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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的治理智慧中,乡约制度无疑是最具代表性的基层自治实践之一 古代乡约制度中的自治精神与治理智慧

2026年07月27日 09:33

在中国古代的治理智慧中,乡约制度无疑是最具代表性的基层自治实践之一。它发端于北宋,经宋、明、清历代发展,形成了以道德教化、公共协商、民间调解为核心的自我管理体系,成为观察中国传统基层治理的重要依据。深入挖掘乡约制度中蕴含的自治精神,对于完善当代“三治(即自治、法治、德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的历史镜鉴与现实启示。

乡约制度的源起与精神内核

乡约作为一种有成文条款规范的地方基层自治制度,从北宋开始出现。北宋中期,朝政积弊渐深,社会矛盾凸显。以张载、程颐等为代表的理学家主张以道德教化敦本善俗、巩固社会秩序,关中吕大忠、吕大钧、吕大临、吕大防四兄弟深受影响,遂于北宋熙宁九年(1076年)在陕西蓝田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乡约,即《吕氏乡约》。吕氏兄弟基于乡村安定、乡邻和睦、弘扬儒家道德等方面的考虑,制定乡约,目标在于在乡村形成去恶扬善、淳化风俗、培养道德的良好风气,建立带有自治属性的组织。该乡约当时在蓝田及关中一些地区实行后,不仅使“关中风俗为之一变”,而且影响及于大江南北。南宋朱熹非常关注,曾对其进行增损,史称《增损蓝田吕氏乡约》,并在南方推行。

《吕氏乡约》的纲要和核心内容是“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十六个字。“德业相劝”,要求入约者相互劝勉,见善必行、闻过必改,确立合乎德性的生活原则。“过失相规”,要求邻里之间相互规劝以纠正过失、赏善罚恶。“礼俗相交”,涉及婚姻、丧葬、祭祀等皆遵循礼制。“患难相恤”,邻里之间凡遇水火、盗贼、疾病、死丧等患难之事,同约者应共同救恤。这四项内容将儒家伦理具体化为可操作的社会规范,使“关中风俗为之一变”。乡约的精神内核,集中体现为以礼自治的治理理念。它以“德业相劝”培养乡民的道德意识,以“过失相规”实现相互监督,以“礼俗相交”维系公共秩序,以“患难相恤”构建互助社会关系。这种以道德教化为先、以制度规约为辅的治理思路,把儒家的德性伦理、正义原则、礼教秩序、内省修养等价值观落地生根、贯彻乡里。《吕氏乡约》的制定和实施,可视为儒家思想在乡村的重要实践和表现形式,一经在乡村实行,就显示出道德教化、社会治理和维系社会稳定方面的功能智慧与文化价值。

乡约制度中的自治逻辑

中国传统社会,乡村自我管理有很大的空间。乡约正是在这一空间中生长出来的自治制度,其自治逻辑体现在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和治理效能三个层面。

在组织架构上,乡约具备制度化的自治结构。乡约由乡绅倡导、乡民自愿入约,“来者亦不拒,去者亦不追”。乡约设有“约正”“直月”等职,“众推一人有齿德者为都约正,有学行者一人副之”,约正主管平决赏罚,由公众推选正直不阿的人担任;“约中月轮一人为直月”,直月掌约中杂事,由同约中人轮流担任,一月一换。乡约还“置三籍”,分别记录入约者的德业、过失和善行。这种公推公选、轮流任职的组织方式,使乡约摆脱了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而成为乡民自我管理的平台。在运行机制上,乡约建立了“每月一聚,具食”的定期集会制度。聚会之时,由约正“书其善恶,行其赏罚”。凡遇重大事项,则“共议更易”。这种定期的公共集会,既是道德教化的场合,也是公共协商的平台。乡民在集会上共同评议善恶、商讨事务,形成了一种自下而上的公共舆论。乡约主事人由乡民推选,职务轮流担任,体现了朴素的民主精神。在治理效能上,乡约实现了道德自律、公共协商与民间调解的统一。通过“德业相劝”引导乡民自我修身,通过“过失相规”实现相互监督,通过“礼俗相交”确立公共规范。这一体系不依赖官府强制力,而是依靠文化认同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传统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能发挥独特作用,是因为自《吕氏乡约》以来,就主要是民间性的,是“人民的公约”,是村民共同约定的规范,自然认同它、遵从它。

当然,乡约制度在后世也经历了演变。明代正德年间,王守仁推行的《南赣乡约》是明代地方政府的官方实践。嘉靖以后,乡约更是由朝廷提倡,在全国推行。清代乡约的行政管理职能日益强化,教化功能逐渐削弱,乡约由民间自治组织向基层行政管理组织转变。但乡约在宋明时期所展现的自治精神,仍然是其最本真的面貌,也是最具借鉴价值的治理智慧。

乡约传统的创造性转化

充分肯定乡约制度的自治价值,并不意味着对其不加分析地全盘照搬。乡约制度在清代以后逐渐官役化,乡约首事沦为听命于官府的基层职役。传统乡约中的宗法色彩、等级观念等也需要扬弃。因此,对乡约传统的继承必须坚持辩证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推动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乡约传统对当代“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的启示。在自治层面,乡约“自愿入约、公推公选”的组织方式启示我们,村民自治应当充分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让村民真正成为治理的参与者而非被动的接受者。村规民约的制定必须运用民主方式,只有经过村民广泛参与的民主程序,才能获得认同、发挥实效。在德治层面,乡约“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的教化功能启示我们,基层治理不能仅仅依靠制度约束,更要在潜移默化中涵养乡风文明。正如《吕氏乡约》所体现的,村规民约包含着社会的道德伦理标准,是道德的制度化文本。在法治层面,乡约“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的公共规范启示我们,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制度规范,应当在法律范围内运行,成为法治的有益补充。

乡约是中华民族传统乡村自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所蕴含的“治一国必自治一乡始”的治理理念,欲民之先自教养,以代政府之不能的自力救济思想,依然闪耀着思想的光芒。深入挖掘这一传统,在对其进行现代性改造的基础上使之积极作用于基层社会治理,是探索中国特色基层治理的重要议题。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今天,我们有责任也有能力让乡约这一古老治理智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焕发出新的生机,为乡村振兴和基层善治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滋养与文化支撑。

【作者分别为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实学研究会会长】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6/0727/1297769.shtml