是否承认自身罪行时,除因精神疾病未出庭受审的大川周明外,其余27名被告均辩称自己“无罪”。被告原本只需回答“有罪”还是“无罪”,但首个上台辩称自己“无罪”的荒木贞夫便违规进行了“演说”。在中国法官梅汝璈的要求下,法庭的庭长韦伯打断了荒木贞夫,可荒木贞夫还拒绝认罪,狡辩称自己从未犯下过反和平罪或任何被指控的罪行。辩护律师们采取拖延的手段对抗审判,也从法理角度进行抗辩,妄称九一八事变、七七事变时中日两国之间并未宣战,所以不应被起诉为侵略战争。

面对重重困难,中国团队没有退缩,进行了充分准备和坚决斗争。在国内相关机构和国际检察局的支持下,中方代表完成了起诉书中自九一八事变后,有关日本对中国罪行的撰写及相关部分的搜证,并组织相关证人赴日本东京出庭做证。中国检察官团队对日方律师的论辩予以针锋相对的辩驳。

中国检察官向哲浚在法庭上先后发言20次。比如,在面对日方辩护律师所谓“1941年12月9日前中日两国并未宣战,因此不存在战争”的狡辩,向哲浚反驳道:“日本派兵占领中国各地,杀死了数以百万计的军人以及儿童、妇女、无助的平民和非战斗人员。我认为这些都是举世皆知的事实,如果那不叫战争,那什么才是战争?”只要稍有理性,即可知日方主张十分荒谬,是站不住脚的。

中国法官梅汝璈在日记中写道,“我今天能高居审判台上来惩罚这些元凶巨憝,都是我千百万同胞的血肉换来的,我应该警惕!我应该郑重!”梅汝璈法官参与了东京法庭判决书中日本侵华部分的撰写,并且力主对在中国犯下重大罪行的被告判处死刑。最终,东条英机等7名被告被判处死刑。

将日本的战争行为定性为侵略战争

依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东京审判法庭对战争罪犯确立了三大核心罪行:破坏和平罪、战争罪以及违反人道罪。破坏和平罪对应的是侵略战争的计划、准备、发动、实行;违反人道罪和战争罪是指在侵略战争过程中的战争犯罪。

东京审判的重大贡献是依据证据将日本的战争行为定性为侵略战争。1928年,日本等国签订的《巴黎非战公约》宣布了侵略战争的非法性,这也成了检方起诉日本实施侵略战争罪行的主要法理依据。东京法庭以严密的证据确认了日本至少自1928年就开始谋划侵略中国,自1931年九一八事变以来日本对华实行的14年战争属于连续性的侵略战争。

与此同时,以南京大屠杀为代表的日军在中国的暴行在东京审判中得以充分揭露。多位中外南京大屠杀的目击证人提供的证据使日本辩护方辩无可辩。在南京大屠杀案中,松井石根、广田弘毅被追究责任,并最终被判处绞刑。东京法庭的判决书囊括了日军在南京制造的屠杀暴行,判决书指出,仅在日军占领南京后最初的6个星期内,日军即在南京及其附近屠杀了20万人以上的俘虏和平民,这一数字还未包括尸体被日军销毁的遇难者在内。

经过两年多的东京审判,在28名日本被告中,除2人病死、1人精神失常外,其余25名被告均被判有罪。其中,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武藤章7人被判处绞刑,16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人分别被判处20年和7年有期徒刑。厚达1200余页的判决书既是法律文件,也是重要历史文献,是对近代日本对中国等国家实施侵略战争的盖棺论定。

战后国际秩序的重塑与和平基石的奠定

尽管存在因受到美国干涉和袒护未能审判日本天皇等遗憾,东京审判的历史贡献仍是不可磨灭的。

东京审判判决书明确宣告,早在《波茨坦公告》发布前很久,根据国际法,侵略战争就是犯罪。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一起,开启了通过国际法庭、严格的司法程序,对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领导人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先河。它们向世界传递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信息:二战期间德国、日本等法西斯国家的倒行逆施,无法阻碍侵略战争非法化的世界潮流。目前,《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对于侵略罪罪名的定义,也吸收了两大审判的历史经验。

从国际法层面来看,东京审判显示了东西方国家能够建立平等的国际法秩序。哈佛大学教授拉纳·米特指出,东京审判汇聚了11个国家的法官,意味着传统东西方国家的隔阂正在消融,各国以平等身份共同对战争罪责作出裁决,明确了法律不仅具有国家主权属性,更具备跨国普适性。他特别强调了中国的参与所承载的重要意义——中国派出法官梅汝璈参与审判,是战后中国全面参与国际法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

更为重要的是,东京审判为构筑战后国际秩序特别是东亚秩序提供了法理基础。东京审判为中国恢复在东北、台湾等在战争中被日本窃取的领土的主权,提供了切实的法理依据。法庭的判决书阐明,法庭的“设立依据”包括《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明确强调,日本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波茨坦公告》则规定《开罗宣言》必须得以实施。东京审判对日本战争侵略性质的裁定,在法理上清楚地说明了日本在战争中窃取的中国领土应归还于中国,这为东亚地区战后国际秩序奠定了基础。

正如梅汝璈法官所说,“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在日本战败后初期,普通民众仍有相当一部分人不知道侵略战争的真相。正是通过东京审判公开的大量证据和公正的庭审程序,日军的侵略犯罪暴行才全面系统地呈现在世人面前。在东京审判的影响下,战败后初期日本社会上曾兴起过反思战争责任的风潮。但随着日本社会对东京审判历史的刻意淡忘以及日本右翼势力的抬头,日本右翼政客公然参拜供奉着甲级战犯的靖国神社,频频攻击东京审判的正义性,这是对人类文明与和平正义,也是对东京审判后形成的国际秩序的公然挑战。捍卫东京审判就是捍卫战后国际秩序,在东京审判开庭80周年的今天,更有必要守护东京审判的历史不被风化。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6/0515/12917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