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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石

2026年06月18日 11:26

法学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国序民、治国理政、实现良法善治的作用不可或缺。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必由之路,是中国法学高质量发展的百年大计,是推动改变世界法学学术版图的世纪工程。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基石,对回答“什么是法治”“如何实现法治”这一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贡献中国智慧、提出中国方案,从而更好在整体和全局上引领塑造中国法学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主干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更好发挥中国法学服务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作用,不能照搬套用西方法学理论,必须在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上迈出步伐、取得突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党的创新理论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深刻揭示蕴含其中的道理学理哲理,以党的创新理论引领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构建以各学科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为主干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并运用和落实到教学实践中。”这一重要论述科学阐明了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要素和关键抓手。

以标识性概念为主干,是因为标识性概念具有重要的辨识作用,是表明事物性质、属性和特征的标记。一个新学说、新学科与其他既有学说、学科相区别的关键要素就是标识性概念。例如,“权利”就是区别法学与我国古代律学、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标识性概念。标识性概念居于整个概念体系的中轴线位置,是一种知识体系中的主体性主导性要素。标识性概念具有理论结构上的不可或缺性。若缺乏标识性概念,理论链条就无法衔接,理论体系也无以建构。正如“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标识性概念,如果缺了“实践”这一概念,马克思主义哲学就难以连缀成理论体系。

以原创性理论为主干,是因为知识体系的内核是理论,原创性是自主性最鲜明的表现。哲学社会科学产生原创性理论,意味着提出了反映时代要求、体现时代精神的重大理论命题,更新了理论范式,填补了理论空白,变革了理论内涵,拓展了理论思维,特别是更加准确地揭示了研究对象的本质、规律及其形成发展的基本原理和内在逻辑。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内核必然是原创性的法学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提出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这些原创性法治理论成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主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最具标识性的概念、最具原创性的理论

在新时代以来中国法学所有的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理论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最具标识性的概念、最具原创性的理论。

从实践上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此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法治建设领域提出“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要求。

从理论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具有自主性、标识性、原创性的概念和理论。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列举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提出的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其中之一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用“八个明确”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进行阐述,2021年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用“十个明确”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作出进一步概括,其中都包括“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制度特征,能够科学回答法治的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思想性和实践性相统一的创新概念和理论。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基石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石,其学术逻辑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一个集中体现,阐明了我们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立场和基本观点,揭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实践逻辑,既明确中国法治的性质和方向,又指出中国法治的进路和方法,对于实现什么样的法治、如何实现法治等重大问题作出了将法治的内容规定性与形式规定性有机贯通起来的科学回答。这为超越西方法治理论,以中国自主的法治理论为指导深入研究各法律部门的专业法律问题,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研究命题、知识话语、学术理论提供了思想起点和逻辑起点。

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中国法学各学科提供了一套科学把握、准确认识当代中国法治国情的锐利思想武器,为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创造了必备的、急需的、管用的理论范式。透过这个理论范式,法学研究才能从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的思想高度,以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体系化视角,深入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诸如“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如何有机统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如何有机结合”等中国法治实践和中国法学发展的真问题,使中国法学更加贴近中国现实、彰显中国创造。

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基石,具有强大的历史穿透力、科学解释力、理论建构力、实践指导力。分散在法治建设各领域各环节,由各部门法学所提炼、归纳、创造的具体法学概念和理论,都能够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互联系、走向协调统一,从而搭建起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思想大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所蕴含的系统观念、系统思维、系统方法,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在交流开放中不断走向自洽自足提供了思想指引和精神动力。

综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内涵深刻、视野宽广、方法科学的概念和理论为基石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将广泛且有效地汇聚和激发中国法学的思想活力和发展潜力,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中国法学应有的学术贡献。

(作者为吉林大学教授)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6/0618/129464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