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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实效

2026年07月22日 13:54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大要统筹运用法定监督方式,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各国家机关都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执法检查是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法定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的要求,地方人大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该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即执法检查,是《监督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监督形式之一,也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运用比较经常、规范、有效的一种监督方式。近年来,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围绕执法检查工作开展了大量探索实践,取得了长足进步,积累了不少经验,但对照法律规定和实际需求,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改进,以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找准执法检查选题,提升监督的针对性。选题是执法检查的起点,往往决定着监督方向是否正确、监督精力是否集中、监督资源能否高效运用。《监督法》要求执法检查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来开展,这为地方人大执法检查的选题提供了基本遵循。实践中,将这些要求落实为具体的检查题目,需要重点强化选题的针对性和计划性。一方面,地方人大开展执法检查,要紧扣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进行选题,确保每一次检查都能切中要害。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聚焦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所思所盼所愿,注重从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比较集中的问题、代表建议和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人大调研发现的突出问题中选择执法检查题目,切实推动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工作的整体布局,围绕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合理安排检查项目,使之既有重点覆盖,也有长远规划。例如,我国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采取将上位法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结合检查、同一领域多个法规综合检查、重点法规连续检查等方式,都是在选题之初就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的,体现了选题的计划性和前瞻性。

同时,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在选题覆盖面上仍有拓展空间。从检查对象看,针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检查较为集中,涉及监察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的较少。从分布看,不同法律法规被列为检查对象的频次差异较大,有的法律法规多年内多次被检查,有的却从未被纳入检查计划。目前多数省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安排的执法检查数量,相对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总量,检查覆盖面仍显不足。对此,应当将各国家机关、各领域法律法规统筹纳入检查范围,将长期未被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纳入检查计划。

规范有序组织执法检查,着力发现真问题。《监督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执法检查开展的方式和方法作了总体规定,地方人大应当在这一框架内,坚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着重发现研究分析影响法律法规实施、制约政策落实、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以翔实的数据、真实的案例反映法律法规实施的具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建议,推动解决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一是加强检查前调研。《监督法》规定,执法检查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通过检查前开展专题调研,预先发现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梳理出执法检查重点,确保有的放矢,为执法检查更好开展打下良好基础。二是丰富检查方式方法。将执法检查同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作出决议决定、满意度测评结合进行,同时更多采用随机抽查、明察暗访、调阅案卷、问卷调查、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更好发现问题。三是提升执法检查报告的质量。人大执法检查不是一般性的工作检查,执法检查报告也不同于一般的工作报告或总结,应当敢于直面问题、善于分析问题,用具体案例和翔实数据说话。目前,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已经开始探索以清单化方式提升报告质量,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推行“三张清单”制度,检查前提出重点检查问题清单,检查中形成发现问题清单,检查后提出整改清单,使执法检查意见清晰可对照、可跟踪、可检验。

扎实开展跟踪督办,做好执法检查“后半篇文章”。《监督法》对执法检查后的跟踪督办作了系统规定,包括必要时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执行决议情况、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可提请审议、必要时可以组织跟踪检查等。这些制度安排旨在形成从发现问题到推动整改再到跟踪落实的工作闭环。但从地方实践来看,后续跟踪督办仍然是执法检查工作的明显短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严肃性和实效性。目前,各地在强化跟踪督办方面进行了不少探索。有的地方将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纳入来年常委会会议议题,如贵州省2025年审议了8个执法检查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甘肃省采取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跟踪督查、听取审议专项报告形式,连续两年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跟踪监督;有的地方如四川、福建等地开展执法检查满意度测评,福建省三明市还在媒体上公布了满意度测评的具体票数。在此基础上,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强化跟踪督办,通过就重要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建立执法检查跟踪监督机制、委托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持续跟踪监督等多种方式推动整改落实,对拒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等情况联动纪检监察部门启动追查问责机制,对满意度测评结果较低的责成再整改再报告,进一步做好执法检查“后半篇文章”。

坚持公开透明,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权利。将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相关部门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法定义务。执法检查选题、组织、报告、审议、整改、反馈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公开透明原则,以多种方式扩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一方面,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执法检查组应当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来组织,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但受人数规模所限,代表的实际参与面还有较大拓展空间。应充分发挥代表来自人民、扎根人民的优势,将执法检查作为扩大代表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内容,动员人大代表听取身边周边路边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例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利用“万名代表走基层”机制,近年来先后就文明行为促进、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组织代表听取意见,并通过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平台载体广泛征求市民群众意见,有效拓展了执法检查的参与面和信息来源。另一方面,拓宽面向人民群众的公开渠道。检查议题的确定应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民呼声,检查过程中可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小程序等渠道扩大群众参与,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反映群众的关切和智慧,检查报告和整改情况也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检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6/0722/129747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