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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察举制度对官德官风的塑造
2026年05月20日 09:15【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A
察举制度是两汉官员选拔的重要制度,形成于西汉初年至汉武帝时期。察举的科目,按照举荐的频次,分为常举与特举。常举有固定的举荐周期,所举主要为秀才、孝廉。特举是因出现重大问题需要解决,由皇帝下诏察举,主要科目为贤良方正、直言极谏、明经、明法、勇猛知兵法等。按照举荐的责任主体区分,有州、郡国的察举与公、卿府的举荐。州所举为秀才,郡与王国所举为孝廉、廉吏,公、卿府所举亦为廉吏。尽管各个科目的察举标准与程序不一,但是均对受荐者的官德提出要求,正因如此,察举制度的政治意义超越官员选拔层面,在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官德培育、引领官风导向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选官的德行要求与察举制度的建立
西汉初建时,在秦末及楚汉战争中立有功勋的受爵者,成为各级官员的主要来源。①及至汉高祖末期,朝廷开始有意识地选拔有德行的“贤士大夫”。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朝廷布告天下,要求各地郡守举荐以明德著称者。诏书明确规定举荐贤人的程序,郡守需亲自前往,劝勉明德者接受举荐并同意赴京,之后还需安排车辆将其送至相国府,相国府记录下受荐者的事迹、品德与年纪。诏书还规定,如果郡守治下有明德者但未受到举荐,一旦发现,将对责任人予以免职处分。在西汉初年奠定的官员选拔制度中,德行成为重要的标准之一。
前元二年(公元前178年)十一月,因出现日食,汉文帝下诏反省,要求举荐“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贤良方正、直言极谏,均是以德行为举荐标准。前元十五年(公元前165年)九月,汉文帝下诏让有司、诸侯王、三公、九卿及主郡吏,举荐贤良能直言极谏者,汉文帝要亲自予以策问,并采纳其所建言。在诏书中,贤良能直言极谏者被明确表述为“贤良明于国家之大体,通于人事之终始,及能直言极谏者”,即需要明达国家大体与人事始终,且具有为国事而直言极谏的道德勇气,这乃是强调官德的公德意涵。在这次举荐中,百余受荐者围绕汉文帝诏策而提出对策,晁错获得高第,由此迁至中大夫。随后,晁错站在朝廷的立场上,提出削减诸侯王势力、更定法令等主张,受到汉文帝、汉景帝两代君主的赏识。
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冬十月,汉武帝下诏,让从丞相以下到诸侯相的各级官员举荐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丞相卫绾上奏,“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这一奏请得到汉武帝的认可。自此以后,西汉的荐举标准逐渐收窄至儒家德行观。董仲舒便是在此次举荐中被举为贤良,他在对策中针砭时弊,指出选官失当之处:一是郎中、中郎从二千石的官僚或资产富裕的家庭中选拔,而郎中、中郎的政治前途是出任负有重要责任的长吏。这一选官标准不仅背离任人唯贤的原则,而且隐含政治风险。二是官员的晋升主要取决于年资,至于是贤或是不肖。无足轻重,如此一来,官德便难以受到重视。董仲舒建议:诸列侯、郡守、二千石级别的官员,在管辖的官吏与民众中选拔贤者,每年向朝廷举荐两人到宫城担任宿卫。能否举荐贤才,将成为考察这些大臣能力的重要指标。董仲舒还建议,举荐者负有连带责任。如果被举荐者为贤人,举荐者受赏,反之则受罚。董仲舒认为,建立这一选官制度后,诸侯、吏二千石将都会尽心于求贤,天下之士则有机会入仕,成为选官的对象。董仲舒将选官标准界定为:“毋以日月为功,实试贤能为上,量材而授官,录德而定位,则廉耻殊路,贤不肖异处矣。”即将贤能、才、德作为官员选拔、官职除授、官位擢定的标准。董仲舒认为,这套制度能够让需要廉者、贤人任职的岗位,不至于被无操守者、不肖者占据。他建议汉武帝实行这一选官制度,劝勉道:“遍得天下之贤人,则三王之盛易为,而尧舜之名可及也。”②
董仲舒的对策受到汉武帝的重视。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冬十一月,汉武帝下令让郡国各举孝廉一人。这被视作察举制度的正式定型,不仅规定察举的周期,而且规定察举的责任主体(郡、诸侯国),更为重要的是确定察举的科目(孝廉)。与董仲舒以贤能、才、德为选官标准相比,孝廉的道德涵义更加明确。颜师古解释元光元年诏书中孝、廉的涵义,“孝谓善事父母者。廉谓清洁有廉隅者。”③孝,为社会层面的家族伦理。廉,则是行政层面的官德,意指奉法守职。孝廉之名,贯穿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各个层面,对官员的人格养成提出“国身通一”的要求。元朔元年(公元前128年)冬十一月,汉武帝下诏明确指出“兴廉举孝”的目的在于“本仁祖义,褒德禄贤,劝善刑暴”④,即着眼于道德建设。以孝廉为标准选拔官员,如同贤良之名一样,遵循的是儒家以德取人的原则,体现出西汉朝廷对德行的尊重⑤。
西汉朝廷推崇德政的治理方式,在郡国等地方层面的落实需要一个过程。刚开始,察举制度的推行并不顺利,为此,汉武帝于元朔元年(公元前128年)专门下诏严厉批评郡国守相的不作为,诏书曰:“今或至阖郡而不荐一人,是化不下究,而积行之君子雍于上闻也。二千石官长纪纲人伦,将何以佐朕烛幽隐,劝元元,厉蒸庶,崇乡党之训哉?”汉武帝要求中二千石、礼官、博士共同议定郡国守相的不举之罪,最后确定惩处措施:“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⑥一般认为,自此之后,察举制度得到了较好执行。
察廉吏与官德官风的导向
察举制度中的孝廉科目,以已任职之吏及未出仕之民为察举对象。这些人被举荐至京城后,不论此前是否有吏职或本秩高低,皆拜为郎中,担任宿卫。按照黄留珠的统计,两汉可考的举孝廉者共计307人,其中具有儒生与处士身份者为135人,占比57.7%;已任或担任过吏员者有68人,占比29.1%。⑦由此可见,举孝廉主要是以尚未出仕者为察举对象。以郡及王国为责任主体察举孝廉,在制度精神上乃是践行古典文献中诸侯每年须向天子贡士的惯例。与此不同,察举制度中还有廉吏的科目,也由郡国守相负责,对象是已任职的吏员,级别是从斗食到六百石,举荐的标准是履职是否优异。被举荐为廉吏的吏员,可获得升迁、补缺的机会⑧。察廉吏,既是对任职吏员的官德考核,又明确职位升迁的渠道与标准。
汉文帝时,察廉吏已成为吏员录用与晋升的基本制度。察廉吏者,既受劳赐,又在迁调时有优先权。汉景帝时,文翁担任蜀郡守,在郡国层面建立官员培养与察举升迁的完整体系。根据《汉书·循吏传》,文翁在成都市中修起学官,以蜀郡各个属县的民众为招生对象。被选为学官弟子者,获得免除更徭的优待。文翁常常挑选学官僮子,让他们在非正式场合协助处理政事。每当出行属县,文翁会从学官诸生中挑选熟悉经典、谨言慎行者同行,让他们对外传达教令,并能出入郡守居所。通过行政事务,文翁培养学官诸生的实务能力,再从中选拔优异者替补为郡县吏,成绩次等者为孝弟力田。由此完成对郡、县二级吏员的培养与选拔。
对于已经任职的吏员,文翁也予以培养,并利用察廉吏的制度,为其提供晋升机会。文翁在郡县小吏中挑选开敏有才者亲自培养,张叔等十余人入选。待他们学有所成后,文翁将其派遣到京师,在博士官学中接受进一步的教育,其中有人以律令为主业。郡县小吏在长安的学费及生活费,由蜀郡支付。文翁减省自身用度,所买的刀布蜀物,让赴长安完成上计工作的吏员交付给博士。几年以后,蜀郡派出去的小吏皆学有所成,回到蜀郡后,文翁将其安排到郡级政府中的重要岗位上,又通过察廉吏的察举制度,将其举荐升补。这些原本的郡县小吏,由此得以升迁至郡守、州刺史这样的高层级官位。
经由文翁的几年治理后,蜀郡移风易俗,出现了新的气象。县中吏民争相来当学官弟子,富人甚至出钱求取名额。蜀郡出现向学之风,当地民众得到教化。奔赴长安学习的蜀郡学子,数量已经不少于来自文教盛地齐鲁的学子。汉武帝时,朝廷下令让天下郡国皆立学校官,文翁在蜀郡培养、选擢吏员的方式得到推广。学官制度与察举制度成为培育官德、推行官风的重要制度依托。
汉武帝时,因察廉吏而得以迁补的记载较多:杨仆被河南守察举以为能,从而得以迁为御史;朱强、杜周被南阳守义纵举为廷尉史。从这些例子可知,察廉吏后是有可能升迁至中央任职的。武、昭、宣之世,涿郡人赵广汉是著名的能吏,他的升迁亦受益于察廉吏之制。赵广汉少为郡吏、州从事,“以廉洁通敏下士为名”,从而被举茂材,被任命为大司农属官平准令。在任职平准令期间,赵广汉又以察廉吏而被擢升为阳翟令。此后,因业绩特别优异而升迁为京辅都尉,守京兆尹。
汉朝时期“廉”的涵义,除志节清白有操守之外,还有棱角方正、锐意进取之意。⑨《汉书》载赵广汉“为人强力,天性精于吏职”。从赵广汉之例,可知西汉对于“廉吏”的理解:一是具有忘我的敬业精神。赵广汉会见吏民,有时会通宵达旦。二是具有敏锐的观察力与调查研究的能力。赵广汉尤其善于以推理类比来获悉真相。郡中盗贼与闾里轻侠的居所,吏员受贿的金额,赵广汉皆能敏而察之。三是具有果断的行动力。长安城里曾有数位少年聚集于穷里空舍谋划抢劫,他们尚未商议完,赵广汉便派人将其逮捕。四是具有与人为善的心胸。有位叫苏回的富人担任郎官,被两个贼人劫掠。不多时,赵广汉便找到犯罪地点,亲自立于庭下,让长安丞扣门将苏回的身份告知贼人,让其投案自首。贼人既感惊愕,又素闻赵广汉的名声,于是下堂叩头。五是具有善于治下的能力。湖都亭长被赵广汉召至府中公干,在所经之地遇到界上亭长,界上亭长托其向赵广汉致谢。湖都亭长到府后,汇报完毕却未能提及界上亭长所托,于是赵广汉提醒他尚有界上亭长之事未及相言,同时又让他转告界上亭长“勉思职事,有以自效”,告诫其不要与上级拉私人关系。因赵广汉具有上述较为完备的素养,从而被视为廉吏的典型。《汉书·赵广汉传》云:“唯广汉至精能行之,它人效者莫能及也。”⑩
察举制度下崇德尚学社会风气的形成
除察举制之外,两汉官员选拔制度,还有皇帝征召与公府辟除。征召、辟除的标准也影响到察举标准的制定。⑪关于公府辟除,应劭《汉官仪》引用东汉光武帝的诏书,归纳出四条标准,其文云:“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所谓四科取士,主要指在德行、学术、法律、性格四个方面提出要求。此外,四科取士还尤其强调须具有孝悌、廉公这两个方面的事迹行为。易言之,孝、廉为四科取士的基本前提。一般认为,公府辟除的四科取士标准,同样也运用于察举制度中。
光武帝以重申的方式肯定西汉丞相府的辟除标准,将其与察举制度作出统一规定,下诏云:“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务尽实覈,选择英俊、贤行、廉洁、平端于县邑,务授试以职。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⑫诏书要求州刺史、郡守在察举茂才、尤异、孝廉之时,需从县域中去选拔具有英俊、贤行、廉洁、平端等德行之人,并且让其试职以便进一步考察。倘若察举而不得人,则无论是举荐者还是受荐者,皆要被追究责任。
汉和帝时期,有关察举额度的规定被进一步细化。郡国中人口在二十万的每年可举孝廉一人,四十万的举二人,六十万的举三人,八十万的举四人,一百万的举五人,一百二十万的举六人。不满二十万的每两年举一人,不满十万的每三年举一人。察举的制度化发展,除完善官员铨选、考核、叙用等各个环节之外,还培育出崇尚德行、尊重学术的社会风气。
由于察举制度是郡国向朝廷的举才制度,对于各地豪强而言,可以借由这一制度从地方走向中央,进入大一统的政治体系,结交更为广泛的社会关系。为此,他们按照四科取士及孝悌、廉公的要求来培养子弟,争取察举的机会。经过数代人的努力后,一部分豪强家族转化为文化世族。例如,弘农杨氏世代研习欧阳《尚书》,汝南袁氏世代传习孟氏《易》。除培育家族子弟外,出身文化世族的名儒还会教育慕名而来的各地游子。追随名儒读书的士人常有数百人、数千人之多。经由名儒的教育普及,崇尚德行的向学之风向各地传播。社会风气的转化带来积极的政治效果,原本因豪强阶层的地方分权要求而出现的分裂风险得到遏制,大一统体制受到文化世族的支持。⑬促成这一变化的,正是察举制度。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中西比较视野下中华民族统一性的历史逻辑与文化内涵研究”(项目编号:24&ZD193)研究成果】
【注释】
①黄留珠:《西汉前期人事制度的改革》,《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2期。
②《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513页。
③④⑥《汉书》卷六《武帝纪》,第160页、第166页、第166—167页。
⑤⑧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0—12页、第34页。
⑦黄留珠:《两汉孝廉制度考略》,《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4期。
⑨黄留珠:《汉代的选廉制度》,《唐都学刊》,1998年第1期。
⑩《汉书》卷七十六《赵广汉传》,第3199、3202—3203页。
⑪张欣:《论汉代的辟除四科》,《史学集刊》,2016年第6期。
⑫《续汉书》志二十四《百官志一》,《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559页。
⑬牟发松:《侠儒论:党锢名士的渊源与流变》,《文史哲》,2011年第4期。
责任编辑:亢紫彤(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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