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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司法效能
2026年07月02日 16:26电信网络诈骗是近年来发案最多、上升最快、涉及面最广、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犯罪类型之一。我国有关部门持续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大批境外窝点被摧毁,大量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回国接受审判,打击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同时也要看到,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然处于高发期,境外诈骗窝点存量仍然较大,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升级,给人民群众造成的财产损失依然相当严重,反诈任务依然艰巨复杂。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技术拦截、资金查控、行业监管、国际执法合作等多个领域,需要各方面工作协同推进。对司法机关而言,依法追诉犯罪、精准定罪量刑是基本职责,而受害群众的财产能否追回、损失能否得到弥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面对电信网络诈骗这类受害人数多、跨地域的新型犯罪,人民群众对运用司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有着更高期待。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明确责任的同时,将追赃挽损和权益保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实际成效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升司法效能。
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既有机制在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时,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之处。一是分头管辖容易导致打击碎片化。同一犯罪集团的不同成员被多地司法机关分别追诉,不利于集中深挖犯罪链条,也难以形成对集团整体的打击合力。二是在责任区分方面,犯罪集团组织形态发生变化,大量人员被诱骗出境后在人身胁迫下参与诈骗,如何在惩处犯罪与区别对待受胁迫者之间把握分寸,对司法精准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在退赃退赔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与退赔挽损之间的衔接尚不顺畅,制度的激励功能和救济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四是被害人救济路径不够畅通,跨境犯罪导致取证难、追偿难,境内诉讼难以有效覆盖境外财产。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司法机制还需要进一步理顺和加强,使追诉更加协调有序、责任区分更加精准、退赔挽损更加顺畅、被害人救济更加充分。
进一步健全并案处理机制,化解重复追诉带来的矛盾。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作案窝点主要在境外,被害人遍布国内多个地区,实践中往往形成不同地方的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集团及其成员分别立案的格局。这带来的问题是,行为人在境外窝点连续实施的多次作案行为,可能被分割在不同的案件中处理。一地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判决后,其他地方的追诉程序可能仍在进行,行为人因同一时期、同一团伙内的关联犯罪可能再次面临追诉。现实中,部分本已在一地接受处理的人员,可能因担心后续仍被追责而选择再度逃往境外诈骗窝点。这不仅削弱了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也不利于对犯罪集团的整体打击,增加了司法成本。破解这一难题,应进一步健全、落实并案管辖和处理机制。行为人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了在某一犯罪集团内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且相关供述已记入笔录的,原则上不再就同类犯罪事实由其他司法机关重复起诉;后续新发现的犯罪事实,可另行依法处理。这一安排,有利于督促办案机关在讯问阶段全面固定全案事实,也便于各地司法机关信息共享、协调处理,为分化瓦解犯罪集团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准确适用胁从犯的有关法律规定,实现罪责刑相统一。近年来,以合法务工为名被诱骗出境,在人身自由受到严格控制的情况下被迫参与诈骗的人员数量明显增多。一些诈骗集团通过设立表面正规的公司对外招聘,再以出境培训、学习考察等名义将入职人员集体转移至境外窝点,到达后通过垫付费用形成所谓“债务”,对拒不配合者采取多种强制和虐待手段迫使其就范。在这种人身自由被剥夺、拒绝参与即面临严重侵害的境况下,行为人事实上处于意志不自由的状态,其行为选择的自主性受到极大削弱。对于此类情形,法律评价应当区别于主动寻求加入犯罪团伙、积极实施诈骗的行为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胁从犯的规定,充分考量了行为人意志受强制的特殊状态,体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归责原则,使刑事责任的认定建立在可归责的基础之上。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量被胁迫的程度、参与时间的长短、实际获利情况等因素,对确有证据证明受胁迫参与诈骗的人员,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的处理方式,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要求,也能够形成明确的政策导向,引导更多受困于犯罪窝点的人员放弃犯罪,从内部削弱诈骗集团的组织基础。
进一步打通退赔从宽的制度通道,努力提升追赃挽损的整体效果。退赃退赔既是涉案人员认罪悔罪的重要体现,也是挽回群众经济损失的关键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鼓励涉案人员悔过自新,同时最大限度弥补被害人损失。但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由于被害人众多、涉案链条复杂、各地分案办理,不少案件仅能查实单个被害人或部分涉案损失,这就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某一嫌疑人先行到案并足额退赔个案被害人损失后,后续到案的同案人员即使有退赔意愿,也会因被害人损失已经得到弥补,而无法适用退赔从宽规则。由此形成“想退退不出”的局面,而整体追赃挽损率偏低的状况仍未改观。化解这一矛盾,需要将退赔工作从个案平衡提升到整体统筹的层面。可考虑由司法机关牵头,探索设立统一的被害人损失补偿基金,将自首、自愿退赔的涉案人员主动缴入的资金进行统一归集管理,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差额补足、按比例分配等公平合理的方式,向尚未得到足额赔偿的被害人发放补偿款。同时,建立健全规范透明的资金监管与发放机制,确保每一笔补偿资金依法依规、足额精准地到达被害人手中。对那些未实质参与诈骗团伙经营管理、积极退赃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的涉案人员,依法认定从犯、自首、退赃等法定情节予以从宽处理。这一思路有助于引导更多犯罪集团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主动接受法律制裁,从源头上挤压境外犯罪集团的生存空间。
发布专项司法指引,畅通被害人维权通道。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分子,更要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能不能有效维权、能不能挽回损失,是衡量反诈工作成效的重要方面。现实中,许多群众被骗后经济状况陷入困境,既无力聘请律师,又不完全符合现行法律援助的受理条件,对如何通过诉讼途径挽回损失、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也缺乏了解。司法机关应当主动制发专项指引,明确对诈骗产业链上各类涉案人员提起诉讼的条件、流程和所需材料,使群众能够便捷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也能在客观上起到反诈宣传的作用。同时,对于有意赴境外对诈骗集团及相关人员提起诉讼的被害人,司法机关应依托现行司法协助条约和跨境司法协作机制,区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指引,并联合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固定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司法协助,切实提升司法的实际效能。
责任编辑:王梓辰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6/0702/1295701.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