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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把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人民法庭工作

2026年07月22日 14:10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属于人民司法最基层机构,贴近基层、融入一线、直面群众,对于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具有独特优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创建一批“枫桥式人民法庭”,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乡村建设。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首批100个“枫桥式人民法庭”进行命名,既是对近年来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基层治理实践成果的集中展示,也为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树立了示范标杆。

“枫桥式人民法庭”把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人民法庭工作之中,坚持预防在前、调解优先、依法治理、就地解纷,通过诉源治理、多元解纷、便民司法和依法裁判,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枫桥式人民法庭”具有如下鲜明特征。一是坚持“预防在前”。人民法庭处在矛盾纠纷产生和演变的前沿,既能看到个案,也能发现类案;既能办理诉讼案件,也能通过司法职能前移,推动纠纷源头预防。“枫桥式人民法庭”不满足于“案来办案”,而是更加注重“未诉先防”,通过矛盾排查、法治宣传、典型案例、司法建议、指导调解等方式,把工作做在纠纷形成之前、诉讼发生之前、矛盾激化之前。二是坚持“多元联动”。基层矛盾纠纷往往不是单一机关、单一程序能够完全解决。邻里、家事、土地、物业、劳动、小微企业经营等纠纷,背后常常交织着法律关系、利益诉求和社会情绪。“枫桥式人民法庭”通过主动融入基层治理体系,与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司法所、基层组织、调解组织、行业组织等协同发力,推动矛盾纠纷分层递进、繁简分流、依法化解。三是坚持“就地解纷”。对许多基层群众而言,纠纷能不能在家门口解决,程序能不能看得懂、用得上,直接影响他们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枫桥式人民法庭”以巡回审判、诉讼服务站、法官工作室、在线调解、上门服务、司法确认等方式,把司法服务送到田间地头、社区网格、企业园区和群众身边。司法越是贴近基层,群众越能感受到法治温度;法庭越是扎根一线,矛盾越有可能在早期得到妥善解决。需要说明的是,“枫桥式人民法庭”始终以依法治理为底线,不是简单追求“少立案”“少诉讼”,更不是用调解代替审判、用人情消解规则。调解不成或者依法应当裁判的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依法审理、依法裁判。

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对群众而言,通过诉前调解、巡回审判等方式推动纠纷就近、及时、实质解决,能够以更低成本获得更可感的公平正义。对法院而言,通过合理分流和源头预防,有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还可通过类案分析发现治理短板,以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源头治理,形成“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对基层治理而言,人民法庭扎根基层,在个案办理中明辨是非、厘清规则,在调解指导中划定法律边界,在巡回审判和以案释法中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利、履行义务,有助于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当前,“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仍处于探索推进阶段,一些地方在功能定位、职责边界、运行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不够清晰、不够顺畅的问题;有的人民法庭对自身在多元解纷体系中的角色把握不准,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引导不足;有的人民法庭与其他基层治理主体之间的衔接机制不够健全,信息共享不及时;等等。进一步提升“枫桥式人民法庭”效能,既需要从功能定位、制度机制、协同联动等方面进行系统完善,也需要在队伍能力建设上持续用力。

提升“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的制度化与专业化水平。当前,我国在顶层设计层面对“枫桥式人民法庭”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功能和运行机制的规定,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文件,且多是以意见、命令、规定、决定、通知的形式,相关文件的位阶较低。一些地方性司法文件对人民法庭的功能、机制、布局、经费等规定虽然较为详细,但缺乏统一标准,差异较大,这导致“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创建缺乏统一的规范依据。但综合性与灵活性作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最大特点,又决定了法律法规对相关内容的规范不宜过细。因此,一方面,顶层设计应主要从“枫桥式人民法庭”的目标设定、功能定位、治理范围、方式方法和沟通协作机制方面给予原则性规定,如明确法庭在指导调解、法治宣传、司法建议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和工作规范;完善诉调对接的制度化程序,规范诉前调解的启动、时限和程序衔接;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指导调解质量、司法建议落实率等纳入人民法庭工作考核体系等。另一方面,不同地区基层形态差异较大,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不能简单照搬一种模式,在制度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地方差异,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既强调规范化,又注重因地制宜。

强化人民法庭与各类基层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合力。“枫桥式人民法庭”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多元联动。“枫桥经验”的核心要旨就在于发动和依靠群众,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将这一经验融入人民法庭建设,必然要求人民法庭与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司法所、调解组织、行业组织等协同发力,推动矛盾纠纷分层递进、繁简分流、依法化解。社会治理的复杂性,需要各治理主体完备、畅通的联系沟通机制。应当在党委领导下,建立人民法庭与司法所、综治中心等基层治理主体的常态化联动机制,包括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联席会议机制等。通过强化矛盾纠纷日常排查、定期共享信息、研究分析辖区内矛盾纠纷动态,既实现与各多元治理主体的联系,又保障司法资源的合理使用。同时,推进数字化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深入推动“共享法庭”等数字化阵地建设,延伸治理空间,增强信息收集、反馈、预警和共享能力,形成数字化沟通协调机制。

加强人民法庭队伍能力建设。人民法庭扎根乡土、贴近群众,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要求法庭工作人员不仅要在法庭内坐堂办案,还要走出法庭,深入乡村社区、田间地头,在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开展工作。这种工作方式要求法官既精通法律业务、能够依法公正裁判,又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还要懂得乡土社会和行业规则,能够有效指导调解、化解矛盾。与此同时,人民法庭具有人员少、分布散、距离远等特点,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结合“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需要加强队伍能力建设。一方面,结合人民法庭布局,进一步优化审判力量配置,充实基层力量。另一方面,围绕群众工作能力、调解指导能力、社会治理能力等开展针对性培训,提升人民法庭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研究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符合基层司法规律的人民法庭工作考评机制,持续激发基层队伍活力,使“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各项制度设计和治理功能真正落地见效。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6/0722/129748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