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纸张 字号选择:超大 行高 带图打印 返回原文

首页 > 报告 文稿 社会

赵卯生: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2026年05月22日 16:05

 

20260317赵卯生2

赵卯生 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点此查看完整报告

点此查看课件

编者按: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也是国家长治久安和民族复兴的坚实保障。本文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方位,系统梳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背景、核心要义与实践要求,深入阐释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的重大意义。文章以“十一个坚持”为主线,全面剖析了新时代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内涵、目标指向与实施路径,并对如何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地生根进行了务实思考。这些论述不仅有助于深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整体架构的理解,也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

202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值得注意的是,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七部分的标题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将“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以独立标题形式写入大会报告目录,这在中国共产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尚属首次。这一安排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法治建设的坚强决心与历史担当,也预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将取得新的重大进展。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这一重大历史背景下孕育、形成并不断丰富的科学理论。这里要特别注意“新时代”的特定含义。“新时代”特指党的十八大以来,即从2012年开始,我国发展所处的新的历史方位。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指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纲领,而习近平法治思想则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接下来,我们简要梳理一下我国法治建设思想的发展脉络。改革开放后,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深刻认识到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一时期,我们强调的是“法制”(制度的“制”)。确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被确立为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1978年,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邓小平同志发表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明确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标志着我们党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的重要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法治观念也在不断深化和发展。一个标志性的转变是从“法制”(制度的“制”)迈向“法治”(治理的“治”)。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里明确为“治”。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修正案,这标志着“依法治国”完成了从党的主张到国家意志的升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进入21世纪,中国法治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快。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推动法治实践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发展,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迈上了新台阶。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一次中央全会。会议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并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阶段。需要说明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而2014年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在法治领域正式确立了新时代的方位与航向,推动了法治建设的全面深化。

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正式确立的。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党中央在北京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这次会议首次正式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将其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三个方面构成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框架——道路指明方向,体系奠定根基,法治国家描绘目标,其根本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

那么在具体实践中应如何推进?这就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此将国家各项事业和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核心要求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其关键内涵。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正式确立,从根本上回答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实现什么目标以及如何实现这些目标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了历史性飞跃,正在从法治大国向着法治强国的目标坚实迈进。

 

二、准确把握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内涵与目标要求

要把握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内涵与目标要求,关键在于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习近平法治思想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只有将其学习准确、理解透彻、落实到位,才能成功建成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同样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因此,第一个需要把握的重点就是: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各方面工作,要想真正取得实效、取得成功,都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项伟大事业,更是必须将坚持党的领导摆在首位。可以说,全面依法治国要不断深入,首先就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具体而言,要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有效实施。那么,如何理解“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又该如何在实践中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呢?首要的一点是,必须牢固树立“党是领导一切的”这一根本观念。在我国,无论是哪个领域、哪个行业、哪个岗位的工作,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自然也不例外。

其次,要认识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的根本依据。这些路线方针政策要真正贯彻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各级各方面工作的具体指导,就必须通过法治化的途径,将其转化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从而得到全体人民的共同遵守和有效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和出发点。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因此,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始终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确保法治建设充分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这是衡量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尺。只有真正做到这一点,才能说我们建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立场,也必然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立场。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意味着,人民的需要已从过去“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扩展到对“美好生活”更广泛、更深刻的追求。

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涵盖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方面面。在过去物质生活水平相对有限的时期,人民群众对法治、民主等方面的诉求可能并不像今天这样突出和迫切。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国家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日益增强。其中,对法治的期待和要求愈发凸显。广大人民群众希望通过法治建设,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而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简而言之,人民期待用法治来保障安居乐业。满足人民在法治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正是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新时代法治建设必须肩负起的重大责任。

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理解和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核心要义。这集中体现为,要始终坚持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切实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其根本指向,是要回答好法治建设“为了谁、依靠谁、保障谁”这一根本问题。只要我们在各项工作中将这个问题想清楚、落到位——“为了谁、依靠谁、保障谁”的“谁”,就是广大人民群众——我们的法治建设就能真正做到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障人民,那么,法律的权威就将真正源于人民群众内心的拥护和真诚的信仰。因为这是属于人民的法治,必然能深入人心,获得最广泛的认同与支持。由此,全民守法的社会基础才能牢固确立。

当全民守法成为现实,意味着社会全体成员,无论身处何种岗位、担负何种职责,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和积极践行者。全体人民共同学习、拥护、践行并捍卫法治,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自然就能实现。因此,把握“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根本立场,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其一,要始终明确一切工作,包括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造福人民;其二,当各项工作,特别是法治建设,真正做到了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障人民,就必将赢得人民的真心拥护与信仰,全民守法便能水到渠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成也就有了最坚实的根基。

具体而言,必须将“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要求,全面贯彻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要依法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人民也需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辩证统一的整体,广大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既依法享有权利,也自觉承担义务,这才是真正的全民守法,才是良法善治的应有之义。

如何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切实贯彻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过程?就科学立法而言,其科学性体现在多个方面,但最根本的一条在于,立法权属于人民。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确保法律真正反映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核心职能,也是立法“科学”之基。

就严格执法而言,法律既然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那么所有国家机关在执行法律时,就必须不折不扣、严格规范。这要求执法机关忠实执行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利益的法律法规,确保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得以实现,规定的义务得到履行。严格执法的本质,就是尊重和实现人民的立法成果。

当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障碍,或是社会成员之间产生纠纷,导致体现人民利益与愿望的法律未能得到充分落实时,公正司法就发挥着至关重要的终局性作用。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审理每一起案件,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最终救济,使被搁置或受损的法律意志得以恢复和实现,从而守好这“最后一道防线”。

当立法真正体现了科学和民主,执法实现了严格和规范,司法保障了公正和权威,那么,“全民守法”自然水到渠成。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一项重点提出,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与深刻的理论必要性。需要明确认识到,“法治”作为概念和实践,在西方社会有其历史渊源和发展脉络。受此影响,部分人在认识上容易产生一种模糊或偏差,即不自觉地以西方法治模式和理念作为衡量一切法治建设的唯一或根本标准。这种倾向是需要警惕和澄清的。

我们并非全盘否定西方法治文明中的有益成分,但必须清醒认识到,任何法治道路都与特定的社会制度、历史传统和发展阶段紧密相连。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有着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截然不同的国情、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现实。因此,决不能简单照搬照抄西方的法治模式,更不能以其为标准来剪裁和评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认为与之不同就意味着存在不足甚至错误。

正因如此,必须旗帜鲜明地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深刻理解,法治建设既有普遍规律,更有基于国情的特殊属性。世界各国都在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法治道路,美国的法治不同于欧洲,日本的法治也不同于中国。我们不能将某个国家的“特殊性”误认为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性”标准,各国法治实践本质上都是普遍规律与特殊国情相结合的产物。

走好自己的法治道路,要求我们以高度的理论自觉和实践自觉,在深化学习研究的基础上,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坚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时期所积累的、独具特色的法治经验。

(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理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需要把握以下两点:第一,必须深刻认识宪法制定与实施的逻辑。我国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集中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国家根本法。同时,党又领导人民严格实施宪法,确保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全面落实。我们党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在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自身也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意味着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同样在宪法范围内活动。

第二,必须准确把握宪法文本的核心要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首要的是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因此,依照宪法治国理政,其题中应有之义就是必须坚持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这正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核心要义与政治保障。

(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支撑。实现这一现代化,意味着国家治理更加高效、规范、透明,能更好地满足人民需求、增进社会整体效益。当前,将治理现代化摆在突出位置,已成为国家发展的明确要求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

那么,如何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根本途径在于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治理现代化,其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够实现治理的稳定化、规范化、透明化、可预期化,并具备良好的纠错与完善机制。法治要求一切治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里所说的“法”,是经由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共同构成的良法善治之“法”,是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权益、凝聚社会共识的规则体系。

当国家、社会、各个领域和层级的治理,都在这种反映人民利益与愿望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运行时,整个治理体系就有了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保障。这样的治理体系能够有效抵御风险挑战,即便面对风高浪急的复杂局面,也不会因外部干扰而偏离正确方向,从而能够持续稳健地克服困难、向前发展。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置于法治的坚实轨道之上。

 

(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这意味着,在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自觉与坚定的自信,坚定不移走符合自身国情的道路,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点至关重要。

要走稳走好这条道路,并不断取得扎实成效,关键在于构建起我们自己的成熟的法治体系。这一体系必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决不能简单套用或模仿其他国家的模式。只有建立起植根于中国实践、服务于中国发展的自主法治体系,我们的法治道路才能根基稳固、方向明确、行稳致远。

在建设这一体系的过程中,必须把握好一个重要原则,那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中华文明数千年积淀了深厚的德治传统与道德资源。今天我们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并非抛弃以德治国,而是要将法治与德治有机统一起来,使之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全面依法治国总体部署时,将这一内容置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位置,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理解这一要求,可以从两个层面来把握:一是实践路径层面,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者有机统一、共同推进。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对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履职尽责的基本要求。三者共同构成了党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推进法治建设的实践框架,也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具体体现和根本保证。

二是目标层次层面,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是目标,法治政府是关键,法治社会是基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实现,离不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作为支撑;反过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提升,又能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二者相辅相成,构成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

(八)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系统观念。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法治运行的四个关键环节,它们相互衔接、相互作用,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任何一方面的短板或滞后,都会影响整个法治体系的效能与公信力。

举例而言,如果立法本身不科学,未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和维护人民利益,那么即便强调严格执法,也未必能实现公平正义,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反之,如果法律是良法,但执法不严格、司法不公正,那么立法的初衷也将落空,难以赢得人民的信任。同样,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如果未能有效实现,全民守法就缺乏坚实的基础;而全民守法的局面若未形成,前三个环节的成效也将大打折扣。

这一系统性的要求,也体现了我国法治理念的深化与发展。我们曾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重点在于建立法律权威和严格执法。而如今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则上升到一个更全面、更系统的高度。这不仅是表述的变化,更是从“法制”到“法治”的深刻演进。

科学立法追求的是“良法”,即制定出符合国情、反映民意、遵循规律的法律法规。在此前提下,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来实现“善治”。当人民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体会到法治对自己美好生活的保障作用,全民守法便成为自然而然的结果,法治才能真正落地生根。反过来,全民守法又是衡量和促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重要标尺,即四个环节相辅相成。

(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适应新时代国家发展需求的战略部署。如今,涉外法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许多高校法学院和科研机构正大力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国家也在加快推进涉外领域的立法与执法工作。这背后的深刻考量在于,随着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必须构建与之相匹配的法治保障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这一要求,标志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法治大局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方略之一。理解这一要求,首先要认识到当今中国与世界关系的深刻变化。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与全球各国的联系空前紧密,人员、资本、贸易往来遍布世界各个角落。这一方面意味着我国公民、企业、组织“走出去”与各国打交道日益频繁,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国外各类主体“走进来”与我国交往持续深化。

在这种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往中,情况复杂多样:既有基于互利共赢的真诚合作,也有在正常交往中产生的纠纷摩擦;既欢迎一切友好的交流,也必须警惕和应对少数势力怀有的不良企图甚至破坏性行为。面对这种复杂局面,如果缺乏完善的涉外法律法规和有效的涉外执法和司法能力,我们将难以在国际交往中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也难以有效保护我国公民和法人的海外合法权益,更无法从容应对各种风险挑战。

因此,涉外法治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职责:既要服务于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障和促进正常、友好的国际交流合作,将中国的法治文明与治理智慧贡献给世界;也要筑起牢固的法治防线,对于损害我国利益、违反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应对、反制和惩戒,做到有理有据、令人信服。通过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我们才能在国际交往中更加主动、更加稳健。

所以,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我们党首次将“涉外法治”写入党的代表大会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标志着涉外法治建设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关键在于协调联动,力争实现两大目标:一是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这意味着我们将通过健全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在对外交往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必须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任何国际行为主体与我国打交道时,都能清晰预知行为的法律边界与后果。当国家核心利益受到挑战时,我们能依据法律作出坚定、有理、有节的回应,从而以法治方式捍卫国家权益。

二是引导和规范中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行为,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一方面,涉外法治要引导“走出去”的企业和公民主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实现合法合规经营与发展,展现大国公民与企业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当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面临当地法律不公、局势动荡等风险时,我们的涉外法律制度与执行机制必须能够有效启动,提供强有力的保护与救济。无论是海外投资权益受损、劳务纠纷,还是紧急情况下的撤侨护侨,都需要依靠涉外法治提供行动依据和保障,确保“中国脚步”走到哪里,法治保护就跟到哪里。

由此可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具有双重功能:既是深化对外开放、促进友好合作的法律桥梁,也是防范风险、反制不法、保护权益的坚固盾牌。

(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作为支撑。这支队伍的建设,总体要求是朝着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方向发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正是推进法治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举措。这支队伍涵盖两个重要层面:一是专业的法治专门队伍,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领域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精湛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二是更广大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以及各行各业的从业者,都需要树立法治思维、增强法治意识、提升依法办事能力。

“德才兼备”同样也是这支队伍的核心特质。“才”是基础,体现为专业的法律知识、技能和职业操守;“德”是根本,首要的是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在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由人民制定的,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因此,忠于法律与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在本质上是高度统一的。只有坚持这一根本要求,才能确保法治工作队伍在政治上忠诚可靠、在专业上精益求精。

理想信念是这支队伍“德”的灵魂。正如革命先辈所展现的,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支撑其不懈奋斗的特殊精神力量。对于新时代的法治工作者而言,具备什么样的理想信念、理想信念是否坚定自觉、是否系统成熟,绝非虚无缥缈之事,它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成效,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能否行稳致远,最终关系到能否建成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十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领导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国中肩负着重要示范和引领责任,其言行举止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确保法治建设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的关键环节。

无论是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都是所在领域、所在单位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倘若领导干部自身在重大决策、日常言行、制度制定和具体工作中,不能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那么要求其他干部和群众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就会缺乏说服力和公信力。

因此,必须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督促他们切实发挥“头雁效应”。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扎实推进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路径

我们要明确:朝着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有哪些实际工作要做?具体应从哪些方面着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在“十五五”时期发展目标的重要体现。“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使“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

那么,如何实现这一“更高水平”?以下几点实践路径值得重点关注:第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首要原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在这一实践路径中,我们必须继续强调并落实这一根本要求。既要内心坚定地坚持党的领导,更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第二,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同领域、不同主体各有侧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点在于科学立法;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法;法院、检察院要确保公正司法;每一位公民都应自觉守法。各部门、各行业、各层级都要树立系统性思维,不能只关注局部而忽视整体。

举例来说,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某项法律条款在实际适用中存在不足,就应及时通过相应渠道向上级机关乃至立法机关反映,提出修改完善建议——这本身就是参与科学立法的体现。同样,立法机关在完成立法后,也需要做好法律宣传解读工作,向执法、司法部门和社会公众阐明立法背景、重点与目标,推动全社会准确理解和实施法律。这表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必须联动贯通、形成合力。

第三,更好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这里的关键在于,我们所制定的法律必须是“良法”。如果法律本身质量不高,其规范和保障作用就无从谈起,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也会成为空中楼阁。因此,“良法”是基础。但仅有“良法”还不够,还需要“善治”。良法与善治相结合,才能推动全民守法,最终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例,企业发展中会涉及短期、中期、长期的经济利益,有时会与生态环境保护产生一定张力甚至矛盾。这时候,法律就不能缺位。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是以法治方式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规范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强化组织实施 确保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地生根

我们所推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尤其是更高水平的法治国家建设,各项工作都必须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展开。那么,如何将部署转化为行动,真正让这一思想落到实处?

第一,持续抓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阐释。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开放的、不断丰富发展的科学理论体系,并非静止不变的。它于2020年正式提出,至今仍在与时俱进地发展。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加强对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的研究阐释,推进其体系化、学理化研究,持续提升其理论原创性和解释力。通过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随着时代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深化,使其更加符合中国国情与世界大势,我们才能更扎实地引领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建设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第二,全面提升法治宣传教育质效。这里所说的宣传教育,侧重于面向全社会宣传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各项重要法律制度。提升“质效”,意味着既要注重内容质量,也要追求实际效果。具体工作中:一要抓好“关键少数”和“未来多数”。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同时更要着眼于广大青少年这个“未来多数”,在大中小学循序渐进地开设法治课程,培养全民法治思维。二要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运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和无障碍方式开展普法。要善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创作更多动漫、短视频等有声有色、引人入胜的法治宣传作品,让群众在喜闻乐见中学习法律、认同法治。三要发挥法治宣传教育人才队伍作用。法律具有专业性,需要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专职普法队伍,确保法治宣传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三,加强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我国拥有众多政法院校和高校法学院,汇聚了大量法学师生资源,这是我们的宝贵财富。为此:一要加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设。我们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有与之相匹配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作为支撑,避免在理论上不自觉地向西方模式偏移。二要加快中国特色法学教材体系建设。教材是育人育才的重要依托,发挥着提纲挈领的基础性作用,必须用心建设好。三要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要引导法学教育和研究扎根中国法治实践,避免拘泥于纯理论。我们的学生和法治工作者必须深入实践,因为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本身就是最生动的实践,迫切需要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人才。

当每一个个体都在法治轨道上奋力拼搏,用平凡的人生书写不平凡的贡献时,我们坚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必将如期实现。

报告人 | 赵卯生

责编 | 王瑱

校对 | 赵苇

审核 | 张一博、孙楠、叶其英

监审 | 刘妍君、刘斌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6/0522/129251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