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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进入了更加制度化、法治化、定型化的新阶段——
2026年07月06日 1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它的出台,不只是民族领域增加了一部新法,更标志着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进入了更加制度化、法治化、定型化的新阶段。理解这部法律的意义,不能停留于一般立法层面,而要放到新时代民族工作、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中国式现代化的全局中来把握。
意味着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实现了法治化定型
党的十八大以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被明确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这一重大论断,深刻重塑了我国民族工作的思想方法、工作重点和实践布局。过去,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更多依靠政策引导、行政推动、典型示范和实践积累;而现在,通过国家立法把这一主线写入法律目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安排,意味着其已经由工作部署层面的要求,上升为国家法治层面的规范。
法治化定型的关键,不仅在于“写入法律”,更在于形成了更加稳定、统一、权威的制度支撑。政策可以随着阶段任务和现实需要不断调整,法律则具有普遍约束力、长期稳定性和国家强制保障力。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通过立法加以确认,实质上就是把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核心理念、基本原则和成功经验固定下来,使其不再主要依赖某些地方的重视程度、某些时期的推进力度,而成为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共同遵循的法定义务和制度准则。
这标志着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实现了由理论提出、政策推进、实践深化向法律确认、制度定型的跃升。也就是说,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再只是“应当坚持”的政治原则,而是成为“必须落实”的法治要求。凡是民族工作、民族地区工作以及涉及民族因素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更加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这一主线。就此而言,这部法律确立的,正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在国家法治秩序中的基础地位。
意味着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获得了系统性的法律支撑
过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更多被理解为重大政治命题、理论命题和实践命题,回答的是新时代民族工作“举什么旗、走什么路、朝什么方向推进”的根本问题。随着这部法律出台,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进一步成为明确的法治命题。法律没有停留于一般性倡导,而是围绕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表明共同体建设已经具备了更加完整的法律载体和制度抓手。
这意味着我国民族工作的重心,正在从较多着眼于事务性治理,进一步转向以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统领的整体性治理。事务性治理更多强调对具体民族事务、具体民族关系、具体公共问题的管理与协调;共同体建设则更加注重从国家认同、文化认同、价值认同、发展认同和情感认同等更高层面,推动各民族形成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法律专设相关章节,正是要把这种更高层次的整合要求转化为国家治理的制度安排和现实抓手。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法律以“共有精神家园”“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繁荣发展”为基本板块,勾勒出共同体建设的三个重要维度:在精神维度上,着力夯实共同思想文化基础;在社会维度上,着力增强各民族日常联系、社会融合和情感联结;在发展维度上,着力通过共同发展巩固共同体的现实基础。由此可见,这部法律不是零散规定若干民族工作事项,而是着眼于把思想引导、社会整合和发展支撑贯通起来,形成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制度闭环。
意味着民族事务治理迈入制度和责任治理新阶段
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核心不在于管理手段越来越多,而在于治理是否更加规范、统一、稳定、有效。长期以来,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积累了丰富经验,但在一些地方、一些环节上也不同程度存在工作推进不平衡、政策执行不够统一、责任机制不够明晰等问题。法律出台后,民族工作将更加全面地纳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责可问的法治轨道,这对于提高民族事务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具有关键意义。
特别是从法律体例看,这部法专设“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两章,表明民族团结进步不再只是价值倡导和工作号召,而是被正式纳入责任链条、监督链条和问责链条之中。今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仅要讲认识、讲态度、讲部署,更要讲责任落实、制度执行和违法后果。这一治理逻辑的变化,意味着民族工作正在从更多依靠经验推动,转向更加依靠法治运行,从而有利于克服随意性、碎片化问题。
更重要的是,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不是单纯的治理手段改进,而是国家治理逻辑的深层提升。制定这部法律,就是要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正因此,这部法律既是民族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成果,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民族领域的重要体现。它推动民族事务治理从“经验治理”走向“制度治理”,从“阶段性推动”走向“常态化推进”。
意味着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夯实了社会凝聚和国家整合基础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也是人口规模巨大、区域差异显著、历史文化丰富多样条件下推进的现代化。这样的现代化,不可能建立在社会疏离、族群隔阂和认同分散的基础上,而必须建立在广泛团结、深度整合和高度凝聚的基础之上。没有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没有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没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巩固,就难以形成推进现代化所需要的强大组织力、动员力和向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这部法律实质上是在为中国式现代化夯实社会基础、政治基础和精神基础。
还要看到,在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际环境复杂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国家越是向前发展,越需要稳固内部团结、增强共同体意识、提升全社会的认同度和凝聚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通过法律形式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本质上也是在增强国家整体韧性和社会整合能力。它所着眼的,不只是民族关系层面的和谐,更是国家整体发展中的凝聚、稳定和长治久安。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出台,标志着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正在由重要战略部署进一步转化为稳定的国家制度安排,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也由此获得了更加坚实、更加持久、更加权威的法治支撑。相信随着这部法律的施行,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必将进一步迈向更加成熟、更加稳定、更加可持续的制度实践。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
责任编辑:韩秋源(实习)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6/0706/1295927.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